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港股股票分紅派息後 需要交股息稅嗎
需要。
股息紅利稅是指對上市公司的分紅征稅。對一年以上的長線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月以內短期買賣的投資者加倍徵收股息紅利稅。
紅利所得稅屬於「個人所得稅」范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1)中港稅收協定股票分紅擴展閱讀:
對於股息紅利稅差別化徵收這一消息,市場人士普遍將其視作利好,認為可以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之前一直稱2132點是「鑽石底」的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甚至表示,這一政策是一個重大利好,有助於目前A股市場的穩定,對鼓勵長期投資行為以及藍籌股的長期持有意義重大。
不少分析人士指出,紅利稅差別化徵收利好藍籌股,特別是高分紅的「現金奶牛」,投資者可以通過長期持股獲得更大收益;對多年不分紅的績差股和券商股則是利空,因為投資者長期持股會降低交易頻率,減少券商交易傭金收入。
公司合並時得到的合並補貼等,原則上也「視同股息」,徵收股息所得稅。但是,股東在公司將利潤准備金轉入資本金時得到的收入和無償交付、股票分割及股東分攤有償增資所取得的新股票,不計入股息收入,亦不征稅。
征稅方式有三種,即免除申報制、源泉分離選擇制和申報綜合課稅制。無論哪一種方式,在股東從公司取得股息時已扣除了源泉所得稅(從源課稅),稅率原則上為股息的20%。
⑵ 這股票是不是要分紅了,每股分多少
是的,每股5分錢,你買了中國中冶嗎
⑶ 600062今年有沒有分紅送股
10派3.42元(含稅) (稅後派)3.249元
股權登記日:2014-07-09
預案公布日:2014-03-12
除權除息日:2014-07-10
紅利發放日:2014-07-10
華潤雙鶴已經實施分紅了
⑷ 通過滬港通購買的股票,發放特別股息分紅不能享受嗎
能享受,當然要繳點稅的。
內地個人投資港股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A股的股息紅利所得,應分別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征稅。
⑸ 企業如何給境外股東分紅
1、股東為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四、關於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2、股東為個人
第一種情況,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
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其他情況,外籍個人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來自中國境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另,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可按稅收協定約定的優惠稅率執行。
⑹ 股息紅利收入 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例如,甲企業2010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資分紅50萬元,其中,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20萬元,而超過12個月的分紅30萬元。那麼甲企業取得超過12個月的股票分紅30萬元為免稅收入,不需要繳稅。但持有不足12個月的股票取得分紅20萬元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即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20萬元×25%)。
非居民企業取得分配所得要繳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2008年之前實現的稅後利潤的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不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資方2010年股息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A上市公司應為香港投資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根據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規定,假如香港投資方是直接擁有該上市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則適用稅率為5%,即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100萬元×5%),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個人股東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繳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分得的紅利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的規定,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取得以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居民個人投資者取得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轉增股本,假設核定金額為10萬元;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假設核定金額為15萬元。根據規定,個人取得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10萬元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取得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15萬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即3萬元(15萬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對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⑺ 「滬港通」買賣股票涉及哪些稅收政策
1、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稅問題
(一)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收入總額,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四)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徵企業所得稅。
(六)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七)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2、香港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 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
(一)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二)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予以退稅。
3、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 滬港通買賣股票的營業稅問題
(一)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二)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暫免徵營業稅。
(三)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營業稅。
4、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轉讓股票的印花稅問題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稅款。
⑻ 股息的預提所得稅如何處理
預提稅優惠稅率 當收款人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時,大多數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都規定了不超過來源國股息總額10%的限制稅率。 有些協定中指定了15%的預提稅高優惠稅率(例如,中國與澳大利亞、巴西、紐西蘭 和挪威簽訂的稅收協定)。因為中國國內法規定的預提稅稅率是20%,所以15%的稅率依然被視為是優惠的。同時有些協定中指定了5%或7%的預提稅低優惠稅率(例如,中國與蒙古、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簽訂的稅收協定)。5%或7%的預提稅低稅率適用於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特定情況,這種情況是指作為股息受益所有人的公司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25%以上的表決權股份(例如,中國與奧地利、韓國、盧森堡和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 中國簽訂的各個稅收協定中的預提稅優惠稅率 依照中國目前的稅法,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對境外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即股息)是免稅的。從中國的國內公司分配的股息(即通過B股H股和N股分配的股息)依照 國家稅務總局 的一項通知,目前也是免稅的。 因而就中國稅收來說,目前協定中規定的優惠稅率實際上並不是優惠的。如果中國以後依照國內法按照某一稅率對股息徵收預提所得稅,上述協定中指定的優惠稅率才能稱得上優惠。 A股、B股、H股和N股 在中國, 股票被分成"A股"、B股"、"H股"和N"股"."A股"是中國國內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以人民幣為面值的股票。"B股"以人民幣為面值但通過外幣進行認購和交易。"H股"和"N股"是中國公司在中國境外發行、以外幣為面值的股票。 "股息"稅收協定中,"股息"一語是指從股份或者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收人來源國(即分配利潤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國家)稅法,視同股份所得同樣征稅的其他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 "受益所有人" 協定中股息預提稅的優惠稅率僅適用於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除非協定中做出其他的規定。 預提所得稅的免稅規定 某些稅收協定對股息的預提所得稅做出了免稅規定。免稅可能是相互的(締約國雙方都提供免稅待遇),也可能是單方面的(僅在一方締約國提供免稅待遇)。 相互免稅 中國與科威特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對特定情況下股息的相互免稅做出了特別的規定。依照此協定,由中國居民公司支付給科威特居民的股息,應僅在科威特徵稅(即在中國免於徵收預提所得稅),如果該項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 (I)科威特政府。政府機構或為科威特政府直接或間接全部擁有的其他實體; (II)由科威特政府直接或間接擁有至少20%股份的科威特居民公司。 反之亦然,此規定平等地適用於科威特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民的股息。 單方面免稅中國與馬來西亞簽訂的稅收協定,對股息的預提所得稅做出了單方面的免稅規定。 依照此協定,中國居民公司支付給馬來西亞居民的股息,可以按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征稅。但如果該項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馬來西亞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該股息總額的10%。然而,馬來西亞居民公司支付給受益所有人是中國居民的股息,在馬來西亞除對公司所得征稅外,免除對該項股息徵收任何稅收。 稅收優惠待遇的申請 要想獲得股息預提稅優惠稅率待遇的外國納稅人,需要遞交一份《外國居民享受協定待遇申請審批表》。此申請表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索取。
⑼ 如何理解中港稅收協定中不動產占資產50%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財產收益條款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9號)第三條規定,「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三條第四款以及「國稅發〔2010〕75號所附條文解釋」所述的公司財產和不動產均應按照當時有效的中國會計制度有關資產(不考慮負債)處理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價,但相關不動產所含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價值額不得低於按照當時可比相鄰或同類地段的市場價格計算的數額。
⑽ 大陸與香港有雙邊稅收協定嗎對應的股息優惠稅率是多少
因為香港為中國一特別行政區,故雙方不能簽協定,但大陸與香港有類似協定的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安排。
股息在提供香港稅務當局或行業協會的居民證明即可以按照規定享受5%的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