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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股票交易歷史 2025-06-23 07:15:07
日照股票交易員 2025-06-23 07:12:57

未上市股票股東分紅

發布時間: 2021-05-04 08:56:09

『壹』 公司原始股在公司未上市前能否分紅

公司原始股在公司未上市前可以分紅,但是,
公司股份是否分紅,由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定,與是否上市關系不大。

『貳』 未上市公司十幾年不給股東分紅.股東給怎麽辦啊

不是大股東不給小股東分紅,小股東沒有分紅,大股東一樣沒有,分紅不分紅是董事會從公司戰略角度決定的。

『叄』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如何分紅呢

公司的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交股東會決定。願意咋分就咋分,只要股東會同意就行。

『肆』 非上市公司如何與股東分紅

股東分紅是否要納稅,主要看股東的類型,如果是法人股股東,根據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股息屬於不征稅的收入,也就是說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如果是自然人股東,對於所分得的分紅應按「股息、股利、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

『伍』 末上市的公司股份制怎麼定,員工要入股怎麼算,一股多少錢,怎麼分紅

樓主開的一定是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制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是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對的一種公司形式
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超過50人
所以不可能吸收太多的投資
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到200人
因此能把更多的人吸收成為公司股東
但樓主所說的股份制應該是指內部員工股或者股權激勵的意思
非上市公司是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的
如果要想讓所有員工都持股
員工人數又很多的話
只能私自發行內部職工股
也就是只要內部人知道
並不辦理工商登記的
相應的
員工購買的股份也得不到公司法保護
只能內部轉讓
在這種情況下
員工入股的價格通常很低
基本就是一塊錢一股
如果搞股權激勵
那就是面向少數人
這些人拿出錢來作為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
修改公司章程把他們列為股東
然後辦理工商登記
他們的股份受法律保護
不能像上市一樣公開流通
但可以對外轉讓
這時候價格就可以定得高一些
股份的定價取決於公司的價值
公司值5000萬
注冊資本只有500萬
那一股就值10塊錢
公司的價值估算是很復雜的
作為未上市公司來講
如果有同行業的上市公司
可以參照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倍數
比如同行業上市公司市盈率倍數是30倍
作為一個未上市的公司就可以定為10倍
用這個倍數去乘公司的年凈利潤
假設是300萬
那公司就值3000萬
作為股權激勵不能定價這么搞
所以還要打折
另外一種比較簡單的辦法就是按凈資產定價
凈資產除以股份數就是每股價格了
分紅是要看每年的利潤情況的
賺了才分紅
分多少可以提前約定比例
比如年凈利潤的30%必須用來分紅
總的原則是每股分紅必須是一樣的

『陸』 非上市公司股東分紅的方法

直接用掙到的錢(凈利潤)減去公司提留後按股東所佔股東比例比例分紅

『柒』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分紅嗎

分紅程序

關於分紅的程序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政府以所有者(股東)的身份,採取「一對一」談判的方式,通過國有股東代表確定每一家企業的分紅比例,這樣既不會破壞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又能照顧到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第二種觀點是採取「一刀切」的方式,政府統一確定分紅比例,這樣可以避免高額的談判成本及可能出現的權力尋租問題。應該說,兩種觀點都有其合理性,但是都沒有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的現狀。

目前,全國獨立核算的國有企業約為11.6萬戶,其中由國資委監管的157家企業集團集合了1.4萬戶。在此情況下,「一對一」的談判,哪怕是只針對國資委監管的集團公司(總部)這一層面的談判,其時間和人力成本之高,都是難以想像的,更別提其中可能造成的權力尋租問題。

但是,若採取以一紙公文「一刀切」的簡單化處理辦法,一是容易引發各方(特別是外國政府、機構及境外投資者)對政府凌駕於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之上的質疑,二是很難體現政府對不同行業實行不同的宏觀調控,三是必然導致不同盈利水平的企業苦樂不均的問題。例如,石油石化、冶金、煙草等行業的凈資產收益率都在20%以上,而農林牧漁、建材等行業該指標僅在3%左右,不分行業差別適用同一分紅比例,顯然不是很合適的。

