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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的內部增發股票不給分紅

發布時間: 2021-07-18 20:27:48

1. 持有公司股份的離職員工有沒有分紅的權利

持有公司股份的離職的員工,一般要按照公司離職單,辦理退股手續的,因此,除了辭職前面的分紅外,辭職後,就不能參與分紅。或者你們公司上市公司,那麼員工辭職不需要退股份,而且享受分紅。

2. 有的公司寧可增發股票用來發放紅利,他們為什麼乾脆不要發紅利

每一項都有特殊的考慮的:
1,現金發放紅利將增加資金壓力,對於現金不充裕的公司不適合選擇;
2,你說的增發股票分紅,應該指的的是送紅股或者公積金轉增股票,他的好處的不涉及公司的現金流失,缺點是增加了股本,會稀釋業績。但是送股一般都和機構股東之間和後續公司運作有某種默契,後續如有融資行動的話可以取得更好的位置。
3,中國市場偏好送股,市場認可程度高;
4,利潤分配有利於維護良好的企業形象和市值。

3. 公司內部增發股份是否合法

向公司內部職工增發300萬股本,由員工自行出錢認購,公司的這種做法目前已經不合法了
公司職工股和內部職工股
公司職工股,是本公司職工在公司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時按發行價格所認購的股份。按照《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司職工股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職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個月後,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內部職工股和公司職工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國進行股份制試點初期,出現了一批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只對法人和公司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稱為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作為投資者所持有的公司發行的股份被稱為內部職工股,內部職工股也就是俗稱的原始股。
1993年,國務院正式發文明確規定停止內部職工股的審批和發行。1998年12月中國證監會發出通知停止公司職工股的發行。

目前大陸法律的懂事會至少要有5人才可以組成

4. 公司要上市了,是否必須給老員工分紅

首先,公司上市對原始股東的人數是有限制的,也並沒有法律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分紅。從法律上講,員工不持有公司的原始股份,就沒有分紅的權利。不管新員工還是老員工,只要公司支付了工資,形成事實的勞動關系,最多也就是公司的一名普通的雇員。所以公司上不上市對你們老員工來說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好處和影響。
其次,關於你們老闆對待你們老員工的做法。這些手段都是一個公司在除舊革新的時候常用的手段,用這些行政手段變相的逼你們離開。因為公司主動開出你們的話,按照勞動法,公司需要給你們支付雙倍的月薪。一般公司為了避免產生糾紛,就會採用這些手段逼人離開,避免落下口實,產生糾紛。

5. 去年公司答應給的分紅一直沒發,現在因為我要離職了卻又說不給了,這樣合理嗎而

這樣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是這個神奇的國度,不合理的事兒多了去了,自己的利益要自已爭取。
公司答應分紅,你和公司之前有沒有簽合同或者協議,這種書面形式的證據,如果有,就可直接去勞動局投訴;
如果沒有,那你要回想一下,有沒有人證,公司說分紅給你時,有沒有同事在場,可以給你當證人,如果有也可以去投訴,但是畢竟沒有物證,勝算很小
希望你一切順利

6. 從公司正常離職後該給的分紅不給我可以拿到嗎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7. 章程約定股東自離職後不再享有分紅權,該約定是否有效

章程約定股東自離職後不再享有分紅權,公司章程應當依照《公司法》執行,勞動者屬於投資人,勞動者應當依法享有股份分紅權,章程違反《公司法》可以被認定為無效。通常只要股東退股才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 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 已上市公司現發行職工內部股,三年內不分紅,退休時要退還,該不該買

上市後最多三年以後才能上市流通 可以自由買賣的。

原始職工股 小的股東,這一類它們一般要等到該股票在A股首日上市後最多三年以後才能上市流通。
對於股權分置後的限售股指的都是在2006年以前上市的股票,這些股票的原來的非流通股東經過股權分置改革後,獲得了上市流通的權利,但一般都要在該股票股改後的大約三年時間內分段允許上市流通的。

9. 公司不給股民分紅卻發配股,對於股民有什麼好處

不發分紅發紅股的話其實是一樣的!從長遠來看發紅股比發現金更好,前提是公司的快速成長。但是配股的話是沒有多大好處的,要是公司經營狀況很好,那就有好處,要是公司經營狀況不太好的話,那就是上市公司的又一次圈錢而已!

10. 本人1997年購買的哈爾濱蘭格集團內部職工股,不退錢、不上市、不分紅怎麼辦

發行內部股合法嗎:股份制公司只要在工商局進行過登記,並報請有關部門批准,例如證監會,就可以非公開發行股票。
不退錢:《公司法》規定,任何股東都不得直接向股份制公司要求退出股本資金;
不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條件當然就無法上市;
不分紅:這個問題完全取決於公司管理層是否理性。分不分紅完全是由公司管理層決定的,所以在投資任何一家股份制公司之前,一定要考察其管理層是否明智、理性、忠誠。
發行完就10幾年不理睬了,作為老百姓該怎麼辦:既然沒有上市,您目前只能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其他願意接受該股權的人。這是目前唯一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