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本劃分的區別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多用股權,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多用股份。股權通常指因出資而享有的股東權利,也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比例;而股份則僅存在於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可以計量的股票數。股權比例的大小或股份的多少,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依據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即股東出資相等,但享有的股權不相同。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等,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因此,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額的,每一股份的權利相等。
⑵ 股權和股份有什麼區別
股權和股份的區別為:
一、指代不同
1、股權:股東對所投資的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權益。
2、股份:以貨幣量計算的均等資本單位 或單位資本。
二、側重點不同
1、股權: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只在股權轉讓時才用了「股權」一詞。
2、股份:「股份」只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三、引證用法不同
1、股權:周而復 《上海的早晨》第四部三五:「蘇州的泰利紗廠,徐總經理有股份。」
2、股份:梁啟超 《<史記·貨殖列傳>今義》:「康熙五十六年時,英國太平洋商務極盛,股份之值,驟增數倍。」
⑶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結構的問題
入股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增資擴股,二是股權轉讓。如果增資擴股的,注冊資本變更為150萬,a佔40%,b佔26.7%,c佔33.3%。如果是股權轉讓的,注冊資本不變,a和b將所持部分股權轉讓給c,具體轉讓後各自的持股比例,須看a和b各轉讓多少而定。
⑷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劃分
股權的劃分其實對於你們目前的情況來說並沒有太大的意義:
1、現在的公司注冊資金要求都是認繳制的,意思是你拿不出這么多錢可一樣能夠寫50萬注冊資金上去。
2、現在的股權分配並不會影響你們的利益劃分除非公司規模變大否則完全可以股東私下協商利益分配問題。
3、現在股權是實行責任認繳制,意思是公司賺了多少錢怎麼配分工商局不管你,但如果公司出事了欠錢了就會按照你股東的股權分配比例來承擔責任,比如:
你們公司成立,去年賺了100萬,怎麼分錢工商局不管你。但是今年行情不好破產了還欠別人200萬,這時候工商局就會站出來,欠了200萬你佔了10%的股份就承擔20萬,大股東佔了90%就承擔180萬。
是這個意思
⑸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發股權證嗎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發股權證,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十四條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是《公司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5)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和股票代碼擴展閱讀
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資格問題相當復雜。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股東資格有法律意義上的記載有兩個,即公司登記和工商登記。公司登記即公司內部的股東名冊,對公司及股東有約束力;
工商登記對公司及公司的債權人有約束力,從學理上講,可將公司登記稱為設權登記,工商登記稱為對抗登記。通俗的講,公司內部的股東名冊即可證明股東和公司之間的投資關系,工商部門的登記與公司內部登記不一致時,基於工商登記的公示效力,對債權人及其他公司外的利害關系人而言,以工商登記的股東為准。
股權證公司蓋章簽發,那麼可以作為已經進行公司登記的證據,可以要求公司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將你的股東身份登記到工商局的股東名冊里。
⑹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跟股票買賣有什麼區別
一、股票的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公司法》對股票轉讓的主要限制有:
1.轉讓場所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2.發起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解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該轉讓比例限制。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內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外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
3.同意
(1)明確表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股權對外轉讓的程序
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
【解釋】對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三)強制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
⑺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一、特徵方面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
①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②以出資證明書證明股東出資份額;
③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公開募股;
④股東的出資不能隨意轉讓;
⑤財務不必公開。
(2)股份有限公司:
①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
②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
③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④股票可以自由轉讓;
⑤財務公開。
二、設立條件方面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
①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為50人以下;
②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一人有限公司出資額為3萬元,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為10萬元);
③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⑤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股份有限公司:
①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②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③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④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⑤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⑥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出資額方面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四、出資方式方面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股份轉讓方面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向公司申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組織機構方面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特殊形態的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其中創立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過程中的過渡機構。
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方面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
①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臨時會議是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會議時間以外召開的會議。
②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③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④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後的股東會會議,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⑤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特別決議是指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變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東大會的形式分為年會和臨時會兩種。年會即每年按時召開一次的大會。臨時會是指在年會以外遇有特殊情況依法召開的大會。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③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④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⑤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特別決議是指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一般決議只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八、董事會
(1)有限責任公司:
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由3人至13人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③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5人至19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設副董事長1~2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九、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1)有限責任公司:
①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②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③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股份有限公司:
①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除這兩次法定應召開的會議外,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決定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主持。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但因緊急事項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②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書面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須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http://www.66law.cn/domainblog/11678.aspx
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與非上市公司股票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有何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與非上市公司股票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有什麼區別?就像公司的股權與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它的區別在一個可以交易一個不可以交易。
⑼ 責任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有啥區別。
風險方面區別都不大。
股東承擔一個公司的經濟風險
意思是把你的股份陪完了是最大風險。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