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代持沒有協議,但有股票分紅,能否證明存在代持關系。
國家法律不保護代持,就算有分紅,人家也可以說是贈送,饋贈,等其他借口。除非你有當初買股票時候的資金往來記錄,證明它的錢是你出的
B. 新公司和眾人融資,想以股權代持的形式給一眾投資人分紅權。一共都需要簽署哪些協議保證合規。
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
第一、只要不違反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屬有效協議,並成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項就有兩個:一是需要保證股份代持協議是有效協議,否則,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來確定自己實際出資人的地位,也無法通過該協議來主張權利。二是在該協議有效的條件下,就會成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關系重大,合同條款應該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以上幾點就是關於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的內容介紹,生活中,很多人都缺乏法律意識,在自己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的時候沒有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解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之後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第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成為表裡如一的股東,還應該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才 行。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邏輯脈絡: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權利只能通過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經過名義股東來實現,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特性,因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轉正成為名實相符的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便是前提條件。這和公司法關於公司股權向本公司股權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的規定是一致的,看來,要是實際出資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想轉正還轉不了。
第三、如果名義股東對其所代持的股份進行處置(轉讓、質押等等),那麼,如果第三方屬於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相對方的情形,那麼,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以該處置行為未經其同意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類的緣由)主張該等行為無效,而只能通過雙方合同來要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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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某隻股票分紅,是不是只要持有該只股票不需要做什麼就可以分到
1. 一般要當年盈利才會進行分紅。並且公司管理層提出的分紅預案最終要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才會正式實施。
2. 分紅(也包括送股)前賣掉股票,實際上就是把分紅的權利轉讓了,不會再分給你了。但是由於你預計到將要分紅,賣股票的時候自然要將分紅的利益考慮在內,賣給別人的股票的價格實際上是包含了分紅的——也就是術語所說的「含權」。
分紅後賣掉股票,當然分紅是分到你的手中。分紅數額並不是按照「股數/365天 X 持有天數」計算,而是按照你的持股數量計算(每股分紅金額*股數),和持有天數長短無關。
另外,分紅後股票價格會下跌。此時你賣掉股票——是按照「除權」的價格賣出,而不是分紅前的價格賣出。想想也知道,別人是不會出高價購買一隻你已經佔到便宜的股票,除非你把股價降下來。
還有,能否得到分紅(送股),是以股權登記日為界。
3. 據我所知。沒有網站可以統一查到所有股票的送股分紅信息。要知道這些信息,只有你自己逐一去收集每隻股票的相關信息(從公司年報、股東大會決議等等渠道)。每天早市時看看「每日交易提示」之類的動態新聞,估計也能得到相關信息。
D. 代持股票盈利如何分
這個分紅比例應該在代持股票開始就約定好的。
如果沒有約定分紅比例是多少,現在只能各打五十大板,二一添作五,一方一半了。
E. 代持股份分紅應交稅嗎
通過合約代持股份所獲得的收益在稅法上是否也依合約判斷歸屬存在爭議,個人理解,目前稅法只認可形式持有方的法律主體地位,即登記的股東是代持方,則應由代持方納稅。
F. 關於股票分紅領取的問題:一個老股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票,其購買後就未曾領取過分紅。
找公司的證券部,帶上買股票時候的證明文件
原始股的分紅不通過登記結算公司,由公司自行派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