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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3-07-25 02:28:51

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直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
(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

最高人民法院:
一、原審法院的裁判結果和檢察院抗訴的理由
原審查明,鄭文勝以汕頭經濟特區龍湖區金苑企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金苑公司)的名義,於1997年3月24日、4月16日分兩次向林奕亮借款。第一次借款20萬元,約定同年5月24日一次性還清,第二次借款10萬元,約定同年5月16日一次性還清。這兩次借款均有鄭文勝簽名並蓋有金苑公司公章的借條為據。還款期限屆滿後,金苑公司沒有還款。1997年9月3日,鄭文勝在境外乘坐越南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越航公司)往柬埔寨途中發生空難死亡。詹亦華作為鄭文勝的妻子繼承了鄭文勝的遺產,並委託汕頭市經貿律師事務所張潮生律師向越航公司提出索賠。爾後,林奕亮向詹亦華催討借款未果,遂向澄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詹亦華償還鄭文勝的借款30萬元及從借款屆滿之日起至還清時止的利息。
另查明,詹亦華與鄭文勝於1995年8月23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沒有生育子女。鄭文勝之父鄭友卿於1998年7月27日死亡,其母林春花於1979年死亡。鄭文勝空難死亡後,越航公司支付了67206美元賠償金(指明不包括已向死者家屬預支的金額及喪葬費在內)。由於鄭文勝生前沒有指定受益人,故該賠償金由其妻子詹亦華及其父鄭友卿承受。鄭友卿生前立有遺囑:其遺產由其子鄭來榮和鄭來明繼承,並委託其子鄭來明與詹亦華領取、分配鄭文勝的空難賠償金等。汕頭市公證處於1998年2月6日對鄭友卿的遺囑出具了〔1998〕汕市證字第392號公證書。1999年10月,越航公司委託香港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將賠償金34706美元匯入詹亦華的訴訟代理人張潮生律師個人賬戶,將其餘賠償金匯入鄭來明個人賬戶。
金苑公司系鄭文勝個人出資經營、自負盈虧、掛靠汕頭市龍湖區龍湖街道金湖居委會的私營企業。鄭文勝死亡後,金苑公司的公章、執照已上繳金湖居委會,該公司已歇業兩年多,現已無財產、無人員、無場地。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文勝空難死亡,詹亦華作為繼承人繼承了鄭文勝的遺產,鄭來明、鄭來榮也代位繼承了鄭文勝的遺產,並向越航公司提出索賠。因詹亦華、鄭來明和鄭來榮共同繼承了鄭文勝的遺產,並共同領取了空難賠償金,故應共同清償鄭文勝的債務,判決:一、詹亦華、鄭來榮、鄭來明應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還林奕亮借款人民幣30萬元及從借款屆滿之日起至還清時止的利息;二、駁回林奕亮要求金苑公司對詹亦華的還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林奕亮與金苑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金苑公司系鄭文勝個人出資經營、自負盈虧、掛靠集體的私營企業,已歇業兩年多,無財產、無人員、無場地。金苑公司向林奕亮的借款應由鄭文勝個人償還。由於鄭文勝已死亡,故應由其遺產的繼承人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鄭文勝生前債務,鄭文勝空難死亡後,越航公司賠償了67206美元。由於越航公司向乘客出售的機票包含了為乘客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部分,乘客不必再買保險,因此該款應為保險賠償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之規定,在鄭文勝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越航公司理賠的67206美元保險賠償金應作為鄭文勝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詹亦華和鄭友卿繼承。在越航公司作出賠償前,鄭友卿已死亡,鄭友卿死亡前立了遺囑並經公證,鄭來榮、鄭來明是鄭友卿的遺囑繼承人,已發生了遺產的轉繼承。根據本案的事實,鄭來明、鄭來榮和詹亦華分得賠償金,因此,鄭來明、鄭來榮和詹亦華應在各自繼承的數額范圍內清償鄭文勝生前結欠林奕亮的債務。詹亦華的上訴及鄭來明、鄭來榮辯稱越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並非保險賠償金,與越航公司在向乘客出售機票時就包含為乘客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部分的事實相悖,不予採納,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終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理由是:1.終審判決認定越航公司賠償給鄭文勝家屬的67206美元為保險金,與事實不符。鄭文勝死亡後,其家屬委託張潮生律師向越航公司提出索賠,從詹亦華提供的有關索賠函看,詹亦華向越航公司追討的是死亡賠償金而非保險金。賠償的主體是越航公司而非保險公司。越航公司最終賠付給詹亦華的是特惠金(英文Anex-gratia payment。中譯:非法律規定的一種惠給金)而非保險金。越航公司賠償的依據是華沙條約而非保險合同。詹亦華提供的1998年越航公司的機票,並沒有包括為乘客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二審判決根據林奕亮委託的律師向越航公司廣州辦事處經理的一份調查筆錄,認定乘客所購買的機票已包括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內,因而推定越航公司賠償給鄭文勝家屬的是保險金,明顯與事實不符。2.終審判決認定越航公司賠償給鄭文勝家屬的67206美元為保險金,以鄭文勝沒有指定受益人為由,認定該筆賠償金為遺產,並判決詹亦華、鄭來明、鄭來榮共同償還林奕亮借款人民幣30萬元及相應利息,屬適用法律錯誤。首先,該筆款項並非保險金,因而不屬於遺產,退一步講,即使認定為遺產,由於已被詹亦華、鄭來明、鄭來榮分配,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詹亦華等三人也只能在各自繼承遺產的份額內承擔清償責任,原判卻維持一審關於詹亦華等三人共同償還林奕亮借款30萬元及利息的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二、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情況
原審判決查明的關於鄭文勝生前以金苑公司的名義向林奕亮借款30萬以及金苑公司的性質,鄭文勝因空難而死亡,鄭文勝之父鄭友卿在得到越航公司賠償前又死亡,其遺產根據遺囑由鄭來明、鄭來榮繼承,越航公司賠償給鄭文勝家屬67206美元,該筆款項由詹亦華分得34706美元,鄭來明和鄭來榮分得32500美元的事實,與原審判決查明的相同,除鄭來榮的代理人提出將金苑公司的借款認定為鄭文勝個人的借款依據尚不充分外,再審中未出現其他新的爭議。
本案中,林奕亮所主張的是詹亦華等作為鄭文勝遺產的繼承人,得到越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故應清償鄭文勝生前的債務。全部一審材料中沒有該筆賠償金系保險賠償金的依據,一審判決也沒有將該筆賠償金認定為保險賠償金。再審中,林奕亮當庭提出不同意二審將本案的賠償金定性為保險賠償金的意見,指出只要是賠償金,就是遺產,是航空公司對死者的賠償,並非對生者的賠償。
一審判決後,詹亦華提起上訴,其主要理由是其並沒有得到鄭文勝的遺產,無須為鄭文勝承擔債務。鄭來榮則提出越航公司所支付的是死亡賠償金,是針對死者家屬的損害賠償,該筆款項不是遺產。二審過程中,鄭來榮提供了以下證據:(1)香港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致汕頭市經貿律師事務所《越南航空公司1997年9月8日空難死者:鄭文勝》的函。該函指出,索賠的法律費用為人民幣2萬元,折2206美元。拒絕對補償款項6.5萬美元作分項細析:該款是作為特惠金支付的,不考慮死者的收入和死者家屬的贍養。(2)越航公司總裁2000年5月25日的簽字函(復印件)指出,越航公司支付給鄭文勝家屬的6.5萬美元是對死者民事責任的賠償金。該份復印函件由越航公司廣州辦事處加註「茲證明此份文件上的蓋章及簽名是我公司--越航公司的總裁簽名及蓋章」。
1.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的意見。該院合議庭認為,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以公民死亡時所有的財產為限。在本案中,沒有鄭文勝的死亡,就沒有越航公司的賠償,很顯然,越航公司對鄭文勝死亡的賠償,並不是對鄭文勝死亡前財產的增加。因此,該賠償金依法不能作為鄭文勝的遺產。再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的規定,造成死亡的賠償,是向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支付生活費用等,其實質是侵害生命權的慰撫金賠償。從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看,本案的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處理。故對林奕亮的訴訟請求,應以缺乏法律依據為由,予以駁回。因此對本案擬判決:(1)撤銷一、二審判決;(2)駁回林奕亮的訴訟請求。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林奕亮負擔。
2.該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該院審判委員會在對本案進行討論時,出現了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越航公司所支付的空難死亡賠償金,沒有包括保險賠償金成分,不能作為鄭文勝的遺產處理。主要理由是:(1)越航公司所支付的空難死亡賠償金,支付的依據是《華沙公約》,所體現的是承運人的法定責任。越航公司所支付的賠償金款項,有一部分可能來源於保險公司對越航公司的保險賠償,但這些保險賠償與旅客之間並沒有直接聯系。原審判決將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賠償金視為保險賠償金,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2)根據「繼承喪失說」和「扶養喪失說」,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的繼承人、扶養人喪失繼承和扶養的賠償,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情感慰撫,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處理。第一,《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加害人對造成受害人死亡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該規定體現死亡賠償金的基本性質是對扶養喪失的補償,沒有對死者本身進行賠償的因素。第二,受害人如沒有死亡,便沒有死亡賠償金的發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則其民事主體資格也消亡,民事關系無從發生。只有在死亡法律事實出現時,才在加害人與受害人親屬之間形成民事關系,從而才有死亡賠償金的發生。第三,將死亡賠償金視為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並歸入遺產范圍,在《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中找不到依據。因此,同意合議庭的處理意見,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處理。本案應駁回一審原告林奕亮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本案的事實,應認定該筆死亡賠償金為遺產,原審判決應予維持。主要理由是:(1)沒有死亡就沒有死亡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對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是受害人死亡時獲得的財產權利。死亡賠償金應包括喪葬費、扶養費等費用在內,這些合法費用剔除後,其餘部分應視為死者的遺產。越航公司拒絕對賠償金的構成作分項細析,也沒有指明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扶養喪失的賠償。而喪葬費等費用越航公司已另行支付。因此,該筆死亡賠償金應認定為鄭文勝死亡時獲得的合法財產。(2)公民在死亡後,仍有合法財產的取得。如《繼承法》第三條第六項中所規定的財產權利、股票、存款利息收入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29日答復河北高院請示的〔1987〕民他字第52號批復《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中關於「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的解釋,該筆死亡賠償金可認定為遺產。(3)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是對死者親屬的賠償,僅是學術界的觀點,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不能成為處理本案的法律依據。原審判決在沒有原則性錯誤的情況下,應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的死亡賠償金包含有保險賠償金和對死者親屬的撫慰金兩種成分,對屬於保險賠償金部分應作為遺產處理。主要理由是:在通常情況下,機票、車票、船票等交通費用就包含有保險費,如果旅客在乘坐交通工具的過程中發生意外傷亡,由此獲得的賠償中應包含有保險賠償金的成分,在賠償人拒絕將所賠償款項進行細分時,法官應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公平原則予以認定和處理。同時,本案越航公司的賠償根據是《華沙公約》,因此,除了對旅客死亡進行賠償外,還包括對旅客行李損失的賠償,而對行李損失賠償部分,是受害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當然屬於遺產的內容。從「繼承喪失說」看,只有遺產,才存在繼承。既然是繼承權喪失的賠償,那麼該筆賠償金也應該包含有遺產的成分。因此,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應確定一定比例金額作為遺產處理。

