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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票婚後分紅山東判例

發布時間: 2021-06-04 00:56:47

⑴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揭東升(男)與華小芳(女)系夫妻,婚前揭東升買了10萬元股票。婚後,揭東升利用業余時間炒股,有時也將家中積蓄購買了股票,但在盈利後及時將家中積蓄推出股市。現股票已經增值至20萬元,華小芳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分歧】

對於增值出的10萬元股票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於股票本金而產生的,無股票本金也就無增值可言,既然本金屬於揭東升的婚前財產,華小芳也無權分享增值部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華小芳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進一步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除孳息與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增值是投資收益,該收入凝結了夫妻一方的勞動,包含各種智力因素和其他成本,而自然增值是財產使用人因使用人之外的變化因素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狀態,其價值的增值與所有人的主觀因素無關。同理,股票增值部分也不屬於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關系所得收益,以利息和租金最為常見。

其次,如果婚前買進股票,婚後未加以管理,股票增值部分的法律性質則不同,應認定為自然增值,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如果對股票進行投資管理,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⑵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揭東升(男)與華小芳(女)系夫妻,婚前揭東升買了10萬元股票。婚後,揭東升利用業余時間炒股,有時也將家中積蓄購買了股票,但在盈利後及時將家中積蓄推出股市。現股票已經增值至20萬元,華小芳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分歧】
對於增值出的10萬元股票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於股票本金而產生的,無股票本金也就無增值可言,既然本金屬於揭東升的婚前財產,華小芳也無權分享增值部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華小芳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進一步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除孳息與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增值是投資收益,該收入凝結了夫妻一方的勞動,包含各種智力因素和其他成本,而自然增值是財產使用人因使用人之外的變化因素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狀態,其價值的增值與所有人的主觀因素無關。同理,股票增值部分也不屬於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關系所得收益,以利息和租金最為常見。
其次,如果婚前買進股票,婚後未加以管理,股票增值部分的法律性質則不同,應認定為自然增值,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如果對股票進行投資管理,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⑶ 婚姻持有的股票一直未操作,股票的分紅是否自然增長,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屬於婚後開戶購買股票比較好處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股票是婚前購買的,情況就比較復雜。」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股票,離婚後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如果婚後對賬戶未進行操作且未投入共同財產:無論盈虧與否,均屬個人資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婚後對賬戶進行操作但未投入共同財產:離婚時股票盈利,給予另一方婚後收益(如結婚時為虧損,按離婚時股票的市值減去購買時股票的市值計算;如結婚時股票盈利,按離婚時股票的市值減去結婚時股票的市值計算)一半;離婚時股票虧損,則剩餘部分仍屬個人資產。
3、如果婚後投入共同財產,能夠分清投入、盈虧等情況:離婚時股票盈利,另一方婚後收益一半的折價款;離婚時股票虧損,可按結婚時股票的市值與婚後投入的金額比例進行分割。
4、如果婚後投入共同財產,不能夠分清投入、盈虧等情況:股票賬戶市值系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上適當向開戶方傾斜。

⑷ 婚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婚後分紅和增值,是否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之規定,婚前個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婚後分紅和增值不應該算夫妻共同財產,但必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依法舉證。否則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⑸ 婚前以個人財產投資股票,婚後股票收益如何處理

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准就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時間標准.即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按照你所講的情況,你投入時的股票本金是你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如果產生了收益的,則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過專門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如果你願意離婚時平均分割該收益的,協商離婚或是在訴訟離婚後與對方達成調解,否則肯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原則上平均分割.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發消息進一步詢問.

⑹ 婚前買的股票,賺了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婚前股票婚後分紅山東判例擴展閱讀: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以上從靜態上說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約定方式來改變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合法、自願、公平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意願設立的特點。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