因此,制定合理的分紅程序,必須兼顧國家宏觀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維護微觀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兩方面的需要。我們認為,採取下列方式可能是比較妥當的選擇:

首先,遵循國有資產「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的原則,由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分別履行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職能。

其次,各級政府出台正式的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統一明確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所直接監管的企業(一般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總公司或總部,以下統稱「集團公司」)的上繳利潤比例,具體比例可以根據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規劃和當地國有企業的實際,區分不同行業、資產規模或盈利水平等分檔設置。

第三,政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通過集團公司的經理辦公會或者董事會、股東(大)會等內部治理結構,決定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保證企業按規定比例向國家分配利潤。同時,集團公司通過子公司的經理辦公會或者董事會、股東(大)會等內部治理結構,決定所屬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保證自己向國家分配利潤的資金來源,依此逐級類推。

這樣做的好處,是政府按照事先確定的分紅比例要求企業分配利潤,減少談判帶來的行政成本,同時保證利潤分配的透明度。此外,政府依法通過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行使所有者(股東)權利,國有股東與非國有股東按照「同股同權」享受分紅,維護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運轉。因直接向國家分配利潤的是集團公司,由他們根據集團的總體發展戰略,確定所屬企業的分紅水平,間接地提高了集團的控制力和資本優化配置效率。

分多少比例?

國有企業應向國家分配多高比例的利潤?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需要澄清一種誤解,即把國有企業過去十多年沒有向國家分配利潤,與國有企業不向國有股東分紅劃上等號,進而認為國家恢復國有企業分紅將全面削弱國有企業的自我積累能力。

根據1993年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作為過渡措施,對1993年以前注冊的多數國有全資老企業實行稅後利潤不上交的辦法,同時提出要「逐步建立國有資產投資收益按股分紅、按資分利或稅後利潤上交的分配製度」。之後,財政部等三部門聯合發布了《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對1994年起新設的國有企業作出了上繳稅後利潤、按股分紅、按資分利的規定。

但在實際工作中,因1994年起新設企業,絕大多數由1993年以前注冊的老國有企業出資或改制而來,仍享受稅後利潤不上交的政策,該辦法並未得到有效執行,從而形成了目前集團公司不向國家上交利潤的格局。但是,在這十多年間,集團公司一直在以國有股東的身份,參與其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境內外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獲取了大量紅利。因此,國家恢復向國有企業收取稅後利潤,涉及的主體是集團公司,對絕大部分企業現有的利潤分配格局影響不大。

分紅比例的確定,是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的核心問題。這需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考慮:

第一,鑒於上市公司的行為市場化程度比較高,我們認為政府在確定分紅比例時,可以參照上市公司現金股利的平均水平(雖然股票股利會增加國有資本總量,但只有現金分紅才能構成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採取現金分紅的戶數穩步增加,分紅水平逐步提高。從已公布2006年利潤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看,現金股利占凈利潤的比例約為40%,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約為50%。當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派發現金股利的能力或必要,且不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分紅比例也有著很大差異。

第二,由於歷史原因,中央一級集團公司整體上市的並不多,絕大多數是將其所屬企業分拆為上市和存續兩部分。優質資產或優勢業務多集中於上市公司,存續企業則從事配套產業、後勤服務等業務,甚至還承擔了人員安置等社會責任。因此集團內部各企業間盈利狀況有較大差別,集團公司往往需要將上市公司的部分分紅用於存續企業的費用補貼或資本投入。這種行為,實際上是集團公司對內部經營成果的再分配,在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仍在深化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的大背景下,對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應當給予肯定和支持。

第三,社會公眾對不同行業分紅的期望值不同。例如,要求石油石化、煤炭、電力、電信等資源性或壟斷行業企業向國家分紅的呼聲,明顯強於其他行業,而對於機械裝備製造、農業等行業,則認為國家不僅不應分紅,還應當繼續加大投入。