三、我院對請示問題的意見
1.民一庭合議庭意見
該院合議庭經討論後一致認為:鄭文勝在乘坐越航公司飛機時,並沒有購買保險。越航公司在鄭文勝遭遇空難死亡後支付賠償款,其依據是《華沙公約》。根據該公約第十七條的規定,「因發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過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受傷或者其他任何身體傷害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也有類似規定)。這種承運人的責任是一種強制責任、法定責任,只要發生事故,承運人就要對旅客因事故造成的傷亡進行賠償。而保險賠償則須以當事人購買保險即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為前提,沒有簽訂保險合同,旅客是得不到保險賠償的。在承運人為旅客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情形下,承運人只不過是將自己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而已,因為無論承運人是否為旅客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旅客在運輸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的,承運人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根據《蒙特利爾協議》第二條的規定,「旅客通常可以在私營公司購買保險獲得附加保護。上述保險不受華沙公約或這些特別運輸合同對承運人責任限制的影響」。即在旅客購買保險的情形下,旅客在取得保險公司的保險賠的同時,仍可要求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承運人依據《華沙公約》支付的賠償金不是保險賠償金,而是死亡賠償金。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的規定。從理論上說,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的繼承人、扶養人喪失繼承和扶養的賠償,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情感撫慰,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處理。《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加害人對造成受害人死亡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該規定也體現死亡賠償金的基本性質是對扶養喪失的補償,沒有對死者本身進行賠償的因素。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華沙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於交運行李因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如果造成這種損失的事件是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承運人應承擔責任」,雖然對旅客的行李損失的賠償可以作為遺產處理,但與對人身損害的賠償相比,對行李損失賠償的數額非常小。根據《華沙公約》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運人對每一旅客的責任以16600特別提款權為限,而對交運行李和貨物而言,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為限,對於旅客自行照管的物件,承運人的責任對每一旅客以332特別提款權為限。而且,在本案中,越航公司拒絕對6.5萬美元的賠償金進行分項細析,林奕亮也沒有證據證明鄭文勝在乘坐飛機時是否交運了行李和自行攜帶了多少行李,因而對於越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可視為全部是對鄭文勝人身死亡的賠償。
綜上,我院民一庭合議庭擬提出如下答復意見:傾向同意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一種意見,即鄭文勝在乘坐越南航空公司的飛機遇難後,越航公司依據《華沙公約》向其近親屬支付的空難死亡賠償金,是承運人對其運輸過程中的旅客所受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結果,不屬於保險賠償金,不宜作為遺產處理。
2.我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
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時形成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筆死亡賠償金應認定為遺產,依《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主要理由是:(1)死亡賠償金的給付是以發生致人死亡事故為前提,是對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類似於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是受害人死亡時獲得的財產權利。死亡賠償金應包括喪葬費、扶養費等費用在內,這些合法費用剔除後,其餘部分應視為死者的遺產。越航公司拒絕對賠償金的構成作分項細析,也沒有指明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扶養喪失的賠償。而喪葬費等費用越航公司已另行支付。因此,該筆死亡賠償金應認定為鄭文勝死亡時獲得的合法財產。(2)公民在死亡後,仍有合法財產的取得。如《繼承法》第三條第六項中所規定的財產權利、股票、存款利息收入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29日答復河北高院請示的〔1987〕民他字第52號批復《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中關於「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的解釋,該筆死亡賠償金可認定為遺產。(3)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是對死者親屬的賠償,僅是學術界的觀點,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不能成為處理本案的法律依據。原審判決在沒有原則性錯誤的情況下,應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死亡賠償金應定性為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作為鄭文勝的遺產處理。主要理由是:(1)鄭文勝在乘坐越航公司飛機時,並沒有購買保險。越航公司在鄭文勝遭遇空難死亡後支付賠償款,其依據是《華沙公約》。根據該公約第十七條的規定,「因發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過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受傷或者其他任何身體傷害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也有類似規定)。這種承運人的責任是一種強制責任、法定責任,只要發生事故,承運人就要對旅客因事故造成的傷亡進行賠償。而保險賠償則需以當事人購買保險即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為前提,沒有簽訂保險合同,旅客是得不到保險賠償的。在承運人為旅客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情形下,承運人只不過是將自己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而已,因為無論承運人是否為旅客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旅客在運輸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的,承運人均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承運人依據《華沙公約》支付的賠償金不是保險賠償金,而是死亡賠償金。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的規定。(2)從理論上說,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的繼承人、扶養人喪失繼承和扶養的賠償,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情感撫慰,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處理。《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加害人對造成受害人死亡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該規定也體現死亡賠償金的基本性質是對扶養喪失的補償,沒有對死者本身進行賠償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則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為精神損害撫慰金。(3)根據《華沙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於交運行李因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如果造成這種損失的事件是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承運人應承擔責任」,雖然對旅客的行李損失的賠償可以作為遺產處理,但與對人身損害的賠償相比,對行李損失賠償的數額非常小。根據《華沙公約》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運人對每一旅客的責任以16600特別提款權為限,而對交運行李和貨物而言,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為限,對於旅客自行照管的物件,承運人的責任對每一旅客以332特別提款權為限。而且,在本案中,越航公司拒絕對6.5萬美元的賠償金進行分項細析,林奕亮也沒有證據證明鄭文勝在乘坐飛機時是否交運了行李和自行攜帶了多少行李,因而對於越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可視為全部是對鄭文勝的繼承人的賠償。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的死亡賠償金包含有保險賠償金和對死者親屬的撫慰金兩種成分,對屬於保險賠償金部分應作為遺產處理。主要理由是:在通常情況下,機票、車票、船票等交通費用就包含有保險費,如果旅客在乘坐交通工具的過程中發生意外傷亡,由此獲得的賠償中應包含有保險賠償金的成分,在賠償人拒絕將所賠償款項進行細分時,法官應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公平原則予以認定和處理。同時,本案越航公司的賠償根據是《華沙公約》,因此,除了對旅客死亡進行賠償外,還包括對旅客行李損失的賠償,而對行李損失賠償部分,是受害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當然屬於遺產的內容。從「繼承喪失說」看,只有遺產,才存在繼承。既然是繼承權喪失的賠償,那麼該筆賠償金也應該包含有遺產的成分。因此,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應確定一定比例金額作為遺產處理。
現予請示,請批復。

