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質押分紅算誰的,有沒有人告訴我的
股票質押後的分紅派息談不上享受,你就別指望人家再把錢給你了。
因為分紅的同時要除權,也就是分給你多少現金,同時通過下調股價再進行了扣除,這些股票的市值沒有絲毫增加,怎麼能說是享受呢?隨便翻開哪支股票的k線圖,你可以仔細看看,人們熱衷的分紅是怎麼回事。
❷ 場外股票質押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1 股票現狀調查
由於股票價格頻繁波動,因此股票出質人和質權人對通過質押股票所能獲取的融資金額以及質押股票所具備的返款擔保能力甚為關注。為准確反映擔保能力,質權人須調查股票狀況,包括(1)股票本身的情況,即股票持有人是否有權對外出質股票,股票是否存在質押、查封、凍結等影響其擔保能力的情形;(2)上市公司的情況,即上市公司近三年業績情況,須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被暫停上市、被終止上市的風險,進而影響股票價值及其持續擔保能力。
質權人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了解股票及上市公司的情況。一是可查看上市公司公告。因為上市公司負有依法披露重大信息的責任,如股票發生出質、查封或凍結,或上市公司近幾個年度內的凈利潤為負值,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被暫停上市、被終止上市,上市公司等情形均需予以公告。但該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並非所有上市公司股東的股票發生質押、查封、凍結均屬重大事項、均要求公告。對持少量股票的小股東而言,其所持有的股票數量和金額均不高,其所持有的股票的質押、查封、凍結並非必然屬於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因而不一定會予已公告。此外,公告發布在時間上存在滯後性,並不能實時反映股票狀況。二是可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證登」)查詢股票信息。《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中證登登記簿記系統內的證券登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稱、證券賬戶號碼、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證券持有人通訊地址、持有證券名稱、持有證券數量、證券託管機構以及限售情況、司法凍結、質押登記等證券持有狀態」。因此,通過中證登可查詢到股票持有人、持有數量、證券類別(無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權益類別、凍結數量等信息,該方式能較准確和全面的反映股票現狀。
2 股票的擔保價值
股票價格隨上市公司業績等因素在短期內會頻繁波動,因此在股票質押期間股票價格可能會大幅高於或低於股票質押時價格,這與一般動產或權利在價值上的穩定性存在區別。為避免因股票價格波動異常而承擔較高的商業風險,出質人和質權人往往以設定質押率、警示線和平倉線、追加保證金和質押股票數量等方式確保質押股票具有持續擔保能力。
2-1 質押率
質押率是指融資本金或炒股本金與雙方約定時點質押股票市值的比值。質押率高,則融資方同數量的股票經質押後可獲得融資款就較多;若質押率低,則可獲得的融資款就較少。例如質押股票的市值為1000萬元,如質押率為50%,則融資方可獲得融資本金為500萬;如質押率為70%,則融資方可獲得的融資本金為700萬。因此,設定適當的質押率可有效降低因股票價格波動而導致的風險。《證券公司股票質押炒股管理辦法》(2004年11月2日起施行)第13條規定「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但該規定僅限於股票質押炒股業務,即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炒股業務,對於其他一般的場外股票質押的質押率目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質押率的高低為出質人和質權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出質人和質權人可以自行約定,具體比率則有賴於雙方對股票價格、上市公司業績等綜合評估後決定。
2-2 警示線、平倉線及保證金
為應對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實踐中質權人會要求設置警示線、平倉線和保證金制度。例如將融資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50%設置為警示線,如股票市值低於警示線,則出質人或債務人應備好保證金,做好補倉准備;將融資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30%設置為平倉線,如股票市值低於平倉線,則出質人或債務人應支付相應數額的保證金,以確保保證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和不低於平倉線。如出質人或債務人拒絕支付保證金,或支付的保證金不足則質權人可以指令證券公司平倉止損。在此情況下,也可由出質人追加質押股票的數量或提供其他擔保以保障出質人的質權不受損害。該等警戒線、平倉線及保證金追加的安排也符合《物權法》第216條和《擔保法》第70條關於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時要求出質人應提供相應擔保之要求。
但在股票質押期限內,質押股票的價格大幅上漲,出質人是否可以減少出質的股票數量,解除部分質押股票,同時將經解除的質押股票出質給第三方從而獲取更多融資呢?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雖從公平公正角度而言,現有法律既然賦予了質權人在質押財產價值明顯減少時要求出質人補充擔保的權利,相應的也應賦予出質人在質押財產價值明顯增加時要求減少質押財產的權利。但是,為避免質權人、出質人疲於頻繁地變動質押財產,以及質權人解押後質押股票大幅下跌而要求出質人補充質押股票時出質人無股票可質押或拒絕質押的風險,實踐中一般並不賦予出質人解除質押的權利,而是通過調整保證金予以平衡。
❸ 法律對股權質押是怎樣規定的
一、股權質押的概念
在此需要指出,《擔保法》第75條第2項及第78條法條表述頗有不妥之處。首先,「股份」這一概念使用不規范。第78條第3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可見,《擔保法》該處所用的「股份」,是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對股份這一概念,盡管世界上有些國家,如德國和法國,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統一使用,即不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均稱為「股份」。然而,在這兩個國家,其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資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為數額相等的份額」。(註: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頁。)