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權激勵如何收稅限制性股票如何收稅
股權激勵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3種形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某一時期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內是不得出售的。那麼,個人取得上述股權激勵所得應如何繳稅呢? 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與本公司股票有關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取得時並不能給其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對其繳稅,而是在行權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日繳稅。現舉例說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一】A集團(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2009年授予激勵對象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計劃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授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600萬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後自授予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後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張某獲得公司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為15元/股。假定1年後經考核張某符合行權條件,將於2010年2月5日行權,即按15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21元/股。依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21-15)×100000=600000(元);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這里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規定月份數一般情況下應為12。依上述規定,應納稅額=(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該上市公司為虛擬標的股票,在滿足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行權價格與兌付價格之間的差額;本期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日起至該日的第二個周年日止,等待期滿後的3年為行權期。其中,第一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40%,第二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第三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某獲得10萬份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業績考核符合標准,並按計劃兌現股票增值權總量40%的增值額,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4元/股。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徵收個人所得稅。該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24-15)×100000×40%=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繳稅【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該公司採取回購股票方式向激勵對象無償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勵條件及解鎖規定不變。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10萬股限制性股票,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則應在解鎖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20+22)÷2×100000×40%=840000(元),應納稅額=(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貳』 股權激勵的股權有年底分紅嗎
股權激勵的股權年底到底有沒有分紅,要看到底有沒有取得股票:如果股票還沒有記到自己的名下,只是一個預期股權,這樣是沒有分紅的;如果已經取得股票,只是有限售要求,這樣的股票是有分紅的。
『叄』 中國建築股權激勵的股票怎麼分紅
我來回答吧:
我們根據2016年年底的《中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計劃》來回答這個問題。
它激勵的工具採用的是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獲得的轉讓等部分權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它的標的股,也就是被選為參考標準的股票是A股。另外,中國建築(601668.SH)是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那麼,它的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
限制性股票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我大膽猜測你想了解的就是這兩個部分),一是獲得條件,二是出售條件,也就是說,激勵對象只有在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下,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我們先來看看獲得條件,針對公司及個人都有限制的條件。
針對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鎖前一個財務年度公司業績達到以下條件:
1.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 14%;
2.凈利潤三年復合增長率不低於 10%;
3.完成經濟增加值(EVA)考核目標。另,上述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原則上不低於對標企業 50 分位值水平。
針對個人:根據績效考核辦法,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個財務年度,激勵對象個人
績效考核結果達到合格及以上。其中:1.考核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激勵對象,可以按照 10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
2.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激勵對象,可以按照 8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3.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激勵對象,不能進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在獲得限制股票(即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兩年為限售期,在限售期內,激勵對象根據本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標的股票(包括激勵對象出資購買的標的股票)被鎖定,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關於出售條件:在限售期後,如果公司業績滿足計劃規定的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分期(3期)解鎖。解鎖後,員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
