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分紅型工資離職後之前的分紅要歸還嗎
原則上,一切以合同約定為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實踐中,分紅應當與員工在職時間以及貢獻大小有關;而保障金如果是押金性質的,本身違法,應當如數退還。
一、《勞動合同法》
1、第三條第二款: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同法》
1、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貳』 我於2008年8月8日辭職,辭職之前單位對內部股票進行分紅,扣發我的股票分紅,誰能幫我
是自己的權益就要爭取。上訴
『叄』 辭職了,公司沒給我分紅
這是一個目前有爭議的問題,個人認為:
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就像我們買股票與我們是否是企業的員工沒有絲毫關系。
『肆』 公司入股分紅前一個月打辭職,但是入股時間到了才離職的,請問給予分紅嗎
應該給的,一定要爭取,分好是對以前的營運結果的分紅,你也是一份子,更何況你分紅日那天,你還在公司的,而且你只要是股東,分紅就是你的權利,你在不在職都需給你
『伍』 在職股東離職期間有分紅嗎能查帳嗎
股東不用在公司上班的。股東是老闆,你自己是老闆還不知道怎麼辦?
『陸』 公司給我分紅股,離職就離股,保要我出對應成本金,合理嗎
公司給你分紅股離支就離股,要出對應的成本金。沒有看明白什麼意思。
『柒』 從公司正常離職後該給的分紅不給我可以拿到嗎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捌』 退市股票還能分紅嗎
公司退市,只是從證券流通市場退出,但對公司的股權結構和運營沒有影響。股東當然可以參加分紅。
『玖』 在公司工作時買了一些公司的股份,離職後還能分紅嗎
當然可以了。
股份和是否上班在職沒關系的,
有企業的股份,也就意味著是企業的股東,
除非購買的時候有特殊條款,比如離職了,股份按原價賣給公司,
否則只要你持有股份,那麼企業的分紅就有你的一份。
『拾』 創業公司有合夥人離職,但是還拿著公司的股份,享有分紅。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會投嗎
在上市公司,除了董事長和執行董事以外,大部分股東並不參與公司的運營。他們只有在公司做重大選題和決策的時候才會列席會議。因此,你必須對公司的每一個崗位進行訂崗、定薪,那麼公司裡面任何一個人離職,你都按照這個標准去做。如果合夥人當中,任何一個股東不參與具體工作,工資部分取消,根據股權持有比例拿分紅。如果有其他的投資人進來,那麼每一位股東,應該把他們召集過來例會,進行股權稀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