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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保薦創業板股票代碼

發布時間: 2021-06-24 13:56:34

1. 暴風集團今日正式摘牌,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11月10日,深交所將暴風集團股票予以摘牌,因為創業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因此暴風集團股票退市後,將不可能在創業板重新上市交易了,同時暴風集團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滿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2016年4月,暴風集團與其它15家機構共同投資上海浸鑫投資咨詢合夥企業,募資52.03億元用於跨境收購從事體育轉播權的義大利公司MP&Silva Holding S.A.(簡稱MPS)65%股權,在收購完成後,MPS的核心管理層相繼離職,MPS也隨之失去了各項體育賽事的轉播權,經營陷入困難,最終英國高等法院2018年10月宣判MPS正式破產清算,暴風集團當初與各方簽定的股權回購協議約定了暴風集團應就未能收購MPS股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9月暴風集團CEO馮鑫因MPS收購案被正式批捕,此後暴風集團管理層在狂風驟雨中分崩離析,整個公司運營基本停滯,最終導致了暴風集團進入到退市程序。

2. IPO大透視:過會到核發批文要多久,哪些中介承攬

伴隨著周大生和金溢科技的順利過會,2017年至今共有80家公司成功過會。在這80家公司中,公司從過會到領批文需要多久時間,哪些中介機構承攬項目最多,發行費用率情況如何,公司所屬地域情況,在本文中,牛牛金融研究中心將一一進行闡述。

一、過會到核發批文要多久

2017年至今,80家已過會的公司中,已經有52家公司領到核發批文,通過對證監會公布信息進行梳理後,分析得知從過會到核發批文所需時間情況如下圖:

3. 資管公司可以保薦公司上市嗎

證券是可以的。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部分)

第三章 保薦職責
第二十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
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第二十四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
第二十五條 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系統的法規知識、證券市場知識培訓,使其全面掌握發行上市、規范運作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
第二十六條 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後,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
第二十七條 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行業規范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
保薦協議簽訂後,保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方可推薦其證券發行上市。
保薦機構決定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可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
第二十九條 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結合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其進行審慎核查,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
保薦機構所作的判斷與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並可聘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條 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獲得充分的盡職調查證據,在對各種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並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第三十一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發行保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逐項說明本次發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程序;
(二)逐項說明本次發行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並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
(三)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四)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五)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簡介及內核意見;
(六)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七)相關承諾事項;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以及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逐項說明本次證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
(二)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工作的具體安排;
(三)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四)相關承諾事項;
(五)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在發行保薦書和上市保薦書中,保薦機構應當就下列事項做出承諾:
(一)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規定;
(二)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中表達意見的依據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確信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與證券服務機構發表的意見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五)保證所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及本保薦機構的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
(六)保證保薦書、與履行保薦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七)保證對發行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
(八)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採取的監管措施;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保薦機構提交發行保薦書後,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並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
(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薦代表人與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進行專業溝通,保薦代表人在發行審核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質詢;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 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的具體情況,確定證券發行上市後持續督導的內容,督導發行人履行有關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等義務,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並承擔下列工作:
(一)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發行人資源的制度;
(二)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
(三)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並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
(四)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五)持續關注發行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並發表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及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1個完整會計年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分析並發表獨立意見。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託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
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
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持續督導期屆滿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四章 保薦業務規程

第三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勤勉盡責,嚴格控制風險,提高保薦業務整體質量。
第三十九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後的持續督導制度。
第四十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
第四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保薦代表人必須為其具體負責的每一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誌,作為保薦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檔備查;保薦機構應當定期對盡職調查工作日誌進行檢查。
保薦工作底稿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整個保薦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於10年。
第四十二條 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保薦業務各項制度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第四十四條 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前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原因。
第四十五條 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以後直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
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第四十六條 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發行人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保薦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聘請的,中國證監會可以為其指定保薦機構。
第四十七條 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完成原保薦機構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
因原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機構資格而另行聘請保薦機構的,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時間不得少於1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自保薦協議簽訂之日起開展保薦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原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機構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四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2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1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專項授權書,並確保保薦機構有關部門和人員有效分工協作。保薦機構可以指定1名項目協辦人。
第四十九條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五十條 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發行保薦書上簽字,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同時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簽字。
第五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將履行保薦職責時發表的意見及時告知發行人,同時在保薦工作底稿中保存,並可依照本辦法規定公開發表聲明、向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五十二條 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後,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公告年度報告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總結報告書上簽字。保薦總結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保薦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四)對發行人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五)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屬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為保薦機構、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 保薦業務協調
第五十四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可對發行人行使下列權利:
(一)要求發行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和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發行人進行回訪,查閱保薦工作需要的發行人材料;
(三)列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四)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
(五)對有關部門關注的發行人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配合;
(六)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規定,對發行人違法違規的事項發表公開聲明;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或者咨詢保薦機構,並將相關文件送交保薦機構:
(一)變更募集資金及投資項目等承諾事項;
(二)發生關聯交易、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有關事項;
(四)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證券發行前,發行人不配合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的,保薦機構應當發表保留意見,並在發行保薦書中予以說明;情節嚴重的,應當不予保薦,已保薦的應當撤銷保薦。
第五十七條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不當行為的,應當督促發行人做出說明並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五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組織協調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工作。
發行人為證券發行上市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其專業能力存在明顯缺陷的,可以向發行人建議更換。
第五十九條 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有疑義的,應當主動與證券服務機構進行協商,並可要求其做出解釋或者出具依據。
第六十條 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確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可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者其他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發表意見;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十一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保持專業獨立性,對保薦機構提出的疑義或者意見進行審慎的復核判斷,並向保薦機構、發行人及時發表意見。