解鎖條件:
公司和激勵對象滿足以下條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鎖安排進行解鎖:
-限制性股票解鎖前一個財務年度公司業績達到以下條件:
1.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 14%;
2.凈利潤三年復合增長率不低於 10%;
3.完成經濟增加值(EVA)考核目標。另,上述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原則上不低於對標企業 75 分位值水平。
-根據公司績效考核相關辦法,限制性股票解鎖前一個財務年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達到合格或以上,其中:
1.考核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激勵對象,可以按照 10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
票的解鎖;
2.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激勵對象,可以按照 8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鎖;
3.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激勵對象,不能進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鎖。限售期滿後的 3 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可以在不低於 3 年的解鎖期內勻速解鎖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對於公司業績或個人考核結果未達到解鎖條件的,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勵對象的授予價格購回,且不計利息。
還有什麼問題,可以私聊。
『肆』 限制性股票 與 激勵股 的聯系和區別
股權激勵目前中國的方式有:限制性股票期權激勵,股票期權激勵以及股票增值權激勵,樓主大概說的是股票期權激勵和限制性股票激勵這兩種吧,兩種都是股權激勵的范圍,比較起來的話:
定價:限制性股票的行權價格是以公告日前20日的平均價的50%作為其行權價格(一般)而股票期權激勵的行權價格是以公告日前的30日的均價或收盤日前一天的價格進行比較的較高者為定價。
收益:看舉例就可以得出:一家上市公司給一位管理層1萬股股票期權,執行價格為每股30元。他的一位同事則獲得3500股限制性股票。5年後,股票期權持有人可能會執行所有的期權買入股票,而他的同事也能夠出售所有的限制性股票。如果5年後股票價格升至60元,股票期權持有人將獲得30萬元的稅前收入,而他的同事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21萬元的稅前收入。如果股價5年後跌至15元,股權將不值得執行,而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52500元的稅前收入。比較稅前收入,可以看出股票市價的變動直接決定了兩者的收益。
具體比較見圖:
『伍』 股權激勵對象能分紅嗎
無論是實股還是乾股,都會有分紅。股權激勵的股權年底到底有沒有分紅,要看到底有沒有取得股票:如果股票還沒有記到自己的名下,只是一個預期股權,這樣是沒有分紅的;如果已經取得股票,只是有限售要求,這樣的股票是有分紅的。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陸』 股權激勵:想要激勵老員工,如何進行分紅股分配
分紅權激勵依據的是員工的人力資本貢獻,這就需要核定人力資本貢獻比例。首先,要明確企業的利潤是物質資本與人力資本共同創造的。
例如A公司2017年凈利潤1000萬元,物質資本佔40%為400萬元;人力資本佔60%為600萬元。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的貢獻比要根據具體企業而設定。其次,在明確了人力資本的總貢獻值後,需要進一步明確企業中每一個人的佔比。
這里需要指出,在衡量每一個員工的人力資本數額時,全職在企業任職的老闆也要統計在內。實際上老闆是人力資本最多的人,老闆即是物質資本投入者,也是人力資本投入者。
老闆之外的員工不是都有很多人力資本的,很多員工沒有多少人力資本。人力資本多少不是主觀臆測,而是靠業績考核考量出來的。
只要把每個員工的績效考核做好了,就可以向每一個員工分配相應的紅利。仍以上例說明,A公司2017年人力資本應分紅600萬元。
共有20名員工個人績效考核總分超過80分,由該20名員工分享此600萬紅利。20名員工個人考核總分1200分,技術經理張剛個人考核分120分,張剛應分:120÷1200×600=60萬元。
利用上述分配思路,無論企業有多少員工,也無論是增加還是減少員工,都可用,而且公平合理。這就是動態分紅權激勵制度。
(6)限制性股權激勵股票能分紅嗎擴展閱讀
退出機制
1、職務變動
以職務調整之日為原崗位在職分紅股截至日停止計算原崗位分紅,新任職崗位起始日確定股份數量開始計算分紅。
2、辭退
取消在職分紅激勵資格,當年分紅及未發放部分取消。
3、因公殉職
取消在職分紅激勵資格,以殉職時間為截止日計算並支付當年分紅,一次性發放未發放分紅給其指定繼承人。
4、喪失行為能力
取消在職分紅激勵資格,取消當年分紅,一次性發放未發放分紅。
5、退休
取消在職分紅激勵資格,以退休日期為截止日計算並支付當年分紅,一次性發放未發放分紅。
6、死亡
取消在職分紅激勵資格,以死亡日期為截止日計算並支付當年分紅,一次性發放未發放分紅。
7、刑事處罰
取消在職分紅激勵資格,取消當年分紅及未發放分紅。
『柒』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怎麼算分紅
股權激勵制度的設計要依據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而定,目前國內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中常用的激勵方式有:期權、期股、分紅股、限制性股份等等,股權激勵方式中可以只設置乾股分紅權,同時也可以設置期權,或者二者綜合起來,即國內常用的期股激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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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公司設置股權激勵制度是否可以只有紅股(僅享有當年分紅權)和期權
享有分紅權的「紅股」即虛擬股票,僅參與分紅,二沒有投票權。股權激勵的實施方式有很多種,包括期權,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折扣購股等等。.
『玖』 股權激勵未解禁能參與分紅和配股嗎
一般情況下時不可以參與的。
原因如下:
股權激勵未解禁的話對能否參與分紅和配股是有影響的,這是因為股權激勵的方案就時包括分紅、配股、紅利和紅股等等的 ,它也有稀釋股本改變供求關系的作用,還有激勵投資者買進改變供求關系的作用等等。
下面是對股權激勵的介紹: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屬於期權激勵的范疇。
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
『拾』 限制性股票分紅如何處理
首先了解什麼是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限制性股票分紅如何處理:
第一、既然限制性股票按照法律形式確認為權益工具,則與權益工具相關的分配也應當作為利潤分配處理;
第二、應當區分現金股利可撤銷與現金股利不可撤銷兩類情況,對於前者分配的現金股利應當沖減負債,因為等待期內可撤銷現金股利的發放實質上減輕了公司今後回購相關股票時的支付義務;對於後者分配的現金股利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屬於上市公司的人工成本;
第三、應當考慮未來解鎖的可能性,對於預計未來可解鎖限制性股票持有者應分配的現金股利作為利潤分配處理,對於預計未來不可解鎖限制性股票持有者應分配的現金股利計入相關成本費用處理;
第四、既然限制性股票對於發行該股票的上市公司而言本質上是一項債務工具,那麼所支付的現金股利就應當視同利息,確認為相關的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