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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做股票分紅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1-05-17 23:59:21

⑴ 請教 關於股票的法規: 如果上市公司盈利而不分紅是否違法

贏利可轉為資本公積金,不違法,但讓人生氣,上市公司都是騙子

⑵ 機構拉升股票違法嗎

雖然違法但是你看到闖紅燈的有幾個被罰的?機構拉升股票也是活躍市場的一種手段,增加人氣,所以你懂的,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已,沒有股票沒有庄,組織才是最大的庄,因為需要在資本市場賺錢補貼養老金。

⑶ 公司在還沒有盈利的情況下用投資人的錢去給股東分紅算不算違法,法律是不是不允許這樣做

根據你描述的這種情況,這個他的肯定是違法了,也就是說。企業賺錢了。那麼你們是可以給股東的分錢的。但沒有賺上錢。這個肯定違法了。

⑷ 指導他人炒股從中分紅違法嗎

朋友之間不算違法,但是如果你是證券從業人員,屬於違規的一項,尤其是虧錢的時候,賺錢可能沒什麼,虧錢的話,對方投訴你,你就麻煩了。

⑸ 機構操縱股價合法嗎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一、「自買自賣」的認定
自買自賣認定的關鍵在於必須認定買賣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實踐中,這種調查主要是通過開戶資料、交易記錄、資金流水等資料的分析查證來實現的。由於賬戶實名制的實施,以一個主體名義注冊兩個以上賬戶的作法已不可行,自買自賣所動用的賬戶多為「麻袋賬戶」或「代理賬戶」。
判斷賬戶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可以從三條主線入手:一是委託代理主體,如果涉嫌賬戶的委託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為同一人,則可能處於同一控制下;二是資金來源,如果交易賬戶的資金來源相同,可以初步認定賬戶之間存在著共同的資金鏈;三是交易利潤歸屬,如果從事對手交易的賬戶利潤都歸聚到同一主體身上,則可以確證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
上述線索的確證,可以作為認定構成「自買自賣」的初步線索,判斷「自買自賣」的另一重要舉證步驟,就是要查證賬戶之間的交易是否互為對手方,這一點可以參考前述關於「相互委託」的論述。否則,即使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為對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構成《證券法》要規制的自買自賣。
二、對倒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自買自賣」的成功認定,只是認定行為的存在,但能否僅以此判斷對倒的成立,並依據《證券法》追究行為人違法責任呢?從《證券法》的規定來看,僅僅依據行為本身是不能對行為人施予制裁的,因為證券法還規定了明確的結果要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因此,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對倒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三、對倒行為和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對倒結果犯的性質給監管機構的查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監管機構除要證明自買自賣行為存在外,還必須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難的是要舉證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參考對倒日期市場的總成交量、買進賣出數量、對倒數量、對倒數量占總成交量的比重、買進均價、賣出均價、價格波動情況、當日持股余額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標,還要考慮是否存在開盤申報、尾市掛單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此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大單申報、頻繁撤單等阻卻其他投資者交易、影響交易量的行為。
因果關系的判定,法學邏輯上存在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必要條件規則,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沒有……」。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種規則是實質要素規則,即某種行為或事件雖然不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但卻是足以引起損害發生的充分條件,就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該認定規則不是對必要條件規則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對它的補充,彌補了必要規則的不足。
第三種是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中,第一種是常用的邏輯推演規則,第二、三種出現在適用第一種規則難以證明因果關系存在或是法律對某類行為施予特別制裁的情況下。由於運用後兩種規則減輕了檢控方的舉證責任或是加重了違法行為人的舉證負擔,因而在「信息不對稱」的證券市場上得到廣泛運用。
此外,由於證券市場上價格和交易量變化結果的發生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即可能出現「一果多因」的情況,因此執法者的主觀裁量可能在因果關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對於一果多因的情況,執法者可以根據相關事實自由裁量對倒行為是否是構成影響的實質性因素,進而判定其是否構成證券法所要規制的市場操縱行為。

⑹ 請問 公司沒有任何資產情況下讓員工入股分紅 按照每股2萬元進行 這種行為是否構成非法集資和違法行為

這屬於公司員工內部持股行為(但不能強制員工入股),只要股金用於公司的發展或經營,屬於一種公司自濟行為,定性為非法集資行為法理還不充分。

⑺ 幫他做股票,賺錢了說分紅給我,犯法嗎

待客炒股分紅

簽到協議不違法

已經是合法化了

股份分紅的法律規定

1、學校是什麼性質的? 公司制?合夥制? 還是什麼?
2、你入股時是增資擴股 還是購買此前其他股東的股份?
3、你加入時候,可有約定? 股份分紅,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即一股一權。
4、原老闆把8月份以前學校全部資金都收回私人------這肯定是違規的,甚至違法。

建議,速與律師或專業人士面談。

⑼ 請問法律專家:不給股東分紅違法嗎

看股東之間的約定了。股東按照約定分紅是天經地義的。但是,公司分紅以公司營利為條件,沒有營利當然不能分紅,這也是天經地義的。現在,主要看你們當時分紅時的約定是怎麼定的。
如果約定里有「政府方針政策,行政制裁,許可,法律制裁等」屬於「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不能分紅,那承包股東就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股東之間約定,不論什麼因素都應分紅,那麼承包股東就應該承擔補償分紅的責任。
另外,本來可以追究承包股東在「經營」上的「懈怠」責任,如果證明他在經營和申請上,有失誤或者拖延的故意,那麼可以追究他的責任。可你說「沒有按預計通過」,說明承包股東也是預計並正常注意到了,並盡了經營上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他不承擔責任的可能性比較大。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希望你發消息給我。

⑽ 公司派發虛擬股票,只享有分紅權利,違法嗎如何做公司才不違法

只要不是國有企業,就不違法。通過協議的約定,每股資產及相應的價格多少,在員工繳納相應的價錢後,在公司內部進行股份登記,該登記盡在內部有限,分紅時根據登記的股份數分配紅利。同時要約定,離開公司時內部登記的股票作廢,並退還當初繳納的相應的股票價錢。就是這些內容要通過雙方協議和管理制度約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