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代扣代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怎麼做會計分錄
代扣代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會計分錄是:
代扣時:
借:應付股利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代繳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B. 企業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應怎樣做會計分錄
滿意答案期待5級2010-06-081、計提時 借:其他應收款---代扣代繳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追問: 發放時,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對嗎?如果這樣的話,他實際上並沒有收到錢啊,只是少發放了一筆錢。 回答: 放發什麼呢?向誰發放?是指年底向股東發放稅後利潤還是什麼?如果年底向股東發放利潤的時候,借:未分配利潤 貸:其他應收款(沖減實際應分配利潤) 追問: 還是不大明白,明明是要付錢給別人,怎麼會涉及到其他應收款 回答: 你的問題能否說得具體一點?到底要問幾個問題,請分別列出來,以便大家幫你解答。 追問: 就是說,到年底你的企業要分配股息紅利給你的股東,但是這部分分配的錢稅法規定企業要代扣代繳他們的個人所得稅,這代扣的這部分錢應該怎樣做會計分魯?謝謝回答 回答: 你的問題我已經回答過了,你仔細看看我的回答吧。代扣代繳時的分錄我第一次已經把分錄給你了
C. 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需要代扣代繳嗎
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需要代扣代繳
代扣時:
借:其他應收款——代扣個人所得稅(在股利是扣的,借:應付股利)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獲取股息和紅利,是股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經濟權利。
2015年9月7日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三部委聯合發文,自2015年9月8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了稅收優惠力度,即持股超過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變,實際稅負仍為20%和10%。
D. 股票分紅繳稅怎麼算
按照分別賣出時間減去分別買入時間算,持有超過一年就不收稅,一年以內至一個月以上,稅率10%,一個月以內稅率20%。
E. 股息紅利什麼時候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需要代扣代繳 代扣時: 借:其他應收款——代扣個人所得稅(在股利是扣的,借:應付股利)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F. 上市公司股票分紅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率是多少
2012年11月份,國務院已經批准了實施差異化股息紅利稅的新政策。新政策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
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按照上面的規定,根據你手上持有股票的數量和持有時間就可以計算出你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G. 股票分紅如何繳納個稅
農產品種植、養殖如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因匯率變動產生損益是否作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近日針對近一段時間納稅咨詢的熱點問題進行了統一解答。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幾個自然人共同設立合夥企業,企業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紅的情況經常發生,應該如何納稅?納稅服務司介紹,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稅。納稅服務司還介紹,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稅,對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稅。企業種植、養殖農產品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根據相關規定,企業購入農、林、牧、漁產品,經過一定生長周期的種植、養殖,符合相關條件,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那麼,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具體為多長時間?納稅服務司介紹,由於所涉及的種植、養殖品種種類不同,其生長周期也會長短不一,需要差別化對待。因此,稅務總局在相關規定中沒有對「一定的生長周期」劃定統一標准。「在具體操作掌握中,應主要依據生物形態是否發生顯著變化或其使用價值是否明顯增加等因素,來確定其是否符合『一定生長周期』的要求。」納稅服務司還介紹。匯率變動形成的損益企業如何調整納稅?對企業來說,由於匯率變動形成的未實現的匯兌損益,是否應作納稅調整?新華社電
H. 關於股票的分紅稅和個人所得稅問題
去年11月份,國務院已經批准了實施差異化股息紅利稅的新政策。新政策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而此前,自2005年6月起實施的政策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相當於10%。
你持股到股權登記日的時間是1個月以上,不足1年,稅負為10%。轉增不交稅,現金分紅繳納股息紅利稅:(18000/10)×0.5×0.1=90(元)。
I. 企業向外方股東分紅應如何代扣代繳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3]045號)的規定,
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分紅給中國居民,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文件的規定:自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起,
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5]107號)文件規定:財稅[2005]102號文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1999]697號)規定:
個人從證券公司股東賬戶取得的利息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其開立股東賬戶的證券公司代扣代繳,徵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