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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股票代碼

發布時間: 2021-05-09 12:23:01

『壹』 股權激勵中的競業限制規定的是否合法有效

股權/期權授予協議面對的被激勵對象一般為公司高管與核心員工,當然也有普惠性的針對一般員工的員工持股計劃。相應的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簽訂基礎雖與既存的勞動關系有關,但並非相關勞動合同的補充。股權/期權授予協議中的限制性規定,包括競業限制是對被激勵對象因以顯著低於市場價值或象徵性對價取得激勵股權/期權的約束,可視為一種投資關系,理應適用《公司法》和《合同法》。在「孫文君與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14)深中法商終字第1772號]中,二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是否可依據《承諾函》確定孫文君所負義務問題的判定,可以視為對筆者前述觀點的支持。
為避免股權/期權授予協議與勞動合同可能發生的混同,在起草相應的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相關條款設置,以排除《勞動法》的適用。因此,一份規范的股權/期權激勵計劃及授予協議應當明確規定,被授予人基於股權/期權激勵計劃和授予協議取得的權利和權益不應計算為員工的工資或勞動報酬,不應在計算員工的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加班工資時予以考量。此外,股權/期權授予協議還應在爭議解決條款中特別約定仲裁機構或法院以排除勞動仲裁和訴訟的可能性。
綜上,雖然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的規定主要主要是《勞動法》予以調整且以支付經濟補償為前提,但是通過對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條款設置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勞動法》的適用並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可

『貳』 股權轉讓及競業限制

可能會有糾紛,但是你在股東協議上已經簽字,即生效,後面的工商變更和你就沒有直接關系了。你不是公司法上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A公司沒有權收回你的已得利益。滿意請按採納

『叄』 股東違反了《公司法》第61條競業禁止能開除嗎

依據《公司法》第111條的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該條實際上是規定了所謂的"股東直接訴訟"

『肆』 股東競業限制協議有什麼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伍』 奇瑞汽車是否有上市,股票代碼是多少

截止2019年十二月三日,奇瑞汽車沒有上市。

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1月8日,注冊資本41億元。公司以打造"國際品牌"為戰略目標,經過十九年的創新發展,已成為國內最大的集汽車整車、動力總成和關鍵零部件的研發、試制、生產和銷售為一體的自主品牌汽車製造企業,以及中國最大的乘用車出口企業。

公司已具備年產90萬輛整車、90萬台套發動機及80萬台變速箱的生產能力,建立了A00、A0、A、B、SUV五大乘用車產品平台,上市產品覆蓋十一大系列共二十一款車型。奇瑞以安全、節能、環保為產品發展目標,先後通過ISO9001、德國萊茵公司ISO/TS16949等國際質量體系認證。

(5)競業股票代碼擴展閱讀:

奇瑞的標志整體上是對英文字母CAC的藝術改造,CAC是奇瑞汽車公司英文縮寫,中文意思是奇瑞汽車有限公司。

將中間的a標記為變體,表示公司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標志兩側的c字向上環繞,如同一個人的雙臂,象徵著一種團結和力量,並環繞成地球的橢圓形。

中間的A在橢圓上方的斷開處向上延伸,寓意著奇瑞無限的發展、潛力和追求。整個標識是W和h兩個字母的交叉變形設計。

這兩個字母是蕪湖市漢語拼音的首字母,說明該公司的生產地是蕪湖市地方政府想做汽車項目很久的地方。

『陸』 我是IT行業的程序員,最近和公司簽了競業協議,如果跳槽去另外一家IT公司,算違反規定

競業協議時效一般是2年,按法律效益來說,你是不能去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公司。
其實一般來說你去新公司入職了,原公司也不知道你違反了競業協議啊;另外如果他們真的要較真,當你離職了原公司是要發競業補償金的。

『柒』 自然人獨資責任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競業限制

股東合法轉讓股權的法律規定
一、公司法第142條規定
1、新《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份,如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3、中國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公司法第143條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通過上述規定,公司法對股權轉讓進行了限制。
對於所有股東來說,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該規定目的是為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以及為了使股利分配能夠順利進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對於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後方可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須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後方可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對於公司來說,公司本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只有存在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規定的四種情形時,公司方可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或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因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因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在六個月內轉讓或注銷。公司欲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時,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對於我國法律規定的關於公司法中股權轉讓競業限制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促進、鼓勵公司高管積極參與管理。該規定是我國在當前階段為了更好的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切實需求