㈡ 香港有股票多少只

至2009年7月30日,共1417隻股票。見下文:
限於字數只列首730隻。
編號 名稱
1 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2 中華電力控股有限公司
3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4 九龍倉集團有限公司
5 匯豐控股有限公司
6 香港電燈集團有限公司
7 高信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8 電訊盈科有限公司
9 中國東方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10 恆隆集團有限公司
11 恆生銀行有限公司
12 恆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
13 和記黃埔有限公司
14 希慎興業有限公司
15 盈信控股有限公司
16 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17 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18 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
19 太古股份有限公司 A
20 會德豐有限公司
21 寶福集團有限公司
22 茂盛控股有限公司
23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24 寶威控股有限公司
25 其士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26 中華汽車有限公司
27 銀河娛樂集團有限公司
28 天安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29 達力集團有限公司
30 佳訊(控股)有限公司
31 中國航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32 港通控股有限公司
33 十友控股有限公司
34 九龍建業有限公司
35 遠東發展有限公司
36 遠東控股國際有限公司
37 遠東酒店實業有限公司
38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39 生物動力集團有限公司
40 金山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41 鷹君集團有限公司
42 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43 卜蜂國際有限公司
44 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
45 香港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
46 科聯系統集團有限公司
47 合興集團有限公司
48 聯洲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49 會德豐地產有限公司
50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51 海港企業有限公司
52 大快活集團有限公司
53 國浩集團有限公司
54 合和實業有限公司
55 中大印刷集團有限公司
56 聯合地產(香港)有限公司
57 震雄集團有限公司
58 新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59 天譽置業(控股)有限公司
60 四洲食品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61 綠色環球資源有限公司
62 載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63 榮豐國際有限公司
64 結好控股有限公司
65 弘海有限公司
66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67 旭光資源有限公司
68 利興發展有限公司
69 香格里拉(亞洲)有限公司
70 海王集團有限公司
71 美麗華酒店企業有限公司
73 第一珍寶(集團)有限公司
74 長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5 渝太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76 南海石油控股有限公司
77 進智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78 富豪酒店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79 世紀建業(集團)有限公司
80 邵氏兄弟(香港)有限公司
81 蜆殼電器工業有限公司
82 第一視頻集團有限公司
83 信和置業有限公司
84 寶光實業(國際)有限公司
85 中國電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86 新鴻基有限公司
87 太古股份有限公司 B
88 大昌集團有限公司
89 大生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90 琥珀能源有限公司
91 駿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92 冠軍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93 添利工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94 兩儀控股有限公司
95 新澤控股有限公司
96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97 恆基兆業發展有限公司
98 興發鋁業控股有限公司
99 王氏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100 白馬戶外媒體有限公司
101 恆隆地產有限公司
102 安利控股有限公司
103 首長寶佳集團有限公司
104 冠亞商業集團有限公司
105 凱聯國際酒店有限公司
106 深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107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08 建懋國際有限公司
109 榮德豐控股有限公司
110 中國長遠控股有限公司
111 信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112 至祥置業有限公司
113 迪生創建國際有限公司
114 興利集團有限公司
115 鈞濠集團有限公司
116 周生生集團國際有限公司
117 宇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18 大同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119 保利(香港)投資有限公司
120 四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121 正大企業國際有限公司
122 鱷魚恤有限公司
123 越秀投資有限公司
124 金威啤酒集團有限公司
125 新興光學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126 達成集團有限公司
127 華人置業集團有限公司
128 安寧控股有限公司
129 泛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130 慕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131 卓能(集團)有限公司
132 中國興業控股有限公司
133 招商局中國基金有限公司
135 中國石油(香港)有限公司
136 馬斯葛集團有限公司
137 金輝集團有限公司
138 中建電訊集團有限公司
139 越南控股有限公司
140 三元集團有限公司
141 大中華集團有限公司
142 第一太平有限公司
143 耀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144 招商局國際有限公司
145 香港建屋貸款有限公司
146 太平地氈國際有限公司
147 超越集團有限公司
148 建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149 中國農產品交易有限公司
151 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
152 深圳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154 北京發展(香港)有限公司
155 華基光電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156 力寶華潤有限公司
157 自然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58 萬邦投資有限公司
159 華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160 漢國置業有限公司
161 深圳中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62 中國金展控股有限公司
163 英皇集團(國際)有限公司
164 上海策略置地有限公司
165 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166 新時代能源有限公司
167 萬威國際有限公司
168 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169 恆力房地產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170 中國資本(控股)有限公司
171 銀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72 金榜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173 嘉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174 奇盛(集團)有限公司
175 吉利汽車控股有限公司
176 聯太工業有限公司
177 江蘇寧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78 莎莎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179 德昌電機控股有限公司
180 開達集團有限公司
181 閩港控股有限公司
182 中國風電集團有限公司
183 中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84 激成投資(香港)有限公司
185 特速集團有限公司
186 嘉域集團有限公司
187 北人印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88 匯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89 東岳集團有限公司
190 香港建設(控股)有限公司
191 麗新制衣國際有限公司
193 冠中地產有限公司
194 廖創興企業有限公司
195 威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196 宏華集團有限公司
197 亨泰消費品集團有限公司
198 星美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199 德祥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200 新濠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201 華大地產投資有限公司
202 國中控股有限公司
203 駿威汽車有限公司
204 泰潤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205 財訊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206 TSC海洋集團有限公司
207 僑福建設企業機構有限公司
208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209 崇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210 達芙妮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211 大凌集團有限公司
212 南洋集團有限公司
213 樂聲電子有限公司
214 匯漢控股有限公司
215 和記電訊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216 建業實業有限公司
217 中國誠通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218 申銀萬國(香港)有限公司
219 順豪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220 統一企業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221 利來控股有限公司
222 閩信集團有限公司
223 神州資源集團有限公司
224 建生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225 博富臨置業有限公司
226 力寶有限公司
227 第一上海投資有限公司
228 中國能源開發控股有限公司
229 利民實業有限公司
230 五礦建設有限公司
231 環球動力控股有限公司
232 中國航空工業國際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233 銘源醫療發展有限公司
234 新世紀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235 中策集團有限公司
236 香港生力啤酒廠有限公司
237 安全貨倉有限公司
238 利星行有限公司
239 白花油國際有限公司
240 利基控股有限公司
241 中信21世紀有限公司
242 信德集團有限公司
243 品質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244 先施有限公司
245 中國七星購物有限公司
246 瑞金礦業有限公司
247 尖沙咀置業有限公司
248 香港通訊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249 哈爾濱啤酒集團有限公司
250 中國數碼信息有限公司
251 爪哇控股有限公司
252 華信地產財務有限公司
253 順豪資源集團有限公司
254 中國戶外媒體集團有限公司
255 龍記(百慕達)集團有限公司
256 中國海淀集團有限公司
257 中國光大國際有限公司
258 湯臣集團有限公司
259 億都(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260 中油潔能集團有限公司
261 中建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262 迪臣發展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263 中國雲錫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264 卓高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265 南華集團有限公司
266 天德地產有限公司
267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268 金蝶國際軟體集團有限公司
269 中國木業資源集團有限公司
270 粵海投資有限公司
271 丹楓控股有限公司
272 瑞安房地產有限公司
273 威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274 高寶綠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275 錦興集團有限公司
276 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277 太興置業有限公司
278 華廈置業有限公司
279 民豐控股有限公司
280 景福集團有限公司
281 川河集團有限公司
282 壹傳媒有限公司
283 高銀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285 比亞迪電子(國際)有限公司
286 金匡企業有限公司
287 永發置業有限公司
288 成功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289 永安國際有限公司
290 中國富強集團有限公司
291 華潤創業有限公司
292 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293 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294 長江制衣有限公司
295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296 英皇娛樂酒店有限公司
297 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
298 庄士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299 中訊軟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00 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
301 新福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302 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303 偉易達集團有限公司
304 宜進利(集團)有限公司
305 俊山五菱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306 冠忠巴士集團有限公司
307 泰德陽光集團有限公司
308 香港中旅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309 勞氏環保控股有限公司
310 嘉進投資國際有限公司
311 聯泰控股有限公司
312 易通控股有限公司
313 裕田中國發展有限公司
315 數碼通電訊集團有限公司
316 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
317 廣州廣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18 黃河實業有限公司
319 勤美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320 金寶通集團有限公司
321 德永佳集團有限公司
322 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
323 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326 中國星集團有限公司
327 正中葯業國際有限公司
328 愛高集團有限公司
329 如(火因)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330 思捷環球控股有限公司
331 華潤萬眾電話有限公司
332 毅力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333 黛麗斯國際有限公司
334 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335 美建集團有限公司
336 華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337 盛高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338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
339 安利時投資有限公司
340 中國礦業資源集團有限公司
341 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
342 新海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343 文化傳信集團有限公司
345 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346 中聯石油化工國際有限公司
347 鞍鋼股份有限公司
348 龍昌國際有限公司
349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350 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351 中科環保電力有限公司
352 富陽(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353 森源鈦礦控股有限公司
354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355 世紀城市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356 INCUTECH INVESTMENTS LIMITED
357 海南美蘭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358 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359 中國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
360 新焦點汽車技術控股有限公司
361 順龍控股有限公司
362 中國天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363 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
364 華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365 日東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366 陸氏集團(越南控股)有限公司
367 庄士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368 中外運航運有限公司
369 富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370 國華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371 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372 德祥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373 聯合集團有限公司
374 四洲集團有限公司
375 YGM貿易有限公司
376 亞洲電信媒體有限公司
377 新洲印刷集團有限公司
378 事安集團有限公司
379 必美宜集團有限公司
380 中國管業集團有限公司
381 僑雄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382 威靈控股有限公司
383 中國網路資本有限公司