第四,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剛剛起步,又涉及國家與企業收入分配關系的重大調整,根據以往改革的經驗,平穩過渡十分重要。因此,改革初期的分紅比例應當考慮「低起步」,重在建立機制,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順利運轉、國家與企業收入分配關系理順後,再逐步向市場化的水平靠攏。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在集團公司合並會計報表凈利潤的20%以內的分紅比例,都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應當按照國家的產業發展政策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分不同行業設定向國家分紅的比例。例如,資源性或壟斷行業企業執行最高比例,一般競爭性行業企業執行中等比例,科研院所、軍工企業等特殊行業企業可以執行最低比例,甚至暫免分紅。

同時,還應建立一種調整機制,可以適時、適度調整分紅水平。例如自然災害、國內外市場環境急劇變化等不可控因素發生時,可以減免集團公司向國家上交的利潤。而在集團公司沒有發展戰略需要,或者企業發展不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戰略的情況下,可以提高集團公司的上交比例。

國有資本如何「有進有退」

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目的,是要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規范國有資本收益分配製度。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就是要推進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如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礦產資源、高新技術研發)集中,從不屬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如一般競爭性行業)中逐步退出,即國有資本「有進有退」。

那麼,如何通過分紅實現國有資本的「有進有退」呢?簡而言之,就是對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降低分紅比例或免收分紅,繼續增強企業的自我積累能力;對於需要逐步退出的領域,則可以提高分紅比例。此外,以企業分紅為主形成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在安排支出時,可以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企業傾斜。

當然,以上圍繞稅後利潤展開的增量調整,就其力度和效果而言,只可能是一種「微調」,旨在引導企業加大對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投資,限制應當退出領域的企業繼續擴大投資。而按照國務院2006年《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設定的目標,2010年中央企業要調整和重組至80-100戶。要想達到這個目標,國家可能要更多地依靠產權轉讓、企業重組等針對國有資產存量的「大調」。但國家在確定國有資本應退出的領域或行業時,應當慎重研究,並注意避免產權轉讓、企業重組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如何兼顧企業發展

社會各界的討論中,有人認為國有企業經過十多年的改革重組,經營情況剛好轉,國家就急於分紅,會阻礙企業長遠發展。還有人質疑政府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一收取和安排分紅,不會比市場或企業自主決策更有效率,據此對這項改革持保留甚至否定態度。

我們認為,這類將國家實行分紅與企業發展對立起來的觀點,忽略了中國國有資本的特殊性。逐利是資本的一般屬性,一般投資者對單個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決策時,遵循投資回報最大化的原則。主要在短期回報和長期回報之間做出抉擇,是當期高比例分紅,投資者再以紅利投資於回報率更高的領域?還是低比例或零分紅,通過未來股價上漲或更多分紅實現更高回報?因國有經濟在我國的特有地位和作用,決定了國有資本有其特殊屬性。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政府在確定分紅政策時,與一般投資者必然有所區別。即首先要遵循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原則。在不違背這個原則的前提下,再去考慮投資回報最大化。

換言之,效率不完全是政府決定分紅考慮的唯一原則。或者說,在國家這個層面,「合理配置國有資本」的內涵不僅限於追求資本回報最大化。因此,對單個企業而言,確實會出現政府的分紅決策影響其長遠發展的情況。比如,有些國有企業效益很好,如批發、零售和餐飲業近年來的凈資產利潤率保持在20%以上,比其他許多行業高得多,但是它們所處的行業不屬於國民經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而是國有資本要逐步退出、避免與民爭利的一般競爭性行業。

因此,各級政府一方面對其堅決實行分紅,從而削弱這類企業通過自我積累實現擴張的能力;另一方面還可以實施國有產權轉讓,使國有資本部分或者全部從該領域退出,讓私人資本、外商資本去經營。因此,個別企業在國有資本積累上受限,可以通過吸收非國有資本來解決擴張發展問題,這是實施國有資本「有進有退」戰略的結果,不能因此得出國家實行分紅就會影響單個企業發展的結論。

如何定位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資委和集團公司?