但在大多數國家,股份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稱「股東份額」(註: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頁。),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則稱「股份」(註: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3頁。)。我國《公司法》及我國公司法頒布以前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僅稱「股東出資」或「股東的出資額」,對股份有限公司才稱「股份」,從未混同使用。可見,在我國,「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擔保法》對此概念的不規范使用,實為立法技術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對「股份」和「股票」兩概念並列使用不妥當。股份,從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資本的成份和公司資本的最小計算單位;從股東的角度來看,是股權存在的基礎和計算股權比例的最小單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兩者之間的關系,猶如靈魂和軀殼。(註:江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頁。)因而,股份與股票是兩個不同層次上的概念,不應並列使用。我個人認為,上述《擔保法》的兩條文中,對「股份」和「股票」應統一改稱股權為宜,或至少應與公司法相統一。
二、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分析
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一)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內涵
關於股權的內容,傳統公司理論一般將股權區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自益權均為財產性權利,如分紅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份(出資)轉讓權;共益權不外乎公司事務參與權,如表決權、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請求權、對公司文件的查閱權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權已無存身之地,股東權利均變成一體的自益權。因此,有些學者主張,與其繼續沿用共益權和自益權的傳統分類方法,不如將股權區分為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76頁。)還有學者認為股權包括財產權的內容和人身非財產權的內容。(註:毛亞敏:《擔保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頁。)據以上對股權內容的劃分,有人斷言,股權質押,僅以股權中的財產權內容為質權的標的。(註:毛亞敏:《擔保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頁。)對此意見,我個人不敢苟同。首先,股權從其本質來講,是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於公司,即股東的投資行為,而獲取的對價的民事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頁。)不論股東投資的直接動機如何,其最後的目的在於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換言之,股東獲取股權以謀得最大的經濟利益為終極關懷。既然股東因其出資所有權的轉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直接實現其在公司中的經濟利益,那麼就必須在公司團體內設置一些作為保障其實現終極目的的手段的權利,股東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遂應運而生,即兩者分別擔當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角色。而且,兩種權利終極目的的相同性決定了兩者能夠必然融合成一種內在統一的權利,目的權益就成為缺乏有效保障的權利,目的權利與手段權利有機結合而形成股權。可以說,股權中的自益權與共益權或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或目的權與手段權利,只是對股權具體內容的表述。實質上這些權利均非指獨立的權利,而屬於股權的具體權能,正如所有權之對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諸權能一樣。正是由於這些所謂的權利和權能性,方使股權成為一種單一的權利而非權利的集合或總和。(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頁。)因而,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權作為質權的標的,是以其全部權能做為債權的擔保。在債權屆期不能受到清償時,按照法律的規定,得處分作為質押物的股權以使債權人優先受償。對股權的處分,自然是對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其結果是發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如果認為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僅為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股權質押權的實現也僅能處分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不可能處分未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公司事務參與權。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二)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表現形式
如前所述,股權是股東以其向公司出資而對價取得的權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表現,出資比例的多寡決定並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擁有的股份為表現,股份額的多寡決定並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是其擁有股權和股權大小的證明,但出資證明與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證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的證明是股票,股東持有的股票所載明的份額數證明股東擁有的股權的大小。股票是股權的載體,即股票本身不過是一張紙,只是由於這張紙上附載了股權方成為有價證券,具有經濟價值,股權才是股票的實質內容。股票是流通證券,股票的轉讓引起股權的轉讓。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又常常用出資轉讓或出資份額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而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則多以股份轉讓或股票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註:如股票轉讓。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轉讓。)因此,股權質押,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份質押或股份質押。(註:前已述及,我國擔保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股份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票質押。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質押。)
