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分得的紅利屬於勞動收入嗎
A不合題意,按勞分配是公有經濟范圍裡面的分配;
B符合題意,股東分得的股息和紅利屬於按生產要素分配的中資本要素分配;
C不合題意,材料中股東的收入不屬於通過勞動獲得的收入,不是按勞動成果分配;
D不合題意,材料中股東的收入不屬於通過勞動獲得的收入,因此此是合法的非勞動收入.
故本題選B
Ⅱ 股票收益屬不屬於孳息
不屬於,股票收益不是只是股息。而股息才是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有利息,股息,租金等。
Ⅲ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是怎樣的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問題 《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法解釋》第104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這兩個規定有沖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合同可以規定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孳息;質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孳息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但是,《擔保法解釋》卻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該司法解釋與《擔保法》相矛盾,從法理上來說應是無效的。但在法律實踐中,各地各級法院卻都是唯司法解釋馬首是瞻。
這里需要解決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孳息的范圍的確定。關於股權孳息的范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證券公司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33條則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由此推論,則配股不屬於孳息。至於其第33條第2款的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押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這一款規定應理解為質權效力中的質權保全權。
所以筆者認為股權的孳息包括股息、紅利、送紅股及因公積金轉增股本而發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實踐中常常把送紅股、配股與公積金轉增股本混為一談。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於公司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它是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紅股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及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但總股本增大了,同時每股凈資產降低了。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減少一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雖然從嚴格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不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但它並沒有給股東施加新的負擔,因此可以理解為股權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現有股東發行新股,屬於再籌資的手段,股東要按配股價格和配股數量繳納股款,完全不同於公司對股東的分紅,它在賦予股東一定的優先購買權之外,還施加給股東一定的負擔,因此,配股不能理解為股權的孳息。
Ⅳ 法律規定所產生的孳息屬於法定孳息嗎
法定孳息,指的就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借貸產生的利息等。
Ⅳ 為什麼彩票的孳息為法定孳息而股票的收益卻不屬於法定孳息
你這樣想,股東憑借股票擁有的公司在分紅前已經繳納過各種稅了!而彩票僅僅付出了成本而未為其收益繳稅。
Ⅵ 股票收益是法定孳息嗎為什麼
股票不是法定孽息。因為炒股」導致貨幣的升值,不是「以原物供他人利用」的結果。炒股只是把其貨幣所蘊含的財產價值,轉化成了權利,而後又轉化回來。因此不屬於法定孳息。
Ⅶ 股票收益是不是孳息
股票收益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分紅,也就是你說的孳息;一是可流通交易的股票,其價格隨著時間產生的價差,可以讓持有者獲得收益,比如A股票,一年前股價10元,一年後股份20元,持有人如果10元時買進,20元時賣出,即可獲得10元收益。
Ⅷ 股票分紅除息不是等於沒分嗎
股票分紅你的股數並沒有變化,明年可以繼續分紅,賺錢的能力沒有變,就像出租房子一樣。
Ⅸ 個人股權(不參與公司經營)的分紅屬於孳息不應算夫妻共同財產吧
易法通解答:
這里的「投資經營收益」不管你有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只要你入股了,有分紅收益了,該分紅收益就是「投資經營收益」。並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所以,在婚後你所得的分紅是屬於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有其他疑問,請上易法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