據統計,全國國有企業2006年實現凈利潤約為6000億元,按10%的分紅比例計算,可向國家分配600億元,這與近4萬億元規模、且仍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的全國財政收入相比,所佔份額並不大。

但是,實行企業向國家分紅,將對國有資產管理和宏觀調控體制產生深遠的影響。要確保國有企業分紅政策的宗旨得以實現,避免執行過程中國有利益「變性」成為部門利益,關鍵是要在制度設計上,給予有關部門和企業正確的定位。

我們認為,較為合理的模式,是財政部門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和政府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根據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提出的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建議,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國有企業的分紅水平,統籌安排企業分紅等上交政府的國有資本收益。

發展改革部門作為宏觀調控部門,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高度,會同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等部門,研究提出專門針對國有經濟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規劃,指導國有資本的「有進有退」,從而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提供的政策依據。

國資委、煙草、教育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所監管的范圍內組織實施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以及產業升級規劃,考核所監管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確保集團公司及時、足額地向國庫上交紅利等國有資本收益,同時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需求。

各集團公司對本集團的國有資本享有自主經營權,承擔相應的經營責任,通過產權關系逐級實現稅後利潤分配權,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規定向國家分紅;根據集團的發展戰略,提出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需求,合理安排和使用獲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

對於以上模式,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作為政府預算的組成部分,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參與國有資本收益分配、調整國有資本結構和布局的宏觀調控手段,屬於宏觀層面的制度安排,但其實施對象(或者說政策的著力點)卻是處於微觀層面的集團公司。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聯結這兩個不同層面上,扮演著重要角色,既不是國有資本的控股公司這類企業法人,又不是政府組成部門這類行政機關。主要應當依託法律法規授予的監督管理手段,加強對所管理國有企業的監督。並倚借本部門掌握的信息優勢,向國家提出有利於合理配置國有資本的建議,從而使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宏觀戰略意圖,能夠在企業微觀層面得以貫徹落實。因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准確定位,對保障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順利運行頗為關鍵。

『捌』 持有未上市公司原始股應得到怎樣的分紅

無論該股票上市與否,只要擁有了原始股,都可以得到該公司每年的分紅派息。原始股的分紅和一般股票的分紅是一個原理的。投資者購買一家未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對該公司進行投資,同時享受公司分紅的權利,一般公司分紅有兩種形式;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而未上市公司可根據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形式進行分紅,也可以兩種形式同時用。
1、現金股利是指以現金形式向股東發放股利,稱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東分發股票,紅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現,又稱為送紅股或送股;另外,投資者還經常會遇到上市公司轉增股本的情況,轉增股本與分紅有所區別,分紅是將未分配利潤,在扣除公積金等項費用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而轉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的一種送股形式,它是從公積金中提取的,將上市公司歷年滾存的利潤及溢價發行新股的收益通過送股的形式加以實現,兩者的出處有所不同,另外兩者在納稅上也有所區別,但在實際操作中,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效果是大體相同的。
2、配股也是投資者經常會遇到的情況,配股與送股轉增股本不同,它不是一種利潤的分配式,是投資者對公司再投資的過程。配股是指上市公司為了進一步吸收資金而向公司股東有償按比例配售一定數額的股票,它本身不分紅,而是一種籌資方式,是上市公司的一次股票的發行,公司股東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購買所配的股票。

『玖』 我持有的原始股,10年了,沒上市,可以參與公司的分紅嗎

應該享受分紅。只要是股東,享受分紅派息是股東的合法權益。除非你手中的股票公司從未進行分紅派息等等。

『拾』 請問未上市公司年末股東分紅的會計分錄是什麼謝謝

提取分紅額時
借:利潤分配
貸:應付股利

付岀分紅額時
借:應付股利
貸:銀行存款
貸:應繳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