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海潤光伏股票什麼索賠
海潤光伏股票索賠指南
一、索賠條件
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間買入海潤光伏(600401),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後賣出或持有海潤光伏股票的推定虧損投資者(包括普通賬戶和信用賬戶)。
二、索賠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需公證)
2.證券賬戶開戶辦理確認單
3.證券交易對賬單或交割單
三、索賠依據
海潤光伏公司於1997年7月18日成立,該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名稱為海潤光伏,證券代碼為600401。
2015年1月22日,海潤光伏公司前三大股東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潤管業公司)、楊懷進和江蘇紫金電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電子公司)共同向公司董事會提交《關於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以下簡稱《分配提案》),載明:「基於海潤光伏公司未來發展需要並結合海潤光伏公司2014年實際經營狀況,為了積極回報股東,與所有股東分享海潤光伏公司未來發展的經營成果,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保證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提議以海潤光伏公司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為基數,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0股。」次日,海潤光伏公司公開披露《分配提案》。
2015年1月23日,海潤光伏公司董事會發布《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以下簡稱《分配預告》),載明:「基於公司未來發展需要並結合2014年實際經營狀況,為了積極回報股東,與所有股東分享公司未來發展的經營成果,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保證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前三大股東楊懷進、九潤管業公司、紫金電子公司提議以海潤光伏公司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為基數,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0股。公司董事會一致認為前述分配預案充分考慮了對廣大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與公司實際情況相匹配,符合公司發展規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海潤光伏公司未來分紅回報規劃及未來三年(2014-2016)股東回報規劃》(以下簡稱《分紅規劃》)中分配政策的規定,具備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公司9名董事均簽署了書面確認文件,並承諾在董事會審議上述議案時投贊成票。」
按照海潤光伏公司《公司章程》和《分紅規劃》的規定,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前提條件是公司經營情況良好,而且應同時滿足現金分紅的條件,即「公司合並報表該年度或半年度實現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正值;母公司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為正值。」
2015年1月31日,海潤光伏公司董事會發布《2014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載明:「經財務部門初步測算,預計2014年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8億元左右。」
2015年2月13日,海潤光伏公司董事會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載明:「海潤光伏公司於2015年2月1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編號:蘇證調查通字1501號)。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2015年4月23日,海潤光伏公司公布2014年年報,披露2014年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947595474.67元,當期母公司未分配利潤-51738675.01元。
2015年10月22日,江蘇證監局作出(2015)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海潤光伏公司、紫金電子公司、九潤管業公司、楊懷進、曹敏、任向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海潤光伏公司、紫金電子公司、九潤管業公司、楊懷進於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預告》和《分配提案》存在誤導性陳述。……海潤光伏公司及其前三大股東楊懷進、紫金電子公司、九潤管業公司於2015年1月23日,即在法定業績預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時點,採用模糊性的語言,對2014年經營狀況進行描述,並作為高比例轉增提議的理由,結合資本市場上業績良好才會高轉增的慣性思維,足以使投資者對公司2014年經營業績產生錯誤判斷,從而影響其投資決策。同時《分配預告》稱『利潤分配預案符合《公司章程》、《分紅規劃》中分配政策的規定』,……而事實上,海潤光伏公司合並報表該年度實現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及母公司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均為負值。因此該分配預案實際上並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紅規劃》中相關分配政策的規定。上述信息披露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給投資者造成了利潤為正、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錯誤判斷,客觀上給投資者造成了誤導。」江蘇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分別對海潤光伏公司、紫金電子公司、楊懷進、九潤管業公司、曹敏、任向東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推定虧損投資者已可提起訴訟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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