『捌』 競業條款可以罷免股東嗎

股東競業限制應當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競業禁止即禁止相同或相似業務的經營,系法律或當事人之間約定對特定主體的勞動就業權的約束。而勞動就業權是《憲法》所賦予的基本人權,任何人均不得非法剝奪,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權利人主動放棄權利行使外。
競業禁止即禁止相同或相似業務的經營,系法律或當事人之間約定對特定主體的勞動就業權的約束。而勞動就業權是《憲法》所賦予的基本人權,任何人均不得非法剝奪,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權利人主動放棄權利行使外。
對於法定競業禁止義務,我國法律只針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公司法》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為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合夥企業法》32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至於《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的競業禁止義務則一方面法律予以限制規定,另一方面需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合同約定。除此之外,實踐中亦存在部分股東之間約定競業禁止或公司通過公司章程限定股東競業的情形。但由於法律沒有強制性的限定股東負競業禁止義務,所以對股東競業禁止情形,要著重判別股東是否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
1、公司章程規定股東競業限制的情形
公司章程具有組織規范的性質,對於公司機關、管理成員以及股東具有規范和約束作用。但是,公司章程對於內部成員的約束不應當超過法律賦予公司自治權的范圍之外,也不得剝奪他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公司自治權僅限於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或與公司經營管理息息相關的其他事項。勞動就業權屬《憲法》所賦予的基本人權,具有強制性的不可剝奪性。對於其權利的限制,只有上升國家立法層次的法律才有許可權予以約束。公司章程則作為企業內部組織規范,不具有這樣的許可權。所以,公司章程中限定股東競業的,除股東明確表示接受約束外,應當歸屬無效。
公司通過公司章程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章程條款並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對此,全體股東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另一種是公司通過召開股東會的形式表決通過公司章程,對於簽名股東則受公司章程約束,保留意見或反對或棄權股東則不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受公司章程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另外,成立時的章程雖然對後加入股東具有組織約束力,但是其中的競業禁止條款對繼受股東並不當然產生效力。除非後加入股東明確表示同意受該款約束或在章程上簽字,應推定其接受章程相關條款。最後,公司章程隨著公司經營發展處於不斷變化之中,相關條款會因特定事實出現而發生相應變更。股東同意除競業禁止條款之外的其他條款的變更,並不當然表示其願意接受公司章程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其應當依照股東表決通過競業禁止條款時所持有的態度。而對於新表決通過競業禁止條款的,則應當依據股東會決議上相關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於未到或放棄或反對或保留意見股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對股東近親屬進行競業禁止規定的,由於侵害了第三人的勞動就業權,應屬無效。
2、股東離開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情形

股東雖然不是公司員工,不具體進行公司各個經營環節的勞動行為,但其同樣參與公司管理經營,特別是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生產經營環節甚至技術或市場信息了如指掌。當股東離開公司時,就有可能產生其將公司商業信息用於為自己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相互競爭的業務。此時,就需要對股東潛在的競業行為予以約束。但是,法律並沒有限定股東的競業行為,公司或其他股東必須與退出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方可保護公司利益。
(1)簽訂股東競業限制協議,不同於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不受法律限定
勞動者入職時往往就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或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由於相互之間地位的不平等性,勞動者處於被動狀態,相關條款就缺、乏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另外,用人單位經常利用其優勢地位不公平的要求一些普通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甚至不支付相應的對價,而且對競業的范圍和時間無限定的擴大。這既不利於勞動者勞動自由權的保護,更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的正常發展和市場經濟的有序競爭。所以,《勞動合同法》就有必要對用人單位與勞動之間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予以規范,使得約定的協議同樣帶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對於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具有不平等的僱傭關系。股東與股東或公司系平等的民事主體,其不妨礙股東進行真實的意思表示行為。所以,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瑕疵的情形,股東就應該受到競業禁止協議的約束。《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時間、空間或對價的規定不當然對股東產生規范效力。
(2)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之前的競業行為是否屬於違約有爭議,但可行使撤銷權
值得注意的是,競業義務是對股東不作為義務的一種約定,且在權利限定時間內是持續性的。所以,在競業義務期間,股東負有繼續性的不作為義務。然而,股東對公司不負有其身份期間的法定競業禁止義務,實踐中確實存在股東退出公司前就已經自營或他營了同類業務的情形。對於這類股東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其他股東或公司是否享有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則存有爭議。一方面,競業禁止是繼續性義務,競業禁止協議由當事人自由協商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簽訂前的競業行為在合同生效後持續存在,視為對生效合同的違約。因此,退出股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合同約定的履行標的為「不作為」,但是在合同成立之時,標的就已經不存在或無法履行。因此,這類競業禁止協議屬於「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應屬無效。但是,就退出股東而言,其明知自己已經進行競業行為,卻仍然隱瞞事實,與公司或股東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存在欺詐行為。守約股東或公司可行使撤銷權。
(3)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能限定近親屬勞動自由權
勞動就業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法律沒有予以限定的,他人不得通過合同的形式予以排除或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所以,股東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退出股東及其近親屬不得經營與公司同類或相似業務」或其他類似條款。但是,實踐中確實存在大量的夫妻公司現象。退出股東往往不是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但其確實通過其配偶或其他近親屬進行競業行為,這對守約股東或公司舉證是極其不利的。因此,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可以約定如下或其他不觸及法律強制性規定條款「退出股東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或相似業務,違反前述規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退出股東通過其配偶或近親屬經營與公司同類或相似業務的,不管其是否參與或故意規避本合同約定競業義務,均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情形,應當向其他股東支付違約金。」

『玖』 公司股東競業限制是怎樣的

1、如果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在違背競業禁止義務並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2、如果股東是公司的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對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需由公司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後競業限制的具體期限、范圍、地域及補償條款等內容。
3、如果股東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了避免同業競爭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地域等內容。
在前述2、3所述情況下,如果公司與股東之間沒有相關的競業限制約定,實踐中如果出現股東同業競爭的行為,則難以有效地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因此,為了避免此種現象出現,最好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關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