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分紅知識 » 非居民企業股票分紅
擴展閱讀
綠城水務的股票代碼 2025-08-31 07:14:25

非居民企業股票分紅

發布時間: 2021-08-08 15:07:57

『壹』 公司年底分紅,個人股東和法人股東要交稅嗎

1、企業在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後。法人股東不需要在繳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2、個人股東分紅要繳個人所得稅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1)非居民企業股票分紅擴展閱讀:

分紅個稅計算為:

分紅額*20%

企業發放分紅時需代扣個稅

股東個人收到後還需自行到稅務局申報,(如果滿額代稅後可不再繳稅,只需申報情況即可)

法律依據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這種分紅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稅率: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3、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

5、根據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如果分紅超過12萬,該股東需到稅務機關辦理個人申報

個人股東按照應得紅利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紅可以減半繳納征稅。

外國人取得的紅利無論是否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繳稅。

居民企業從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收益為免交稅收。

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從中國居民企業取得2008年及以後的股息,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貳』 股息紅利收入 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例如,甲企業2010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資分紅50萬元,其中,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20萬元,而超過12個月的分紅30萬元。那麼甲企業取得超過12個月的股票分紅30萬元為免稅收入,不需要繳稅。但持有不足12個月的股票取得分紅20萬元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即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20萬元×25%)。


非居民企業取得分配所得要繳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2008年之前實現的稅後利潤的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不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資方2010年股息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A上市公司應為香港投資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根據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規定,假如香港投資方是直接擁有該上市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則適用稅率為5%,即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100萬元×5%),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個人股東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繳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分得的紅利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的規定,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取得以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居民個人投資者取得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轉增股本,假設核定金額為10萬元;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假設核定金額為15萬元。根據規定,個人取得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10萬元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取得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15萬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即3萬元(15萬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對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叄』 企業如何給境外股東分紅

1、股東為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四、關於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2、股東為個人
第一種情況,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
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其他情況,外籍個人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來自中國境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另,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可按稅收協定約定的優惠稅率執行。

『肆』 中國人民銀行2019年股票分紅每股多少錢

在我國而言上市公司分紅方案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現金分紅;兩一種是送股分紅。那麼2019年上市公司股票分紅怎樣計算?分紅派息如何繳納所得稅?

2019年上市公司股票分紅怎樣計算?

除權與除息報價的具體計算公式有以下幾種:

除息報價。除息報價=股息登記日收盤價-每股現金股利(股息)

除權報價。

a送股除權報價=股權登記日收盤價/(1+送股率)

b配股除權報價=(股權登記日收盤價+配股價*配股率)/(1+配股率)

c送股與配股同時進行時的除權報價=(股權登記日收盤價+配股價*配股率)/(1+送股率)

除權除息報價=(股權登記的收盤價-每股現金股利+配股價*配股率)/(1+送股率+配股率)

需注意的是,股票市場的股價受市場供求本身影響較大,因而除權(息)報價僅作為除權(息)日市場開盤的參考價。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現行做法是在除權(息)基準日,以除權(息)報價代替該日的前收盤價,作為該日集合競價和漲跌限制的參考,當日開盤價仍由集合競價產生,之後的價格由連續競價產生。

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如何繳納所得稅?

(一)、居民企業取得分紅派息自行申報納稅,無須代扣代繳。

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准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對居民企業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由投資企業根據上述情形確定是否為應稅或免稅收入,由投資企業自行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存在代扣代繳行為。

(二)、非居民企業取得分紅派息實行源泉扣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其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行源泉扣繳,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從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具體又包括以下4種情形:

(1)、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規定,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

(2)、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94號)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伍』 境內居民企業向境外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怎麼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扣繳義務人發生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所以,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實際支付之日。扣繳義務人應在實際支付之日代扣稅款,並在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陸』 分紅要上稅嗎

股東分紅要交稅。
一、個人股東分紅要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外籍個人從外企分紅不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稅法同時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紅也不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4〕440號)明確,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居民企業稅後利潤分紅不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四、非居民企業分紅要繳企業所得稅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不需要繳稅。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分紅需要按10%的稅率繳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在2008年以前實現的稅後利潤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執行,即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已採用帶征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給股東,無須再繳納繳納「股息、利息、分紅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柒』 股息紅利不是免稅的么

不是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免稅條件的情況下,是免稅收益,否則要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7)非居民企業股票分紅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需要交稅的個人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由相關機關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號)第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

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