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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轉總公司股票代碼

發布時間: 2021-06-29 17:56:09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進行股權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通過競價的方式轉讓。

  2.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通過股東背書的方式轉讓,並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無記名股票,可以通過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的方式轉讓。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㈡ 公司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賣給員工的股票若是不記名股,待公司上市後這些股票可以自由流通嗎

可以自由流通,公司內部原始股一般都是記名股票,上市後會從原始股中往外劃分流通股。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它與不記名股票相對應。過戶要辦理過戶手續。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 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 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 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

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 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按 照本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 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 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不記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不記名股票只憑股票所附息票領取股息,可以自由轉讓,不許辦理過戶手續。

㈢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跟股票買賣有什麼區別

一、股票的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公司法》對股票轉讓的主要限制有:
1.轉讓場所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2.發起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解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該轉讓比例限制。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內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外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
3.同意
(1)明確表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股權對外轉讓的程序
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
【解釋】對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三)強制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

㈣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股權轉讓

你好: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以上的規定,如果沒有公司章程的其他限制,你可以轉讓給其他的人。大股東限制,可以起訴。

依據: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㈤ 購買了總公司股權激勵的股份。公司旗下還有一個上市公司。如果總公司上市之後會有一個新的股票代碼

股權激勵專家胡春:會有一個新的股票代碼,不用擔心。很多大型公司旗下都是有上市公司的。但是,上市有很多種方法,拆分上市、並購上市、借殼上市,如果總公司是借子公司的殼上市的話,就不會有新的代碼了。

㈥ 公司轉為股份制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手續

一、設立條件
1、法定人數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2—50人;
股份公司發起人須2—200人,並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轉為股份公司的,應採用募集設立的方式。
2、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
3、公司章程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所有股東必須在章程上簽字、蓋章,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法》規定的8項事項 ;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協商一致制定,載明《公司法》規定的12項事項 ,並且由創立大會通過。
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5、董事會人數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13人;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6、監事會人數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
7、監事會會議召開期限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8、股東權利變更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直接查閱公司賬簿,沒有任何限制。
9、股份發行和籌辦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設立的,發起人應認購全部股份;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的35%,其餘向社會公開募集。

二、風險防範
1、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對發起人的要求
發起人在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中對發起人的要求比較高,《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須2—200人,並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直接後果是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應當嚴格審查發起人的人數、住所是否符合要求。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方式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公司法》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資本繳納方式: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因此,採取發起設立方式發起人以在兩年內分期分批繳納注冊資本,對發起人來說首付成本降低,有利於規避風險;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因此,採取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一次交足所認購的股本,對發起人來說首付成本高,不利於規避風險。
3、公司章程的法律風險規避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發起人協商一致制定,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章程須經股東大會通過。
為盡量減少公司糾紛,發起人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逐條討論章程中的條款,明確具體其中的權利義務。如果投資者不是發起人,則應該認真研究擬設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所公開的公司章程,分析是否有對形式和自己權利不利的規定。作為中小投資者,即便事後發現公司章程的不利之處,中小股東的勢單力薄,也很難通過在股東大會上否決公司章程,因此,還是事前慎重考慮才是明智之舉。
4、創立大會的法律風險規避
創立大會召開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重要程序。作為發起人,負有在招股說明書所規定的截止期限募足股款的義務,負有在股款募足三十日內召開創立大會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退還認股人所認購的股款和同期銀行利息的義務。並且發起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同時作為認股人的投資者,有權利要求發起人退還所認購股款和同期銀行利息。因此,發起人一定要及時召開創立大會,否則會承擔很大的風險。
5、發起人協議的法律風險規避
發起人協議如果制定的不夠詳細完善,權利義務不明確,很容易引起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糾紛。為了減少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風險,發起人應該充分的在發起人協議上明確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出資方式、數額及期限,財務管理制度、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等。採取發起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方式的發起人的責任比採取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的責任要輕。

㈦ 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有什麼限制求答案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