384 中國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385 建聯集團有限公司
386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87 力豐(集團)有限公司
388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389 泰興光學集團有限公司
390 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
391 美亞娛樂資訊集團有限公司
392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393 旭日企業有限公司
395 中國鋯業有限公司
396 興利(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397 香港體檢及醫學診斷控股有限公司
398 東方錶行集團有限公司
399 聯合基因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401 上海華博控股有限公司
402 明興水務控股有限公司
403 星光集團有限公司
404 新昌營造集團有限公司
405 越秀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406 有利集團有限公司
408 葉氏化工集團有很公司
409 四通控股有限公司
410 SOHO 中國有限公司
411 南順(香港)有限公司
412 漢基控股有限公司
413 南華(中國)有限公司
416 海灣控股有限公司
417 謝瑞麟珠寶(國際)有限公司
418 方正控股有限公司
419 華億傳媒有限公司
420 福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421 中國資源優先股
422 越南製造加工出口(控股)有限公司
423 香港經濟日報集團有限公司
425 敏實集團有限公司
426 萬華媒體集團有限公司
428 亨亞有限公司
430 東方網庫控股有限公司
431 大中華實業控股有限公司
432 盈科大衍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433 北方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435 陽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438 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439 英發國際有限公司
440 大新金融集團
444 先施錶行有限公司
445 中國消防企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448 漢登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449 志高控股有限公司
450 鴻興印刷集團有限公司
451 森泰集團有限公司
455 雲南實業控股有限公司
456 新城市(中國)建設有限公司
457 凹凸科技有限公司
458 聯亞集團有限公司
459 美聯工商鋪有限公司
462 中國金匯礦業有限公司
464 建福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467 聯合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469 凱普松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471 佳邦環球控股有限公司
472 金六福投資有限公司
474 永保時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475 億鑽珠寶控股有限公司
476 中銅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477 奧普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479 華建控股有限公司
480 香港興業國際集團
482 聖馬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483 包浩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485 升岡國際有限公司
487 實德環球有限公司
488 麗新發展有限公司
489 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91 漢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493 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
494 利豐有限公司
495 百利大有限公司
496 卡森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497 資本策略投資有限公司
498 保華集團有限公司
499 華脈無線通信有限公司
500 天地數碼(控股)有限公司
502 環新國際有限公司
503 中國永樂電器銷售有限公司
505 興業銅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506 中國食品有限公司
508 其士泛亞控股有限公司
509 世紀陽光生態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510 時富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511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512 遠大醫葯健康控股有限公司
513 恆和珠寶集團有限公司
515 達進精電控股有限公司
516 瀚智集團有限公司
517 中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518 同得仕(集團)有限公司
519 實力建業集團有限公司
521 首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522 ASM 太平洋集團
524 E-KONG GROUP LIMITED
525 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526 通達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527 銀河半導體控股有限公司
528 金達控股有限公司
529 新龍集團國際有限公司
530 高銀金融( 集團)有限公司
531 順誠控股有限公司
532 王氏港建控股有限公司
533 金利來集團有限公司
535 星獅地產(中國)有限公司
536 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
538 味千(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539 冠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540 THAI-ASIA FUND LIMITED
542 星晨集團有限公司
543 太平洋網路有限公司
544 大同集團有限公司
546 阜豐集團有限公司
547 奧亮集團有限公司
548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549 吉林奇峰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550 才庫媒體集團有限公司
551 裕元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552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553 南京熊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554 漢思能源有限公司
555 御泰中彩控股有限公司
556 泛亞環保集團有限公司
557 CITY E-SOLUTIONS LIMITED
558 力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559 華藝礦業控股有限公司
560 珠江船務發展有限公司
562 保昌控股有限公司
563 中新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565 錦藝紡織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566 紅發集團有限公司
567 大昌微線集團有限公司
568 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569 中國自動化集團有限公司
570 榮山國際有限公司
571 豐德麗控股有限公司
572 中國包裝集團有限公司
573 稻香控股有限公司
575 勵晶太平洋集團有限公司
576 浙江滬杭甬股份有限公司
577 保華建業集團有限公司
578 合動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581 中國東方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582 嘉輝化工控股有限公司
583 SCMP 集團有限公司
585 意馬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586 科維控股有限公司
587 華瀚生物制葯控股有限公司
588 北京北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89 寶姿時裝有限公司
590 六福集團(國際)有限公司
592 堡獅龍國際有限公司
593 卓健亞洲有限公司
595 先思行集團有限公司
596 浪潮國際有限公司
597 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
598 中國外運股份有限公司
599 怡邦行控股有限公司
600 中國基建投資有限公司
601 權智國際有限公司
602 佳華百貨控股有限公司
603 中油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604 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605 港佳控股有限公司
606 中國糧油控股有限公司
607 匯多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608 達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609 天德化工控股有限公司
610 惠記集團有限公司
611 德興集團有限公司
612 中國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613 渝港國際有限公司
615 東強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616 永義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617 百利保控股有限公司
618 方正數碼(控股)有限公司
619 南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620 太元集團有限公司
621 永興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622 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
623 中視金橋國際傳媒控股有限公司
625 睿富中國商業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626 大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627 佑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628 多金控股有限公司
629 悅達礦業控股有限公司
630 輝影國集團有限公司
632 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
633 永發印務有限公司
635 彩星集團有限公司
636 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637 利記控股有限公司
638 建溢集團有限公司
639 褔山國際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641 立信工業有限公司
643 恆富控股有限公司
645 港台集團有限公司
646 啟帆集團有限公司
647 JOYCE BOUTIQUE HOLDINGS LIMITED
648 中國仁濟醫療集團有限公司
649 世茂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650 順昌集團有限公司
651 和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653 卓悅控股有限公司
655 香港華人有限公司
656 復星國際有限公司
657 環科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658 中國高速傳動設備集團有限公司
659 新創建集團有限公司
660 偉俊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661 中國資源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662 亞洲金融集團有限公司
663 南嶺化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665 大福證券集團有限公司
666 新工投資有限公司
667 瀚宇博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668 香港飲食管理有限公司
669 創科實業有限公司
670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672 眾安房產有限公司
673 中國衛生控股有限公司
674 友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675 堅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676 創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677 金源米業國際有限公司
678 麗星郵輪有限公司
679 亞洲聯網科技有限公司
680 南海控股有限公司
681 中民控股有限公司
682 超大現代農業(控股)有限公司
683 嘉里建設有限公司
684 亞倫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685 世界華文媒體有限公司
686 大益控股有限公司
687 泰升集團有限公司
688 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
689 長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690 聯康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691 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692 正興(集團)有限公司
693 陳唱國際有限公司
694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696 中國民航信息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697 首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698 通達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699 嘉新水泥(中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00 騰訊控股有限公司
701 北海集團有限公司
702 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703 佳景集團有限公司
704 和嘉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705 南亞礦業有限公司
706 銀創控股有限公司
707 協盛協豐控股有限公司
708 新傳媒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709 佐丹奴國際有限公司
710 精電國際有限公司
711 俊和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712 華潤水泥控股有限公司
713 世界(集團)有限公司
715 和記港陸有限公司
716 勝獅貨櫃企業有限公司
717 英皇證券集團有限公司
718 百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719 山東新華制葯股份有限公司
720 和記行(集團)有限公司
721 PRIME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
722 達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23 晉盈控股有限公司
724 泰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725 恆都集團有限公司
726 東南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727 卓越金融有限公司
728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29 嘉盛控股有限公司
730 首長四方(集團)有限公司
731 森信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732 信利國際有限公司
733 合富輝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735 中國電力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
736 中國置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737 合和公路基建有限公司
738 利信達集團有限公司
739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743 亞洲水泥(中國)控股公司
745 中國鐵聯傳媒有限公司
746 理文集團有限公司
747 沈陽公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750 中國興業太陽能技術控股有限公司
751 創維數碼控股有限公司
752 筆克遠東集團有限公司
753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754 合生創展集團有限公司
755 上海證大房地產有限公司
756 天溢果業控股有限公司
757 陽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758 庄勝百貨集團有限公司
759 CEC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760 明日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761 百營環球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762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763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764 中國星投資有限公司
765 威發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766 中盈控股有限公司
767 太平洋實業控股有限公司
768 開明投資有限公司
769 中國稀土控股有限公司
770 滬光國際上海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771 自動系統集團有限公司
773 中國金屬再生資源( 控股)有限公司
775 長江生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776 捷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777 NETDRAGON WEBSOFT INC.
789 雅天妮中國有限公司
794 錦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800 A8電媒音樂控股有限公司
801 金衛醫療科技有限公司
802 宏霸數碼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803 昌興國際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806 惠理集團有限公司
808 泓富產業信託
809 大成生化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810 華保亞洲發展有限公司
811 四川新華文軒連鎖股份有限公司
812 敦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813 世茂房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814 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817 方興地產(中國)有限公司
818 高陽科技(中國)有限公司
819 天能動力國際有限公司
820 匯豐中國翔龍基金
821 匯盈控股有限公司
822 嘉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823 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825 新世界百貨中國有限公司
826 天工國際有限公司
827 玖源生態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828 王朝酒業集團有限公司
832 建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833 華訊股份有限公司
834 中國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835 匯寶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836 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
838 億和精密工業控股有限公司
839 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
840 新疆天業節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
841 亞洲木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848 茂業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850 中亞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㈢ 發電機組的哪些品牌比較好

