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股票分紅 配股
關於配股,會公告哪一天是股權登記日及配股繳款期,交易系統在配股開始日後,在你的帳戶上會有相應數量的"康美配股"並顯示其相應的代碼,你申報配股便象賣股一樣,申報賣出"康美配股"輸入相應的數量和價格.在申報完成後,成交回報一欄會顯示配股買入成功,並扣除相應的配股款。
需要提醒的是深滬兩市配股操作是相反的,滬市個股的配股是申報賣出,而參與深市個股配股則是申報買入。有些券商的軟體更人性化,滬市的配股無論你申報賣出還是買入都可以配股成功.看你的券商交易系統是哪種,你可以先試下申報賣出,看是否繳款成功,若不成功再申報買入試試。你若要更穩妥些,到時可以的證券公司的客服電話咨詢是申報買入還是賣出。
『貳』 分紅配股
根據公積金,未分配利潤,上市公司經營,運營情況,上市公司凈利潤...
10000股中石油,比如:2012年中國石油,中期利潤分配方案:每10股分紅1.525元/稅前。股權在策登記。股權登記日:
2012年9月17日除權除息日是2012年9月18日
1.525乘以1000=1525(稅前)
假如: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送紅股,那還不一樣,10送2,10轉增2...
配股:10配2,配股價9元...,實際市場交易價可能是10元,這樣你以9元的價格參與了配股,
等配股可流通上市時,股價可能是10.5元(可能)...
以上,分配,分紅,轉增,配股...都是以總股本為准...。
如果中期,或年報,定出有分配方案。(股東大會通過)股權登記日在策,你持有10000股,中國石油,
那你就案比例計算了...
『叄』 股票送股,配股,分紅是怎麼回事
你好,送股是指上市公司將利潤(或資本金轉增)以紅股的方式分配給投資者使投資者所持股份增加而獲得投資收益。
分紅是指上市公司以現金方式發放股利,這種分配方式需交納所得稅,在進行分配時,目前送股和紅利所得已可自動進入股東帳戶。
配股是上市公司按一定比例給予投資者再次投資股份的機會,這並不是一種利潤分配方式。在上市公司宣布配股後,需要股東賣出相應的配股權證,如明天科技(600091)每10股配3股,投資者如原有100股需在除權後的繳款期賣出30股明天科技配股權證(700091),並有足夠的配股保證金,即可獲配成功。配股部份需待配股上市公告後才可交易。
『肆』 某公司公布分紅配股方案,每10股送10股,配4股,配股價為8元,該股票在股權登記日的收盤價為13元。
這個題有問題,確切地說有兩個錯誤:一是配股價過高的問題;二是分配基數不明確(猜想是送股前的股本總數為基數)。
送股後的除權價為13/(1+1)=6.50元,這個價格大於配股價8元,所以是沒有人參與配股的(就是說目前該股票價格為6.50元左右就可以買到誰會花8元錢去買,配股是有配股權的投資者自願行為,即配不配股自己說了算),按照規定要由承銷商包銷。如果真出現這種情況,持有該股最終會賺錢(因為8元配股的券商不會賠錢賣的)。當然也可以算出最終除權價(6.50+0.2*8)/(1.2)=6.75元。
『伍』 97年天津內部股票 天原股份 和 萬源投資 現在怎麼樣了分紅配股了么 上市了么
建議可在網上搜索該證券公司的現在辦公地址,電話。然後詢問有關事項。
『陸』 關於股票分紅配股的問題!請各位來幫忙!
10配2還需要你參加配售,這2股按配股價購買,配售以後就是100股變120股,股票買入規定是按手來委託,賣出時可以按零股(不足一手)來委託賣出,例如你有520股,你可以委託120股也可以委託520股.
『柒』 股票,分紅配股預案到實施時間
입어야합니까?라고물었다.
『捌』 關於有分紅+配股的股票價值的計算。求計算過程
過節還提問,證明好學,首先問候你春節快樂!
現金=股數*10% 這個說的不清楚,分的是現金,股數*10%還是數量啊,不是金額。
這是其一,其二,是固定股利嗎,還是只是今年的分紅?
其三,股票分紅就是分股票不會改變資產的價值總量,改變的只是結構而已。
『玖』 股票分紅配股方案
1.你買的是600497馳宏鋅鍺股票。你可以繼續買入,一直到截至2009年11月30日(T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以你此時持有的股票數量為基準。10配3.賬戶上會自動顯示配股數量。2. 1、配股繳款時間:
2009年12月1日(T+1日)起至2009年12月7日(T+5日)的上交所正常交易時間,逾期未繳款者視為自動放棄配股認購權。你一定要申購買入,輸入配股代碼,價格,數量。 3、繳款方法:
無限售條件股股東認購本次配股時,填寫"馳宏配股"認購單(請投資者根據所在營業部的要求填寫),代碼"700497",配股價7.69元/股。配股數量的限額為截止股權登記日持股數乘以配股比例(0.3),可認購數量不足1 股的部分按照精確演算法原則取整(請投資者仔細查看證券賬戶內的"馳宏配股"可配證券余額)。在配股繳款期內,股東可多次申報,但申報的配股總數不得超過可配數量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