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分紅
你好,股票分紅說明一個股的業績較好,盈利較大,才會分紅。但是分紅後,不一定所有的股都會馬上見效,有些是要調整一段時間長會繼續往上沖,也就是說填權是看個股有沒有推動力才會更明顯的,但其中股東和莊家,游資只要有一方是有實力去做盤的話,那個股會漲的很厲害。就比如《迪康葯業》你參照下就知道。
② 請問股票分紅是怎麼分的只有100股有分紅嗎分紅是持股數量增多還是持有股票的價格下降
一般都是
10轉幾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是
10轉10
就是
1:1的比例,你有100股
就轉你100股,10轉1
就是
你有100股,轉你10股。
分紅如果是轉股的話,數量增加
價格減少。
例如10轉10,一般股票價格要折去一半左右。要不然這樣太逆天了,畢竟這個的目的是
將股價變的便宜,而且不會「傷」到原有的股東,股價便宜就會吸引人們買入。
簡潔的說
他們想股票價格便宜些吸引更多的人買入,同時用數量補償那些有股票的人們不會因為價格變少了而賣出股票。
③ 一方制葯投資靠譜嗎
不靠譜。
投資就是投資理財,就是字面的意思,把資金投入到某種經營里邊去,再獲得收益,這就是投資。現代社會的投資理財方式非常多,銀行存錢、基金、股票、保險、買房等等都是投資。下面就來說一下比較穩健一點的投資方式。
投資是特定經濟主體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一定領域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貨幣等價物的經濟行為。
④ 股票名前的ST或PT是什麼意思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當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其他狀況異常,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自身權益可能受到損害時,交易所將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簡稱「ST」股票,其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在5%以內。特別處理不屬於對上市公司的處罰,上市公司在特別處理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變。 依據《公司法》第157條和《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發生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的;有重大違規行為的;連續三年虧損等四種情形之一時,其股票將暫停上市。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仍應依法履行有關義務。 對暫停上市的股票,交易所提供特別轉讓服務(Particular Transfer),簡稱PT股票。投資者可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目前是每周五)申報該類股票特別轉讓委託。申報價格的漲幅不超過5%,不設跌幅限制。 吉林的張先生來信問:「PT股票如何轉讓?PT股票成交價如何計算?」 主持人:按股票有關規定,委託轉讓時間為每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不參與集合競價。投資者的申報轉讓價格範圍,最高以前周五收盤轉讓價5%漲停價為上限,沒有跌停限制。股票在委託轉讓時間內不顯示行情,投資者直至收盤才能得知該日PT股票的撮合成交價,亦即收盤價。投資者可以此來判斷轉讓是否成功。 PT股票收盤價的產生原則與集合競價撮合規則基本一致,即在申報時間內,由電腦交易處理系統對全部的申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排序,並根據以下四個原則確定一個基準價格,作為當日的收盤價:(1)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2)高於基準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基準價格的賣出申報必須全部成交;(3)與基準價格相同的買賣雙方中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4)如果滿足上述條件的基準價格有多個,則取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值作為成交價格。 ST制度是指滬深證券交易所從1998年4月22日開始,對連續出現2年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在「特別處理」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 PT制度是指滬深證券交易所從1999年7月9日起,依據《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對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三年虧損等情況,將其股票暫停上市,股票實施特別轉讓服務,在其股票簡稱前冠以PT。 監管機構對虧損公司實行ST、PT制度既是對虧損上市公司警告,也是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ST、PT只能是一種過度性的制度安排,是一個完整的市場化的市場退出機制的一個靈活的有機的組成部分。 PT公司如果在法律規定或許可的寬限期仍然不能扭虧為盈或發生實質性改變,其後果就是被摘牌。
⑤ 科研成果轉化如何不觸國資流失紅線
官、學、商三種身份集於一身,塗瑤生曾以此為優勢,帶領企業走出新路;但他也受三重身份所累,敗於三者交叉的模糊地帶。
刑罪邊界
法院認定的另一筆300萬元賄款,是譚登平轉賬給第三人,用於支付塗瑤生的投資本金。2011年底,塗瑤生通過他人購買長白山制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200萬元是譚登平代其支付的。譚登平還幫塗瑤生歸還了其在買房時向他人的借款100萬元。
法院認定的譚登平證言稱,他向塗瑤生行賄300萬元,是因為他覺得塗瑤生在科達機電收購股權以及後來定向增發方面提供了支持和幫助,使得一方制葯股價升高很多,大家都受益。具體指,塗瑤生利用職務便利為科達機電入股一方制葯、譚登平代表科達機電在一方制葯行使經營管理權以及科達機電取得重大事項控制權中謀取了利益。2006年,一方制葯向專職高管定向增發時,塗瑤生明知定向增發後,廣東中研所的國有股權會被稀釋到三分之一以下,違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未履行職責向省廣東中研所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一方制葯定向增發的重大事項,也沒有報告其參與定向增發認購股份,擅自代表廣東中研所同意該定向增發重大事項並收受譚登平為其認購及代持的股份,致使廣東中研所的國有股權被稀釋在三分之一以下,並對一方制葯的重大事項決策喪失了控制權。
庭審中,塗瑤生和譚登平都翻供,稱這300萬元為塗瑤生股份收益。