不同功率的機組品牌不一樣。統一功率下,有的品牌就非常不錯的
柴油發電機組品牌:東風康明斯、重慶康明斯、沃爾沃、珀金斯、賓士(MTU)、大宇、雷沃、強鹿、曼(MAN)、濰柴、上柴、濟柴、玉柴、無動、帕歐等,功率范圍覆蓋20-2000KW。進口柴油發電機組品牌:美國科勒、日本三菱、英國威爾信、康明斯電力、美國卡特彼勒、德國MTU等
柴油、汽油小型發電機組主要品牌:美國科勒、日本雅馬哈YAMAHA 、日本本田HONDA 、日本大洋、Panda、凌力、開普等,功率范圍覆蓋0.5-50KW。
燃氣發電機組品牌:康明斯電力、英國威爾信、康明斯、康達、高斯科爾、珀金斯、德國曼、PANDA等,功率范圍覆蓋10-2000KW。
例如:
濰柴道依茨是20kw-120kw左右的是非常合適的。
濰柴斯太爾的是150kw-700kw左右性能最好
康明斯分東風和重慶的
東風為20kw-220kw
重慶為220kw-1100kw的。
這兩個品牌的是比較常用的。
你像上柴普遍的為200kw-500kw左右
小型的基本選擇常柴基本功率是8kw-24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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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華夏幸福基業發展如何

華夏幸福最新披露的半年度報告,再次印證其不負「業內最能賺錢的公司」之名。
8月27日晚間,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600340.SH)公布了其2015年上半年報告。

半年報顯示,在行業內大部分上市公司業績紛紛下滑的背景下,華夏幸福卻逆市上揚,不但銷售金額歷史性進入行業前十強,凈利潤增速也一舉超過30%,高居行業前列。

「業績高速增長的背後,是華夏幸福獨創的產業新城模式,可謂中國經典模式獨特,近期連獲國家層面認可和推廣,實現了公司發展史上重大里程碑。」海通證券在最新的上市公司研報中對華夏幸福的成長性表示堅定看好。
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340)創立於1998年,是中國領先的產業新城運營商。目前,公司資產規模已突破1200億元

㈤ 投資是指經過透徹的分析,在保住本金的基礎上,希望獲得合理的回報。不符合這一要求的即為投機!

