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買了 股票後不交易、是不是可以直接分紅
有很多「穩健性」股票是這樣的,比如4大銀行、公共服務、電力交通等,每年業績都差不多,並且經常現金分紅,匯金公司就屬於這類投資者,年收益3%——6%
但是必須關注持有的股票是否有配股、轉債發行等信息,這些都需要自行買入操作。
⑵ 請問在二級市場購買股票可不可以獲得公司分紅
首先在證交所的流通市場就是二級市場
然後,只要在股權登記日持有股票,就可以享受分紅,分紅是以股權登記日的股東為準的。
⑶ 是不是什麼股票都能分紅
上市公司作為股份公司,原則上理應對股東進行分紅派息,使之得到應有的回報。但現實中,或由於公司盈利不佳,或由於公司發展的考慮,很多時候上市公司可能不會進行分紅,因此,股票是否分紅還得由上市公司來決定,一般盈利較好或有分紅習慣的公司分紅可能較大。
除權除息指的是上市公司在對其股票投資者進行利潤分配時,常採用送紅股、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紅利等方式,使得投資者擁有股份或現金增多。而利潤分配後買入其股票的投資者因不再參與分紅派息,便要對股價一定比例的調整,此即除權(針對送股)與除息(針對派息)。
除權除息計算公式:
除權(息)價=(前收盤價—現金紅利+配(新)股價格×流通股份變動比例)/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參考文獻:http://www.50tz.com/gupiao/html/552.html
希望能幫到你。
⑷ 買股票不是能獲得股息和分紅嗎為什麼還要賣掉
股息和分紅的派發有很多種.就目前我國的上市公司來說.大多數公司均選擇了再投資.對股民而言多是以送股和派發的形式將股息和紅利轉化成股票.
而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說.擴大投資規模就存在風險,有利有弊.這迫使股民必須對未來做出准確的判斷,才可以選擇繼續持股,不然只能選擇拋售.另外受我國的國情影響,股市的投機性過強.管理機制較混亂.且多數投資者均為散戶(此類人均抱有一夜暴富的心理)所以其投資股票很難形成長期持股.
所以並沒必要問為什麼會賣掉.在國外股票市場散戶只佔總投資者的1成左右.多為機構投資者進行博奕,所以投資主體的不同也決定了市場投機成分的濃厚.
另外樓主還應搞清楚股票市場本身就是投資與投機並存.
你所說的賣掉只是投機而已.如果市場只是投資那市場就失去了它本身存在的意義.
因此每必要問為什麼要賣掉,你搞清楚了股市自身的規律也就明白了為什麼.希望上面所說對你有所幫助.
⑸ 股權登記日當天買入股票 是否享有分紅的權利
有。只要你在股權登記日收盤的時刻擁有該公司的股票,可以得到分紅。
如果投資者想得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紅、配股權,就必須弄清這家公司的股權登記日在哪一天,否則就會失去分紅、配股的機會。
股權登記日之前持有的股票,就能得到贈送的分紅。股權登記日收盤後,假如第二天賣掉了,也能得到贈送的分紅。總之,只要你在股權登記日收盤的時刻擁有該公司的股票,你就能被券商系統登記,在次日就可以得到分紅。
(5)買股票是不是還能分紅擴展閱讀:
股權登記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進行配股時規定一個日期。
在此日期收盤前的股票為「含權股票」或「含息股票」,即有權領取股利的股東有資格登記截止日期。只有在股權登記日收盤前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東,才有權分享股利。
在該日收盤後持有該股股票的投資者沒有享受分紅配股的權利,通常該日稱為登記日或R日,在登記日下午收盤時持有該公司的股票就由券商系統自動幫你登記。股權登記日當天收盤前買入股票,可以享受分紅派息。
上市公司發放股息紅利的形式雖然有四種,但滬深股市的上市公司進行利潤分配一般只採用股票紅利和現金紅利兩種,即統稱所說的送紅股和派現金。當上市公司向股東分派股息時,就要對股票進行除息;當上市公司向股東送紅股時,就要對股票進行除權。
當一家上市公司宣布上年度有利潤可供分配並准備予以實施時,則該只股票就稱為含權股,因為持有該只股票就享有分紅派息的權利。在這一階段,上市公司一般要宣布一個時間稱為「股權登記日」,即在該日收市時持有該股票的股東就享有分紅的權利。
登記日下午收盤時刻持有要分紅派息的股票,第二日(除權日)及以後你就可以任意賣你的股票以及送的股票.
參考資料:
股權登記日--網路
⑹ 買股票能分紅嗎
能啊
選擇那些每年都分紅的股票就可以
有很多股票從來不分紅的,不要選,
就是每一個股票的分紅多少不一樣,你可以挑分紅高的
⑺ 炒股買的股票不賣的話,假如公司盈利是不是可以分紅
公司盈利可以分紅。
上市公司交付股份、支付股利、分配股份或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確定某一日確定哪些主體可以參與股利、分配或者有表決權,該日為股權登記日。
也就是說,在股權登記日的截止日仍持有或購買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可以享受股利或參與配股或股東大會。
股東名冊的這一部分由證券登記公司登記,股息、現金股或者分配股利應當在登記時一並送出,這些權利被分配給這些股東的賬戶。
(7)買股票是不是還能分紅擴展閱讀:
股東分紅條件: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
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
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公司當年有利潤;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