第六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保薦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六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態的注冊登記管理,記錄其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他不良行為以及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等,必要時可以將記錄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自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保薦文件之日起,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保薦機構資格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已核準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已核準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對提交該申請文件的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自撤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保薦機構推薦的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
第六十六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和內核負責人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其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保薦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情節嚴重的,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並可以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一)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執行;
(三)盡職調查制度、內部核查制度、持續督導制度、保薦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執行;
(四)保薦工作底稿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六)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
(七)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一)盡職調查工作日誌缺失或者遺漏、隱瞞重要問題;
(二)未完成或者未參加輔導工作;
(三)未參加持續督導工作,或者持續督導工作未勤勉盡責;
(四)因保薦業務或其具體負責保薦工作的發行人在保薦期間內受到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公開譴責;
(五)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
(六)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 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在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但未參加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工作不徹底、不充分,明顯不符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
(二)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五)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因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於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第七十一條 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一)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等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
(三)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二條 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一)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
(二)公開發行證券並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
(五)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且未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達20%以上;
(七)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較大;
(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發行人資源,涉及金額較大;
(九)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涉及金額較大;
(十)違規購買或出售資產、借款、委託資產管理等,涉及金額較大;
(十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佔發行人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違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保薦代表人被暫不受理具體負責的推薦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已受理的該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項目,保薦機構應當撤回推薦;情節嚴重的,責令保薦機構就各項保薦業務制度限期整改,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第七十四條 保薦機構、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內核負責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採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5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
保薦代表人在2個自然年度內被採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2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第七十五條 對中國證監會採取的監管措施,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提出申辯的,如有充分證據證明下列事實且理由成立,中國證監會予以採納:
(一)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隱瞞重大事實,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二)發行人已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別提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三)發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業績、募集資金運用等出現異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諾;
(四)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持續督導期間故意違法違規,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主動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五)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變更保薦機構後未另行聘請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違法違規且拒不糾正,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通知保薦機構,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不配合保薦工作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予以公布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要求發行人每月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接受保薦機構督導的情況;
(二)要求發行人披露月度財務報告、相關資料;
(三)指定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核查;
(四)要求證券交易所對發行人證券的交易實行特別提示;
(五)36個月內不受理其發行證券申請;
(六)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第七十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第七十八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薦工作而導致嚴重後果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6個月到36個月內不受理其文件,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 創業板股票代碼是多少

創業板股票代碼開頭是:300。
股票代碼簡介:
創業板:創業板的代碼是300打頭的股票代碼;
滬市A股:滬市A股的代碼是以600或601打頭;
滬市B股:滬市B股的代碼是以900打頭;
深市A股:深市A股的代碼是以000打頭;
中小板:中小板的代碼是002打頭;
深圳B股:深圳B股的代碼是以200打頭;
滬市新股申購:滬市新股申購的代碼是以730打頭;
深市新股申購:深市新股申購的代碼與深市股票買賣代碼一樣。
配股代碼:滬市以700打頭,深市以080打頭。

5. 創業板股票的代碼是以什麼開頭的

最近一次測試是用300開頭的
希望採納

6. 在股市裡,創業板的股票代碼是以什麼開頭,中小板是以什麼開頭。上證是以什麼開頭,深證以什麼開頭。謝謝

創業是以3開頭,深證是以0開頭,上證是以6開頭的,這三個中包含中小板

7. 招商證券保薦的上市公司有哪幾家(包括創業板)