透視巴菲特式投資心理:招招針對人性弱點
巴菲特法則是沃倫•巴菲特42年成功投資生涯一直秉持的不二法則,核心精髓包括價值投資、邊際安全原則、集中投資組合、長期持有股權等,秉持巴菲特法則的投資者如凱恩斯(Keynesian)、芒格(Monger)等都獲得超越大盤的投資回報。考慮到美國股市在過去20年增長10倍的大牛市背景下,仍然有90%的投資者未能盈利的嚴峻事實,長期獲得超越大盤的投資回報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歷史證明巴菲特法則是投資界的黃金法則。
然而,盡管巴菲特法則為廣大投資界人士所熟知,但成功應用巴菲特法則獲得成功的人還是鳳毛麟角。其原因到底何在?
巴菲特法則執行的最大難點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人類本性的理解與超越,二是對投資價值判斷的專業性。前者涉及人類心理的奧秘,後者涉及對股票背後商業運營的洞察力(將另文論述)。任何投資市場背後都是活生生的人在推動,因而對他們心理的研究是洞察投資市場的獨特視角。
直覺判斷與四大錯覺思維
「我和查理還沒學會如何解決公司的難題,我們的成功在於我們集中力量於我們能跨越的一尺柵欄上,而不是發現了跨越七尺柵欄的方法。」
巴菲特還堅持投資於自己所熟悉的行業,他承認自己不投資於高科技公司的原因是自己沒有能力理解和評價它們
心理學的一個重大發現就是人類的直覺,正如法國哲學家帕斯卡爾所說:「心靈活動有其自身原因,而理性卻無法知曉。」人類的思維、記憶、態度都是同時在兩個水平上運行的,一個是有意識和有意圖的,另一個是無意識和自動的。我們的所知比我們知道自己所知的還要多。
直覺是人類在長期進化中基因優化的結果,是人類反應及處理問題時的心理捷徑。股市中恐懼、貪婪、樂觀、悲觀等情緒均是無意識的自動的直覺反映,是人類的本性。為什麼人們會瘋狂地追漲(貪婪)、殺跌(恐懼)?為什麼股市不斷重演非理性繁榮與非理性蕭條的循環?就是因為直覺和本性的原因。
任何事物都存在兩面性,直覺判斷一方面節省了人類的心智資源,另一方面也為人類帶來了錯覺思維。由於直覺存在敏感性、即時性、既定模式反應等特徵,直覺在進行判斷與決策時有著明顯的局限性,從而使人們產生了事後聰明偏見、過度敏感效應、信念固著現象、過度自信傾向等錯誤思維,這在股市投資決策中充分反映了出來。
1.事後聰明偏見
所謂事後聰明偏見是指人們往往傾向於利用事件發生之後的結果去理解事件發生的原因及過程。「事後諸葛亮」就是指這一現象。人們往往會忽視事後理解的天然優勢,而進一步貶低事前決策的復雜性與難度。事後聰明偏見是普遍存在的,是人性的一部分,這一錯覺思維使人們傾向於高估自身的能力,而低估他人的能力。
巴菲特在投資中盡量避免犯這樣的錯誤,事實上20世紀60年代對伯克夏•哈撒韋的投資(當年主要以紡織業為主)給了巴菲特非常大的教訓,20世紀80年代他被迫將持續虧損的紡織業務關閉。這形成了巴菲特非常重要的投資准則,即投資於保持一貫經營原則的公司,避開陷入困境的公司。不要高估自己,指望自己比該公司的經營者做得更好,能夠扭虧為盈。「我和查理還沒學會如何解決公司的難題,」巴菲特承認,「但是我們學會了如何避開難題,我們的成功在於我們集中力量於我們能跨越的一尺柵欄上,而不是發現了跨越七尺柵欄的方法。」
2.過度敏感效應
過度敏感效應是指人們在心理上傾向於高估與誇大剛剛發生的事件的影響因素,而低估影響整體系統的其他因素的作用,從而作出錯誤判斷,並對此作出過度的行為反應。敏感能使人們及時發現異常現象並加快對此的反應速度,但也會加大反應的幅度,使反應過分。
以美國「9•11」事件為例。「9•11」事件後,恐怖分子劫持飛機撞毀紐約世貿雙塔的情景極大刺激了美國公眾的神經,於是人們大大高估了航空旅行的危險性,傾向於選擇其他旅行方式,美國航空業隨之進入大蕭條期。然而,數據統計顯示,即使考慮到「9•11」事件的航空災難,航空旅行也是所有旅行方式中最安全的,其事故率是火車旅行的三分之一。過度敏感效應在股票市場投資中反映得淋漓盡致,在股市上漲時,人們往往過分樂觀,傾向於相信大牛市是永無盡頭的,於是過分推高了股票價格;而股市下跌時,人們往往過分悲觀,傾向於相信大熊市是不可避免的,於是過分打壓了股票的價格。巴菲特認為正是人們的非理性行為使得股票價格圍繞其價值進行過分的波動,為投資帶來機會。他認為好的投資者應當利用這一現象,在別人貪婪時恐懼(1969年當巴菲特發現股票市場中人們已經陷入瘋狂時果斷拋售了所有股票,並解散了投資基金),在別人恐懼時貪婪(在1973、1974年美國股市大幅下跌進入熊市後,巴菲特又逢低分批建倉成功抄底)。巴菲特認為,「股票市場下跌在某種情況下不是壞事,投資機會正是從投資退潮中顯露出來。」
3.信念固著現象
信念固著現象是指人們一旦對某項事物建立了某種信念,尤其是為它建立了一個理論支持體系,那麼就很難打破人們的這一看法,即使是相反的證據與信息出現時他們也往往視而不見。從心理學的角度看,人們越是極力想證明自己的理論與解釋是正確的,就越是對挑戰自己信念的信息封閉。
信念固著現象是股票投資中非常重要的心理現象,股票投資者往往傾向於預測股市的漲跌與股票價格的波動,各類證券分析機構也通過預測股價波動獲取收益。然而,人們往往會落入信念固著的思維陷阱,在滿倉時忽視下跌信號的出現,而在空倉時忽視上漲因素的累積。巴菲特看透了這一思維誤區,主張理解投資與投機差異,認為應理性投資而不應非理性投機。應當說,這就是巴菲特法則的思想精髓——價值投資。
凱恩斯、格雷厄姆及巴菲特都曾解釋過投資與投機的差異。凱恩斯認為:「投資是預測資產未來收益的活動,而投機是預測市場心理的活動。」對格雷厄姆來說,「投資操作就是基於透徹的分析,確保本金的安全並能獲得滿意的回報。不能滿足這個要求的操作就是投機。」巴菲特相信:「如果你是投資者,你所關注的就是資產——在我們這里是指公司——未來的發展變化。如果你是投機者,你主要預測獨立於公司的價格變化。」以上述標准來看,中國股市目前還是一個投機氣氛濃厚的市場。
4.過度自信傾向
過度自信傾向是指人們在對過去知識進行判斷中存在智力自負現象,這種現象會影響對目前知識的評價和未來行為的預測。盡管我們知道自己過去出過錯,但我們對未來的預期仍然相當樂觀。造成過度自信傾向的主要原因是人們往往傾向於在他們完全正確的時刻回憶自己的錯誤判斷,從而認為這只是偶然發生的事件,與他們的能力缺陷無關。過度自信傾向幾乎影響了每一個人,約翰遜的過度自信造成了美國20世紀60年代陷入了越南戰爭的泥潭,尼克•里森的過度自信造成了百年巴林銀行的倒閉。可以說過度自信傾向是人類理性決策的最大敵人,這一傾向還容易使人們產生控制錯覺,就如賭徒,一旦贏了就歸因於自己的賭技與預見力,一旦輸了就認為「差一點就成了,或偶然倒霉」。而從理性角度來看,進行賭博與購買彩票從概率上來說是一場必輸的游戲,然而還是有無數賭徒與彩民由於控制錯覺而沉迷於此。
真正擺脫過度自信傾向,超越自己是非常不容易的事。絕大多數的股票投資人都堅信自己能夠判斷出大盤的漲跌趨勢,並通過「逢低買入與逢高賣出」來獲取收益,自己的收益將遠遠超出大盤指數的漲幅。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據統計90%的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投資收益落後於大盤指數的增長,盡管這一統計數據是如此明顯的證據,人們還是相信自己有能力成為那部分10%的投資者,而拒絕接受傻瓜似的股指基金組合,認為這是對自我智力的羞辱。巴菲特清楚認識到自己的局限性,認為大盤是無法預測的,能夠把握的是對股票背後公司價值的評價與未來收益的預測,因此他從不期望於通過預測大盤來獲益。
此外,巴菲特還堅持投資於自己所熟悉的行業,他承認自己不投資於高科技公司的原因是自己沒有能力理解和評價它們。在伯克夏•哈撒韋公司1998年年會上他說:「我很敬佩安迪•格羅夫和比爾•蓋茨,而且希望把這種敬佩通過資金支持他們轉化成行動。但是說到微軟與英特爾,我不知道十年後的世界是什麼樣的,而且我也不喜歡玩那種對方占優勢的游戲。我花所有的時間考慮技術,但我仍然可能是分析這個行業的第100、第1000甚至第10000個聰明的人。確實有人能分析這個行業,但是我不行。」
從眾與群體極化
他不僅在投資決策中堅持獨立思考,還在被投資公司中重用抵制行業慣性的經營者
