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權轉讓後公司分紅,原股東有份嗎
您好!關於這個問題,需要分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另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還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或者股東會表決不通過。在前一種情況下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對於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分配但還沒有支付給自己的股利享有請求權,後一種情況下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無權請求公司分紅。如果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東已經對轉讓之前未分紅利有約定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利分配請求權分為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和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後者又稱為股利金額給付請求權。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㈡ 關於股權轉讓過程中,分紅的問題
如果法院沒有特別通知或裁定,且甲乙之間就此事無特別約定,這部分分紅應該支付給甲。
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是5月做出的,正常情況下應該當時兌現,而當時公司的股東是甲。如果形成方案,就先於公司和甲之間形成一個債權了。
評估所做的是公司資產及股權價值在某一時刻的價值,只是一個參考,不能做為誰得到紅利的依據。除非公司的分紅本身違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並造成侵犯乙合法權益的事實。
㈢ 股權轉讓時,是否要先分紅,再進行股權轉讓
可以先分紅再轉讓,也可以不分紅直接轉讓。
如果分紅後轉讓,一般按資本價格(實收資本)。這樣相對比較簡單,不用換算凈資產對應的股權價格。
如果不分紅直接轉讓,要按凈資產,將除了實收資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一並計算股權價格,這樣比較公平。但這樣轉讓有些麻煩。凈資產好辦(可以評估),關鍵是多數情況下,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與交割日不是一個時間,交割日在後,評估基準日在前,這就涉及到受讓方和出讓方要按轉讓交割日重新計算股權價格。
總之,股權轉讓首先要各方達成一致,大家都合適才能交易成功。
㈣ 個人股份轉讓之後其分紅是怎麼個分發
股份轉讓後,按合同約定,對方應該分四期付清股金。第一期款項10%已經按約定支付了。然而到第二期資金的支付時間時,對方就一再推託說資金緊張,不再支付餘下款項。如果起訴,又擔心執行困難。
㈤ 股份轉讓後分紅
股權已經轉讓,受讓人即擁有法律和章程規定的相應權利,包括收益權。張三則無權分配06年度的利潤。(正常情況下,張三在轉讓股份時應確定自己的股權價格,股權價格應包含了未分配利潤)
06年度的利潤由轉讓後各方股東按照股權比例或者章程約定的比例分配。
㈥ 先分紅後股權轉讓有什麼法律後果
您好,一、先分紅後股權轉讓
可以先分紅再轉讓,也可以不分紅直接轉讓。如果分紅後轉讓,一般按資本價格(實收資本)。這樣相對比較簡單,不用換算凈資產對應的股權價格。如果不分紅直接轉讓,要按凈資產,將除了實收資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一並計算股權價格,這樣比較公平。但這樣轉讓有些麻煩。凈資產好辦(可以評估),關鍵是多數情況下,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與交割日不是一個時間,交割日在後,評估基準日在前,這就涉及到受讓方和出讓方要按轉讓交割日重新計算股權價格。總之,股權轉讓首先要各方達成一致,大家都合適才能交易成功。
二、股東股權轉上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三、股權轉讓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原股東是否有權主張轉讓之前的利潤分紅
股權轉讓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原股東即喪失股東資格,不得主張包括分紅權在內的任何股東權利。但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㈦ 股權轉讓,想在轉讓協議中規定一年內他只享受分紅權,一年後才能轉為注冊股。這個合理嗎改怎麼規范
合理,可以這么設計,實際就乾股轉實股的操作方法。
約定第一年給他乾股,只享有分紅權,如果完成約定的業績考核目標則可以把這部分乾股轉為注冊實股,沒有問題。當然轉為實股後也可以再進行業績約定,這時這部分實股就是限制性股份。
㈧ 股權轉讓後分紅問題
公司股東按合法程序將所持股權轉讓給他人後,是否對公司盈餘還有股利分配請求權呢,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另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還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或者股東會表決不通過。在前一種情況下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對於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分配但還沒有支付給自己的股利享有請求權,後一種情況下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無權請求公司分紅。如果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東已經對轉讓之前未分紅利有約定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利分配請求權分為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和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後者又稱為股利金額給付請求權。
在我國,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審批權專屬於股東會。在股東會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前,公司股東只享有股利分配的期待權,不能具體請求公司分配股利,此即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從會計學的角度來講,股權的價值一般是由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和公司資產的潛在增值(或減值),以及公司的未來盈利能力所決定,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會減少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從而減少股權的價值。當股東對公司只享有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時,公司的盈餘(或負債)的價值均體現在股權價值中,不能分離於股權而存在,當股權轉讓時,一並轉移於股權受讓人,由股權受讓人享有抽象的公司股利分配請求權。
在股東會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後,股東才開始享有股利金額給付分配請求權,這項請求權的性質為債權請求權,也即在股東會宣布股利之後,股東得以宣布的股利金額為標的額對公司享有債權,這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對於公司享有的一種既得權,孑然獨立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所以,股東轉讓了其持有的股權後,在與股權受讓人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對於此前股東大會宣布的屬於自己的股利,仍然對公司享有給付請求權,道理很簡單,股權轉讓合同的客體是股權的給付,而不包括債權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