招商證券負責承銷的上市公司:
股份名稱 證券代碼
濮耐股份 002225
川大智勝 002253
福晶科技 002222
鐵龍物流 600125
中國太保 601601
格力電器 000651
中海集運 601866
全聚德 002186
中海油服 601808
萬科A 000002
蓉勝超微 002141
寧波銀行 002142
西部礦業 601168
東南網架 002135
廣州國光 002045
南京港 002040
連雲港 601008
興化股份 002109
海翔葯業 002099
海鷗衛浴 002084
新野紡織 002087
日照港 600017
申能股份 600642
寶鋼股份 600019
天津港 600717
金地集團 600383
千金葯業 600479
新賽股份 600540
紫江企業 600210
華聞傳媒 000793
福耀玻璃 600660
長春一東 600148
東湖高新 600133
九芝堂 000989
ST北人 600860
天士力 600535
長園集團 600525
華海葯業 600521
澄星股份 600078
法因數控 002270
萬科A 000002
南玻A 000012
深圳能源 000027
中航地產 000043
中航地產 000043
瀘州老窖 000568
凱迪電力 000939
晶源電子 002049
蘭花科創 600123
江淮汽車 600418
天津港 600717
安徽合力 600761
寧波海運 600798
中國鐵建 601186
中國平安 601318
中國中鐵 601390
中國石油 601857
建設銀行 601939
桂林三金 002275
世聯地產 002285
星期六 002291
信立泰 002294
聖農發展 002299
湘鄂情 002306
普利特 002324
孚日股份 002083
雅緻股份 002314
中國建築 601668
深圳華強 000062
梅泰諾 300038
天源迪科 300047
賽為智能 300044
格林美 002340
新綸科技 002341
漫步者 002351
科冕木業 002354
浩寧達 002356
三五互聯 300051
華泰證券 601688
太極股份 002368
招商銀行 600036
豫金剛石 300064
福建三農 000732
合眾思壯 002383
新亞製程 002388
華平股份 300074
數字政通 300075
南京醫葯 600713
海康威視 002415
天虹商場 002419
雲南鍺業 002428
易聯眾 300096
航天動力 600343
濮耐股份 002225
萬訊自控 300112
浙江永強 002489
山東墨龍 002490
涪陵榨菜 002507
南方航空 600029
通富微電 002156
國電電力 600795
亞太科技 002540
飛亞達A 000026
美菱電器 000521
東富龍 30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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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 002567
寶勝股份 600973
華菱鋼鐵 000932
天威保變 600550
日科化學 300214
星湖科技 600866
好想你 002582
海能達 002583
鹿港科技 601599
西隴化工 002584
大唐發電 601991
聖農發展 002299
金城醫葯 300233
盛通股份 002599
捷順科技 002609
衛寧軟體 300253