從眾是指人們受他人影響而改變自己的行為與信念。旅鼠行動是經典的從眾案例,這種生長在北極的小動物每當種群繁殖到一定程度就會集體跳海,自殺身亡。社會心理學家所做的從眾研究試驗中,人類也表現出了強烈的從眾傾向。
從眾可以引發群體極化效應,即群體成員的相互影響可以強化群體成員最初的觀點與信念。群體極化效應的產生原因有兩條,一是群體成員傾向於與其他成員保持行為與信念的一致,以獲取群體對他的認可及團體歸屬感;二是群體成員在對需要決策的事件拿不準的時候,模仿與順從他人的行為與信念往往是安全的。
從眾與群體極化效應在人類的投資活動中充分體現了出來。人們的投資行為往往會受到他人的影響,當大多數投資者都陷入貪婪的瘋狂而拚命追漲時,很少有投資者能冷靜而理智地抵制購買的誘惑;而當大多數投資者都陷入恐懼之中而拚命殺跌時,也很少有投資者能抵制拋售的沖動。這種從眾的壓力是非常巨大的,然而,明智的投資決策往往是「預料之外而情理之中」的決策,大家都看中的熱點板塊的投資價值通常已經提前透支了,而聰明的投資者一般會不斷觀察與跟蹤具有投資價值的股票,當它的股價下跌到合理的區間范圍之內時(被大多數投資者忽視),就會果斷吃進。很顯然,這樣做不僅需要專業的價值評估水平,更需要抵制從眾壓力的堅定意志與敢為天下先的巨大勇氣。巴菲特的老師格雷厄姆曾經教導他要從股市的情感漩渦中拔出來,要發現大多數投資者的不理智行為,他們購買股票不是基於邏輯,而是基於情感。如果你在正確的判斷基礎上獲得符合邏輯的結論,那麼不要因別人與你的意見不一致而放棄,「你的正確或錯誤都不會是因為別人和你不一致,你之所以正確是因為你的數據與邏輯推理正確。」巴菲特遵循了老師的教導,他不僅在投資決策中堅持獨立思考,還在被投資公司中重用抵制行業慣性的經營者,並將抵制行業慣性作為他所歸納的12條最重要的投資准則之一。在對Notre Dame商學院的學生發表演講時,他歸納了37家投資銀行的失敗原因:「他們為什麼有這樣的結局呢?我來告訴你們,那就是愚蠢的模仿同行的行為。」
根據合理的數據與邏輯得出的理性判斷,從不為他人的觀點所動;他只投資於自己搞得懂的產業與公司,在公司調研上親力親為,從不藉助他人的判斷。他將投資活動比喻為打
棒球,他認為投資比打棒球容易,打棒球是沒有選擇地擊打投過來的每一個球,而投資只需要選擇擊打那些最有把握擊中的球就可以了,合適的球沒投過來之前你只需要躺著休息就可以了。可以說,巴菲特是少數有理性與勇氣爬出虛假信息洞穴獲得理性光明的人。
信息洞穴與事實真相
他從不閱讀華爾街的所謂權威證券分析,也不熱衷到處收集影響股市的小道消息
國外一些研究 伊拉克問題的專家指出,伊拉克前總統薩達姆•海珊出身平民,精明能幹,通過奮斗奪取了國家最高權力。但他作出了兩次關鍵性的重大決策失誤,導致付出生命的代價。一次是入侵科威特,這是基於美國不會武力干預的判斷;第二次是在核武問題上採取強硬立場,這是基於對自身武裝力量的過高估計。為什麼像薩達姆這樣精明的人會犯這種錯誤呢?專家分析,薩達姆實際上是一個信息洞穴人,他所接觸到的信息都被伊拉克高級官員所壟斷,而這些官員往往或是依據自身利益來歪曲、加工與屏蔽信息,或是投其所好,報喜不報憂,以此保住官位。於是薩達姆呆在虛假信息的洞穴中,看不清洞穴外的事實真相,作出基於錯誤信息的錯誤判斷與決策也就理所當然了。
投資者是典型的信息洞穴人,投資市場上活躍著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東及管理層、公募與私募基金、證券公司、普通股民、投資咨詢機構、媒體、銀行、律師及審計事務所等主體,構成了一個巨大的生態系統,每個個體都處於食物鏈的某一個環節,為了各自的切身利益,時常有意識或下意識地發布、製造、誇大、歪曲信息。由於信息發布者「裁剪」信息的內容,不少人被虛假或片面信息所操縱,作出錯誤的投資決策。典型的事例是上市公司高管與莊家相互勾結,配合莊家對股價的操縱而製作財務數據、發布虛假消息,最終受損的是普通散戶。此外,普通投資者對龐雜信息的識別缺乏專業知識的支持,更容易受到愚弄。例如前一階段我國擬發行1.55萬億特別國債的緊縮效應就被高估,而我國今年上半年看似不高的CPI指數(3.2個百分點)使普通投資者低估了通脹的可能性,這主要是由於我國CPI指數的構成比例不合理所致。
巴菲特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他從不閱讀華爾街的所謂權威證券分析,也不熱衷到處收集影響股市的小道消息,同樣不天天緊張地盯著盤面的變化,這使得他的投資工作非常輕松,他有時甚至在家中一邊享受天倫之樂、一邊工作,美國股市上世紀80年代末崩盤的那一天他甚至無暇關注股市。巴菲特只相信自己
如何應對人性的弱點
在可能的情況下延遲投資決策的時間,避免一切沖動情形下的決策行動,應當是保持理性與明智的有效方法
客觀地說,直覺、從眾等人類本性並不是絕對的缺點,我們的主觀體驗是構成人性的材料,它是人類對藝術和音樂、友誼與愛情、神秘性與宗教體驗的感受源泉。但必須承認,上述人類本性會造成錯覺思維、錯誤判斷和錯誤行為,這一現象在投資活動中充分表現出來。巴菲特法則的核心並不是他所創立的12條投資法則,任何所謂投資真經都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失靈,只有其背後的真正原則與規律才會永恆,巴菲特在投資活動中對人性心理弱點的克服與利用正是這種永恆的法則與邏輯。人性之所以被稱為人性,就是因其源自於自身並難以克服,但仍然有應對之道,人們可以從態度、反思、試錯與時間四個維度來修煉自己,克服人性弱點,獲取滿意的投資收益。
首先,正確的態度是克服心理弱點的基礎。
我們應當正視與承認人類具有局限性這一事實,這種對人類能力的自謙與懷疑是科學與宗教的核心所在。社會心理學家戴維•邁爾斯對此有精彩的論述,「科學同樣包括直覺和嚴格檢驗的相互影響。從錯覺中尋找現實需要開放的好奇心與冷靜的頭腦。以下觀點被證明是對待生活的正確態度:批判而不憤世嫉俗,好奇而不受蒙蔽,開放而不被操縱。」在投資活動中樹立這一態度同樣是至關重要的,這需要保持中庸避免極端。如果不能保持好奇與開放的心態,就不能最大限度獲取投資決策相關的信息,也就不能及早發現環境的轉變與新的規律的形成,也就不能抓住轉瞬即逝的投資機會;而如果不能以批判的態度對待一切信息,就容易受到他人的蒙蔽與操縱,從而陷入無數的投資陷阱。
其次,反思是克服心理弱點的方法。
正如蘇格拉底的曠世名言所說:「不加審視的生活是不值得過的。」反思與總結是人類進步的源泉,也是提升投資活動與投資決策成功率的重要方法。法國哲學家帕斯卡爾認識到,「任何一個單獨的真理都是不充分的,因為世界是很復雜的。任何一個真理如果脫離了和它互補的真理,就只能算是部分真理而已。」世上沒有絕對正確的事情,在做任何投資決策之前,不要先入為主與過分自信,務必從反對這一投資決策的角度進行思考,試著提出反對的道理與理由,或是咨詢其他投資人的意見,尤其重視反對者的意見,這種反思與多重思考會極大地完善、豐富與修正你的投資決策,提高投資決策的質量。
再次,試錯是克服心理弱點的手段。
人類是有限理性的,而投資市場是錯綜復雜與不斷變化的,人們不可能窮盡投資決策所需的一切信息與規律,因此有效檢驗投資決策正確與否的手段就是試錯,對可能的投資方法與對象進行嘗試性投資,將投資手段與方法放到實踐中進行檢驗。對試錯的批評可能在於兩點,一是認為試錯的代價過於高昂,二是投資的時效性,當發現投資機會時該機會已喪失。對第一種批評的對策是將降低試錯籌碼,當確認投資決策有效時再進行大筆投資;對第二種批評的對策是試錯檢驗對象的選擇,不是具體的投資對象(如具體的股票),而是投資的規律與哲學的檢驗(如高科技股票的投資規律)。
最後,掌握投資決策時間是克服心理弱點的補充。
人類的心理本性具有極強的時間敏感性,在理性與感性的斗爭中,隨著時間的推移,感性往往由強變弱,理性往往由弱變強。人類大多數的錯誤都是出現在一時沖動的情形下,人們常常會在一時沖動下做了某種行為,事後又追悔莫及。這主要是因為人們在事情剛剛發生之時,會誇大導致事情發生的因素,而忽視其他因素的重要性,造成思維偏見與決策失誤。這在人類投資活動中也很常見,大漲與大跌都會在發生之時極大地刺激人們的神經,調動人們的情緒,使人們產生買入與賣出的沖動,而沖動情況下作出的投資決策往往是不明智的。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延遲投資決策的時間,避免一切沖動情形下的決策行動,應當是保持理性與明智的有效方法。