(三)對股權質押標的物的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註:《公司法》第35條第10項。);(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
❹ 證券法對高質押股的規定能否送股分紅
能
第十四條 本公司為質權人開設質押登記特別資金結算帳戶,為出質人開設質押登記特別股票帳戶。特別股票帳戶須以指定交易方式指定在質權人的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上。
第十五條 本公司出具證明書後,用於質押登記的股票將轉入出質人質押登記特別股票帳戶中,並予專戶管理。
第十六條 出質人可開設一個以上的質押登記特別股票帳戶。已經用於質押的特別股票帳戶,在該筆質押未注銷前不得再次用於質押登記。
第十七條 開設質押登記特別股票帳戶須交付的文件:出質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每個股票帳戶開戶費人民幣400元。
第十八條 開設質押登記特別資金結算帳戶須交付的文件:質權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九條 質押股票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如送股、分紅派息等),由本公司結算系統自動計入相應的質押登記帳戶。
第二十條 質押股票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配售時,配股、配售權仍由出質人行使,質權人應予以配合。出質人應提前將配股、配售資金劃入質權人特別資金結算帳戶。配股、配售的股份自動隨質押物一起質押
❺ 關於股份質押的法律問題
股份質押,對於質押權人來說享有的是該股權的優先受償權,一般是通過起訴,經法院判決後申請執行,優先受償質押股權拍賣後的款項。
雙方也可以協商,對質押股權作價抵債,最好先評估股權的價值。如果債務人還有其他債務,相關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異議。
❻ 股權質押後,分紅給誰
針對滬深股票質押回購業務來說,「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並予以質押。」
如果您的履約保障比例足夠高,並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約定,可以提取高於某個比例之上部分的現金。
❼ 融券分紅權益歸屬問題
要還,具體規定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第3.2.3節第三款:「客戶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
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
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券商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
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相關解釋說明見下文:
我國融券制度規定,在標的證券發生紅利派發,配股等情形時,尚未還券的融券投資者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補償.為何要做出這一規定補償標准如何確定本文將對這些問題做出回答.
1,為何要做出融券補償的規定
尚未還券的融券投資者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補償,是各國證券市場的慣例.這一規定是必須的,有其內在合理性.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假設證券公司出借100股證券A給客戶,在客戶歸還證券前,證券A出現了分紅派息,每股分紅1元,股權登記日當日該證券市價9元.次日,由於除權原因,證券市價跌至8元.再過一日,融券合同到期,客戶歸還100股證券A.假設不補償時,證券公司收回的證券A仍為100股;但相對證券公司未出借證券而言,證券公司將損失100元的紅利收入(100股1元/股).因此,假如不做出補償規定,證券公司將不願把證券出借給客戶,這是做出補償規定的根本原因.
從另一個角度,客戶向證券公司做出補償,是否影響了客戶的利益接前例,到期日客戶應歸還給證券公司100股證券A,假如沒有分紅除權的因素,那麼到期前一日購入證券A時,市價正常來說應當是9元,而非8元,客戶買入100股證券A將需要花費900元.而在分紅派息的情況下,由於分紅除權導致的價格下跌,客戶只需花費800元就可買入100股證券A,加上補償給證券公司的100元現金分紅款,客戶總計支出同樣為900元.因此,盡管規定客戶需將分紅款補償給證券公司,但融券投資者可以從分紅除權導致的價格下跌中獲利,客戶並不會因融券補償而蒙受損失.
總之,對證券公司和客戶這一證券借貸雙方而言,在借貸期間發生現金分紅時,要求借入方對出借方進行補償.補償的金額相當於所借證券數量可獲取的現金分紅,這一規定對雙方均是合理的.
同理,分析表明,在派發紅股,增發新股,配股等情形時,融券投資者同樣也應當對證券公司做出補償.只有這樣,證券公司出借證券才不會損失其應得的權益;對客戶而言,盡管需要補償,但不會不合理地加重其成本.可以說,融券補償規定是證券借貸行為得以存在的必要前提之一.
二、融券補償有哪些方式?
根據我國融券制度的規定,投資者存在尚未了結的融券交易的,在下列情形下應當按照融券數量對證券公司進行補償:
1、證券發行人派發現金紅利的,融券投資者應當向證券公司補償對應金額的現金紅利。
2、證券發行人派發股票紅利或權證等證券的,融券投資者應當根據雙方約定向證券公司補償對應數量的股票或權證等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予以補償。
3、證券發行人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的,或者證券發行人增發新股以及發行權證、可轉債等證券時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的,由證券公司和融券投資者根據雙方約定處理。
可以看到,對於現金分派和證券分派,我國融券制度規定了明確的補償標准或方式。但對於配股權和優先認購權,我國融券制度只規定由「證券公司和融券投資者根據雙方約定處理」,而並未對補償標准和方式做出具體規定。
❽ 被質押的股票遇分紅,紅利歸誰
針對滬深股票質押回購業務來說,「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並予以質押。」
如果履約保障比例足夠高,並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約定,可以提取高於某個比例之上部分的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