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夥企業分配股息如何納稅
合夥企業分配股息納稅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1)合夥企業股票分紅納稅時點擴展閱讀:
經營所得
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㈡ 自然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分紅納稅問題
是企業代扣代繳~
分紅屬於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我國個人所得稅都是實行源泉扣繳,所以發放單位應該代扣。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該條自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5]207號)規定:「一、納稅人2005年度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應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二、納稅人2005年度所得12萬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無需辦理納稅申報。已納入當地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者管理范圍的,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三、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當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按規定於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度全部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四章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雙向申報制度,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是指,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依法律、行政法規所提出的要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收入、納稅信息進行交叉比對、核查的一項制度。」從雙向申報制度的立法本意可知,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自行納稅申報義務並未排除支付人的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支付紅利時,應該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並未要求個人對股息紅利所得自行申報,從而排除公司的代扣代繳義務,因此,公司作為紅利支付人,如果在支付紅利時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㈢ 公司制企業從合夥企業取得的分紅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間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按月份或季度預繳稅款的納稅人,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預繳稅款。
其中,第四季度的稅款也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先進行預繳,然後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進行年度申報,稅務機關在5個月內(實際情況是匯算清繳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6月9號)進行匯算清繳。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
一、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公司作為合夥人收到該筆分紅款應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㈣ 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稅後分紅,分配後是否免稅
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稅後分紅,分配後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可以理解為免稅
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按月份或季度預繳稅款的納稅人,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預繳稅款。
其中,第四季度的稅款也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先進行預繳,然後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進行年度申報,稅務機關在5個月內(實際情況是匯算清繳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6月9號)進行匯算清繳。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
一、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公司作為合夥人收到該筆分紅款應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㈤ 合夥企業分紅怎麼繳稅
普通合夥企業年底分紅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普通合夥企業,是指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依照《合夥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夥企業。
根據國發[2000]6號《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
查賬徵收的合夥企業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填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在季終後15天內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按帶征率征稅的企業,應按月並在月終後10天內申報納稅。
因此,合夥企業平時已經申報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其利潤已經是稅後利潤,合夥人之間分紅時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5)合夥企業股票分紅納稅時點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㈥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收益怎麼繳稅
你好,合夥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