㈥ 寶馬簡介

寶馬是馳名世界的汽車企業,也被認為是高檔汽車生產業的先導。寶馬公司創建於1916年,總部設在幕尼黑。80年來,它由最初的一家飛機引擎生產廠發展成為今天以高級轎車為主導,並生產享譽全球的飛機引擎、越野車和摩托車的企業集團,名列世界汽車公司前20名。寶馬也被譯為「巴依爾」。寶馬公司的全稱是"BayerischeMotorenWerheAG",BMW就是這三個單詞的首位字母縮寫。

寶馬標志中間的藍白相間圖案,代表藍天,白雲和旋轉不停的螺旋漿,喻示寶馬公司淵源悠久的歷史,象徵該公司過去在航空發動機技術方面的領先地位,又象徵公司一貫宗旨和目標:在廣闊的時空中,以先進的精湛技術、最新的觀念,滿足顧客的最大願望,反映了公司蓬勃向上的氣勢和日新月異的新面貌。

簡史

1916年,寶馬集團在德國慕尼黑創立,當時的名稱是BFW(巴伐利亞飛機廠);1917年,更名為BMW(直譯為巴伐利亞發動機廠);1918年BMW成為上市公司。最早幾年內,公司的業務為開發和生產飛機發動機;1923年開始生產摩托車;1928年,公司通過兼並埃森納赫(Eisenach)車輛廠跨入成功的汽車生產商的行列,一直到今天。

主要數字

目前,寶馬集團的營業額超過350億歐元,年產寶馬汽車83萬輛,寶馬摩托車7.4萬輛,在全球100多個國家擁有9.3萬多名員工,是世界十大汽車製造商之一。(*2000年數字)

擁有的品牌

寶馬集團擁有BMW(寶馬)、MINI和2003年開始的Rolls-Royce (勞斯萊斯)三大品牌。寶馬集團是當今世界唯一全面執行高檔品牌策略汽車廠商,從小型到頂級車型的每個細分市場中,寶馬集團的產品都定位於高端市場。寶馬產品的表現和內涵,包括美學設計、動力性能和尖端技術等方面都體現了寶馬集團在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方面具備世界領先地位。

生產體系

作為一個國際企業,寶馬集團在14個國家擁有22個生產廠和組裝廠。

§整車生產廠有6個,5個寶馬廠分布在德國、美國和南非,在英國牛津有一個MINI廠;

§寶馬集團還擁有4個零部件廠和3個發動機廠,分布在德國、奧地利和英國。另外,寶馬集團還在巴西有一個和戴母勒克萊斯勒集團合資的發動機廠;

§寶馬集團擁有8個組裝廠,分布在墨西哥、泰國、埃及、印度尼西亞、菲律賓、俄羅斯和越南。這些組裝廠主要是和當地合作夥伴一起經營的;

§此外,寶馬集團正在英國Goodwood建設一個全新的勞斯萊斯總部和工廠。此項目將於2003年建成。還有,寶馬集團正在德國萊比錫興建一個全新的寶馬工廠,將於2005年投產。

銷售體系

根據公司的銷售策略框架,寶馬集團從70年代開始在世界主要市場建立自己的銷售子公司。

寶馬集團於1981年成為第一個在日本建立銷售子公司的歐洲汽車商。當前,寶馬集團的銷售網路包括27個全資銷售公司和3200家代理商。規模較小的市場由進口商負責。寶馬集團的業務遍及世界5大洲120多個國家。

研發體系

寶馬集團共聘有7800多名科研人員,分別在慕尼黑的研發中心(FIZ)和歐洲其它地區、日本和美國的研發機構中工作。

寶馬股票

寶馬自1926年開始發行普通股。1999年,寶馬集團推出面值為1歐元的股票。目前,寶馬股票採用綜合託管制,股票證書不復使用。以2000年12月31日當天計,寶馬公司的市值為671,825,730歐元,共有622,227,918份普通股和49,597,812份優先股。

賽車運動

自從公司創立,寶馬就積極投身於賽車運動以檢驗產品性能,並通過創造世界紀錄和贏得桂冠證明了產品的成功。

1919年,寶馬第一款飛機發動機的改良版裝備的飛機創造了9760米的飛行高度世界紀錄;

1937年,寶馬摩托車創造了279.5Km/h的兩輪車最高速度世界紀錄,這一紀錄保持了14年之久;

1940年的Mille Miglia大賽中,寶馬的傳奇車型328取得全級別車型的冠軍;

1973-1979年間,寶馬共贏得6次歐洲旅行轎車大賽的冠軍,並於1983年贏得F1賽事的冠軍;

寶馬品牌在賽車運動上的輝煌一直繼續到今天:1999年,寶馬獲勒芒24小時耐力賽冠軍;寶馬於2001年重返F1賽場,截至到2001年賽季,寶馬威廉姆斯車隊已經4次獲得F1分站賽的冠軍。

企業社會責任

寶馬集團認真承擔了作為一個汽車生產商和僱主的廣泛的社會責任。在公司開展業務的所有場所,寶馬都致力於應對環境的和社會政治等問題,充分保證其顧客、雇員和股東的利益。

比如,寶馬所有的生產廠通過了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或者在相應市場通過了EMAS認證。

因此,寶馬集團理所當然地在權威的「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上名列世界頂級公司的前茅。這一指數僅對世界上10%的實行可持續發展策略的領先企業進行排名。

替代能源

寶馬集團是可替代能源研究的先鋒和推動者。寶馬750hl轎車於2000年問世,是世界上第一批小批量生產的液氫驅動的轎車,目前已經進入批量生產的准備階段。作為寶馬「清潔能源」項目的組成部分,寶馬集團承諾於建設氫社會的理念並積極推動必備基礎設施的建設。

人力資源政策

寶馬集團把公司雇員視為在世界范圍內獲得成功的基本保證,而不是當作運營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寶馬集團以人為本的可持續性人力資源政策是公司經營哲學中不可分割的內容。比如,公司採用傳統的非常密切和建設性的員工代表制度,還提供300多種彈性工時供選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