塗瑤生上訴書稱,前述300萬元支出時間與2003年科達機電收購一方制葯股份已相隔8年,譚登平還以塗瑤生對科達機電公司收購股份有幫助、對一方制葯公司起過大作用為由,個人用300萬元賄送塗瑤生,其行為完全不能反映其所稱動機。2011年時,譚登平已全面掌管一方制葯,塗瑤生雖然掛名董事長,但對譚登平無制約、管理、控制、隸屬關系,沒有行賄塗瑤生的動機。
這一翻供說法因「缺乏正當理由」未被法院採納。
判決書稱塗瑤生未就定向增發事宜報批違規。2003年施行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法院認定的科達機電董事長邊程證言稱,通過定向增發將廣東中研所股份稀釋到33%以下是因為,一方制葯重大事項都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一致同意,而廣東中研所作為國有法人持股三分之一以上,很多投資意見都要上級審批,造成很多投資批不下來。經過計算,定向增發持股要達到12.28%左右,才能將廣東中研所股份拉低到三分之一以下,此舉有利於一方制葯的發展。
上述不願具名的刑法學者告訴《財經》記者,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認定受賄罪既要看數額也要看權錢交易的具體情節,涉案情節是被告人個人行為還是集體決策,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對企業發展是否有積極作用,這些對案件走向、量刑均有影響,判決時需考量。
塗瑤生在廣東中研所的一位同事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不解。他介紹,現在各科研單位也在倡導讓科研人員得到實惠,塗瑤生作為中葯配方顆粒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一方制葯的創辦者,於情於理應該得到一定的股權獎勵。
與此案相似的多個案例顯示,科研經費及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被指控最多的是貪污受賄——公款被「套取」、「轉移」到個人或其所控制的公司名下,都可能觸及一條紅線——國有資產流失。
近年來,這一問題逐漸被重視。2015年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5條第3款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三年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
2016年7月,最高檢察院發布《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強調在辦案中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對於身兼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特別是學術帶頭人,要區分其科研人員與公務人員的身份;區分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與貪污、受賄之間的界限;區分突破現有規章制度,按照科技創新需求使用科研經費與貪污、挪用、私分科研經費的界限等。
目前,塗瑤生已經提起上訴,該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⑥ 股票網路里ST和PT是什麼意思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當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其他狀況異常,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自身權益可能受到損害時,交易所將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簡稱「ST」股票,其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在5%以內。特別處理不屬於對上市公司的處罰,上市公司在特別處理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變。 依據《公司法》第157條和《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發生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的;有重大違規行為的;連續三年虧損等四種情形之一時,其股票將暫停上市。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仍應依法履行有關義務。 對暫停上市的股票,交易所提供特別轉讓服務(Particular Transfer),簡稱PT股票。投資者可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目前是每周五)申報該類股票特別轉讓委託。申報價格的漲幅不超過5%,不設跌幅限制。 吉林的張先生來信問:「PT股票如何轉讓?PT股票成交價如何計算?」 主持人:按股票有關規定,委託轉讓時間為每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不參與集合競價。投資者的申報轉讓價格範圍,最高以前周五收盤轉讓價5%漲停價為上限,沒有跌停限制。股票在委託轉讓時間內不顯示行情,投資者直至收盤才能得知該日PT股票的撮合成交價,亦即收盤價。投資者可以此來判斷轉讓是否成功。 PT股票收盤價的產生原則與集合競價撮合規則基本一致,即在申報時間內,由電腦交易處理系統對全部的申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排序,並根據以下四個原則確定一個基準價格,作為當日的收盤價:(1)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2)高於基準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基準價格的賣出申報必須全部成交;(3)與基準價格相同的買賣雙方中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4)如果滿足上述條件的基準價格有多個,則取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值作為成交價格。 ST制度是指滬深證券交易所從1998年4月22日開始,對連續出現2年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在「特別處理」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 PT制度是指滬深證券交易所從1999年7月9日起,依據《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對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三年虧損等情況,將其股票暫停上市,股票實施特別轉讓服務,在其股票簡稱前冠以PT。 監管機構對虧損公司實行ST、PT制度既是對虧損上市公司警告,也是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ST、PT只能是一種過度性的制度安排,是一個完整的市場化的市場退出機制的一個靈活的有機的組成部分。 PT公司如果在法律規定或許可的寬限期仍然不能扭虧為盈或發生實質性改變,其後果就是被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