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的分紅、送股、配股的時候稅收情況是怎樣的。
股票分紅需要交利息稅,股票利息稅由交易所代扣繳,由於這是中央、地方共享的收入,徵收部門應該是國稅。
「自2005年6月13日起,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然後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這樣說,如果某人的利息收入是1000元,則按500元計稅,稅率為20%,即500×20%=100元。
利息稅是變動的,國家隨時調控。當上調利息稅時,對股市是利空。
至於送股,配股則不用交稅。
股票在交易時需要交印花稅,這個稅率目前是千分之1。這個稅率也是國家調控的。當稅率上升,對股市殺傷力不小。
❷ 關於股票分紅利息稅是多少
2012年11月,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超過1年,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稅負為10%;持股1個月內,稅負20%。此前,投資者所獲紅利的實際稅負為10%。
實際操作中,持股時間是指從買入至賣出之間的時間,因此,假設投資者在股權登記日前一天買入,一周後分紅到賬,此時上市公司以按照5%的最低稅率代繳紅利稅。如投資者在持股不滿一個月內賣出,則適用20%的最高稅率,結算機構將從賬戶余額中根據稅基再行補征15%。一年後賣出,則無需補征。
同時,持股時間按連續累積的方式計算。這意味著投資者如果在持有過程中當日高拋低吸降低成本,則首次拋出時就被視為持股結束,不被視作連續持有,可能會導致適用稅率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分紅和送股都需要征稅,而以資本公積金轉股則不在征稅范圍內。
❸ 股息紅利收入 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例如,甲企業2010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資分紅50萬元,其中,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20萬元,而超過12個月的分紅30萬元。那麼甲企業取得超過12個月的股票分紅30萬元為免稅收入,不需要繳稅。但持有不足12個月的股票取得分紅20萬元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即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20萬元×25%)。
非居民企業取得分配所得要繳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2008年之前實現的稅後利潤的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不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資方2010年股息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A上市公司應為香港投資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根據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規定,假如香港投資方是直接擁有該上市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則適用稅率為5%,即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100萬元×5%),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個人股東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繳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分得的紅利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的規定,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取得以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居民個人投資者取得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轉增股本,假設核定金額為10萬元;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假設核定金額為15萬元。根據規定,個人取得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10萬元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取得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15萬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即3萬元(15萬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對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❹ 以股票形式派發紅利的,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一條的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❺ 配股分紅怎麼收稅
股票分紅需要交利息稅,股票利息稅由交易所代扣繳,由於這是中央、地方共享的收入,徵收部門應該是國稅。
「自2005年6月13日起,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然後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這樣說,如果某人的利息收入是1000元,則按500元計稅,稅率為20%,即500×20%=100元。
利息稅是變動的,國家隨時調控。當上調利息稅時,對股市是利空。
至於送股,配股則不用交稅。
❻ 關於股票分紅扣稅問題
三種分紅形式:
分紅有三種:派現金、送股、配股。其中只有配股需要你去在繳納資金,才能得到配股,不交錢則不是不參與配股。而送股和派現金則不需要你做任何事情,只是在股權登記日那天持有分紅的股票就可以了,然後等到紅利發放日或者送轉股上市日,紅利或者紅股自動就到賬了。
如果你的股票是派現金,那麼在紅利發放日那天,他們會把資金直接打到你的股票賬戶上。
註:派現金需要繳納10%的紅利稅。當然他們把資金打給你之前,就已經把稅給扣了。所以你什麼都不需要做。等著就可以了。
所以,股票中,只有派現時,回扣紅利的10%作為個人所得稅。而這些也不需要我們自己做什麼,系統自己會把錢扣掉。打到我們賬上的紅利,都是扣過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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