8.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哪些創業板股票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情況
本周A股遭遇「黑色星期一」,創業板一度大跌6%,隨後從盤面可發現大資金托市痕跡。過去的一年中,股市基礎逐漸恢復,股指波動趨於穩定,但「國家隊」的一舉一動仍直接牽動市場神經。
近日,曾經的「救市隊長」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金公司」)公布了2016年經營情況,這讓業內一度認為「國家隊」救市成績單也體現在其中。不過,根據《第一財經日報》獲得的證金公司未經審計的2016年財報,救市資金交易情況可能並未納入財務報表核算。
證金公司曾在2015年度審計報告中稱,該公司2015年7月開始開展的維護資本市場穩定的專項自營業務,不納入2015年度財務報表核算反映,該報表旨在反映該公司原有業務交易及其結果。業內人士認為,2016年大概率延續之前的處理方式,救市資金未納入核算。實際上,對比2016年度未經審計財報中上一年度的數據,基本與2015年審計報告中的數據一致。記者向證金公司方面進一步求證獲悉不便回應。
2016年券商業績普遍「腰斬」,證金公司也未能倖免。2016年證金公司營業收入23.63億元,同比下降63.11%,凈利潤為18.19億元,同比下降58.46%。
業績幾近腰斬
1月19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網站公布了證金公司2016年度未經審計財務報表,這讓業內一度將財報所反映的業績與救市相聯系,認為救市成績單亮相。
根據證金公司2015年度審計報告,2015年度財務報表旨在反映該公司原有業務交易及其結果,專項自營業務不納入此財務報表核算反映;該公司2015年7月開始開展維護資本市場穩定的專項自營業務,總體上2015年7月6日之後進行的證券、基金買賣屬於專項自營業務。
上述審計報告同時顯示,證金公司專項自營業務與原有業務劃分的總體原則為:能夠界限清楚的業務及財務報表項目單獨認定,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利息支出、應付利息、借款、次級債、短期融資券等;未分賬核算的業務所涉及財務報表項目根據相關性原則認定,在原有業務與專項自營業務之間進行合理劃分,如:貨幣資金、利息收入、 應收利息、存出保證金等。
這在多位業內人士看來,證金公司2015年度的救市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並未體現在該年度的財務報表中。而對於近期公布的2016年度未經審計財務報表是否也沿用了這一編制基礎,多位受訪人士表示,應該不會有變化。
上述機構資深人士表示,從邏輯上來講,2016年的財務報表應該還是沿用2015年的編制基礎,另外也可以對比2016年財務報表中引用的上一年數據是否與2015年的相一致,若一致,則大概率說明救市情況也未反映在2016年度的財務報表中。
為此,本報記者將未經審計的2016年度財務報表數據與2015年度的對比發現,前者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類的貨幣資金、融出資金、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收利息等期初余額均與2015年度的年末金額相一致,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凈利潤等5個項目的上年金額也均為2015年度的金額;凈資本計算表中,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合計、其他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合計的期初余額也均與2015年度的期末余額一致。
證金公司成立於2011年10月28日,是經國務院決定、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證券類金融機構。其首次被資本市場關注是自2015年7月6日,「臨危受命」肩負救市重擔,在二級市場開啟「掃貨模式」。之後,其選股標的一度成為市場一大風向標,稱之為「證金概念股」。期間有關證金公司減持傳聞屢屢引發市場騷動,反映了證金公司的持股動向緊密牽動著市場的神經。
也幾乎每臨季報披露窗口期,以證金公司為代表的「國家隊」持股動向就成為市場的一大關注點,以看其持股偏好、盈虧,抑或是借其進退觀市場穩定程度。不過,隨著證金公司的部分持倉被「騰挪」至匯金公司及其資管子公司等多個持股平台進行管理後,證金公司的身影也逐漸淡出資本市場視線。
數據顯示,截至去年9月30日,證金公司現身502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持股685.29億股,持倉市值為5486.4億元。

在成為「救市英雄」之前,證金公司並不為資本市場多數人所關注,獨家經營的轉融通業務利息收入是其最為重要的利潤來源,而這些業績才是其財務報表的真正主角。
證金公司是這樣描述其經營范圍的:為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為開展轉融通業務籌集資金和證券;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的其他業務。所謂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而證金公司則主要賺取的是轉手過程中產生的利差。
證金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未經審計財務報表顯示,該公司2016年實現營業收入23.63億元,同比下降63.11%,比2015年少了40.43億元,凈利潤為18.19億元,同比下降58.46%。
而放大時間范圍到證金公司近四年的業績情況來看,2016年的業績相較更早的2013年和2014年則應該屬於回落到正常水平,2015年度的業績基數較大是主要原因。公開資料顯示,證金公司2013~2016年營業收入分別為13.14億元、31.32億元、64.06億元、23.63億元 ;同期凈利潤分別為7.70億元、21.81億元、43.79億元、18.19億元。
對於2015年業績分外靚麗的原因,上述機構資深人士表示,這與2015年上半年A股市場火爆行情有關,彼時兩融交易規模屢創新高,轉融通業務規模也相應增長。數據顯示,2015年上半年的融資融券越逐月增加,從2015年1月份的1.13萬億元增加至當年6月份的2.04萬億元;而如今截至2017年1月19日的兩融余額僅為8959.98億元。
轉融通利息收入一直是證金公司的主要來源。證金公司2013年~2016年近四年的利息凈收入分別為12.93億元、18.55億元、22.86億元、17.5億元。2015年的利息凈收入也相較較高。
不過,從利息凈收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來看,2015年的該項佔比卻最低,僅為35.69%。而2013年、2014年、2016年的該項數據分別為94.29%、59.23%、74.06%。這里的關鍵因素則在於,2015年的業績主要貢獻力來自於投資收益,該項收入達到41.17億元。
查閱證金公司2015年度審計報告中的投資收益明細發現,這41.17億元的收入來自於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5.21億元、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投資收益35.97億元。 而根據2015年審計報告描述,前者可能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及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後者則可能是因處置了長期股權投資,該公司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

9. 中金公司截止11月30日已買入中小創業板股票有哪些

中金用1.2億買了滬深A股共1350餘只個股,浮虧現在近2千萬
買的中小創業板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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