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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的基金股票分紅收益

發布時間: 2021-08-29 12:17:37

① 基金分紅是拿自己的錢分紅,那股票分紅

基金每次分紅以後,基金單位凈值降低,所以基民們持有的總的基金金額會減少。因此,可以理解為是拿自己的錢分紅。分紅不但讓部分人感覺可以有一點資金落袋為安,另外就是單位凈值降低以後看起來便宜了,吸引更多投資人來購買。股票其實也是同理的,終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所以分紅以後每股價值降低,但是股票分紅的有時候會向市場傳達一個比較好的信號,能引起股價上漲。

② 什麼樣的基金穩定分紅多啊請朋友們介紹一下~

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過銀行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期間基金規模固定,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目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買基金很簡單,可以在證券大廳交易,即在二級市場買賣,和普通股票投資一樣。也可以通過和基金合作的銀行代賣點申購,很多銀行都有基金銷售,工商銀行和建行。如果要買的話你可以詳細詢問一下相關費用,利息比;然後再研究研究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情況和以往業績。

要先分清楚什麼是基金

③ 基金分紅和收益是一樣的嗎

基金分紅和收益是兩個概念,比如說你買了一隻基金,那麼隨著他的凈值增長,你的收益也會增長,分紅是基金公司賣掉了他持有的一部分股票,然後通過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基民,但是如果你要是再買入基金的話,那還要手續費的。

④ 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區別

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法律依據不同。公司型基金組建的依據是公司法,而契約型基金的組建依照基金契約,信託法是其設立的法律依據。

2、基金財產的法人資格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而契約型基金沒有法人資格。

3、發行的憑證不同。公司型基金發行的是股票,契約型基金發行的是受益憑證(基金單位).

4、投資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對公司的重大決策發表自己的意見,可以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受益憑證後,即成為契約關系的當事人,即受益人,對資金的運用沒有發言權。

(4)契約型的基金股票分紅收益擴展閱讀

契約型基金是世界各國的共同基金形式繁多,但根據共同基金的法律地位進行分類,可分為契約型與公司型。契約型是基於一定的契約原理而組織起來的代理投資行為。它由委託者、受益者和受託者三方構成。委託者是基金投資的設定人,即設定、組織各種基金的類型、發行受益證券,把所籌資金交由受託者管理,同時對所籌資金進行具體的投資運用。

受益者即受益證券的持有人,是普通投資者,其購入受益證券,參加基金投資,成為契約的當事人之一,享有投資收益的分配權。受託人一般為信託公司或銀行,根據信託契約規定,具體辦理證券、現金管理及其他有關的代理業務和會計核算業務。

參考資料契約型基金_網路

⑤ 企業購買契約型基金獲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如何繳稅都是什麼稅

得要看你買的是什麼基金了,如果是二級市場買的,分紅是不需要交稅的

⑥ 分紅後基金收益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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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分紅基金分紅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現金分紅,一種是紅利再投資。若按現金分紅,份額不會變的;若按紅利再投資,則份額可以按下列公式計算: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基金單位凈值
2、基金分紅是指基金將收益的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派發給基金投資人,這部分收益原來就是基金單位凈值的一部分。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首先要了解基金的資產凈值,這是計算總回報的基礎。總回報表現為該時期單位基金資產凈值的增長率。
基金資產凈值是在某一時點上,基金資產的總市值扣除負債後的余額,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權益。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即每一基金單位代表的基金資產的凈值。
單位基金資產凈值=(總資產-總負債)/基金單位總數
其中,總資產指基金擁有的所有資產,包括股票、債券、銀行存款和其他有價證券等;總負債指基金運作及融資時所形成的負債,包括應付給他人的各項費用、應付資金利息等;基金單位總數是指當時發行在外的基金單位的總量。
按照公允價格計算基金資產的過程就是基金的估值,這是計算單位基金資產凈值的關鍵。由於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等資產的市場價格是變動的,所以必須於每個交易日對單位基金資產凈值重新計算。封閉式基金凈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開放式基金每個交易日都公告凈值。
估值方法十分重要。例如,基金所擁有的上市流通證券,比如某隻股票,是按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估值。按平均價估值,基金資產凈值的變動受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要小一些。目前,封閉式基金和少數開放式基金按平均價估值,大多數開放式基金按收盤價估值。最新頒布的將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統一規定,封閉式基金按平均價估值,開放式基金按收盤價估值。
對於開放式基金而言,單位凈值是其計價基礎,即申購或贖回的價格取決於當日的基金單位凈值(一般是次日公布),並加上或扣除相應的交易費用。封閉式基金由於發行規模有限,投資人對基金的需求與供給並不平衡,導致其交易價格高於或低於單位凈值,稱為溢價交易或折價交易。目前境內封閉式基金普遍處於折價交易狀態,折價率約為20%。

⑦ 在私募基金中:合夥企業,契約型是否為增值稅納稅主體其中合夥企業對利息收入,股票分紅,債券轉讓

實際上,契約型投資模式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也是如此;而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
當前,國內股權眾籌平台相對較為傾向選擇有限合夥作為投資實體,但有限合夥的高速發展也催生了諸多亂象:各地工商部門對有限合夥名稱、普通合夥人資格和有限合夥人入退夥條件等方面的不同認定,導致實踐中存在大量利用陰陽兩套合夥協議分別用於進行工商登記以及固定領投人與跟投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而在某些地區,比如沈陽,工商部門已經不予受理含」投資」等字樣的有限合夥企業的注冊申請;由於各地政府對有限合夥的認識和態度不同,給予有限合夥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有很大差異,隨著2014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逐漸發力,這些地方政策處於非常不明朗的境地。長期處於監管真空下的有限合夥已經開始面臨諸多限制,而且這種限制還會越來越嚴格,但要規范監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時間去消化這些問題,這也意味著,在現階段設立、運行新的有限合夥將會面臨很多不確定性,再加上有限合夥在設立、管理、變更和注銷等各個環節的成本較高,因此,自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後,契約型投資模式逐漸成為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
實際上,契約型投資模式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也是如此;而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因此,契約型投資模式才是各類基金的常態形式,而公司和合夥企業反倒是基金的一種特別形式。從法律關繫上看,契約型投資模式建立在由領投人、跟投人和股權眾籌平台共同簽訂的投資協議的基礎之上,根據投資協議,跟投人通過購買領投人在股權眾籌平台上發行的私募基金份額等方式,將投資資金委託給股權眾籌平台後,便喪失了處置權和表決權,僅作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權;領投人作為項目基金的投資顧問,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將契約型集合財產用於股權投資;股權眾籌平台作為託管人,以單項契約型基金名義開立獨立核算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並進行託管,且與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在股權眾籌平台設立一項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步驟要求如下:
1、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領投人登記和基金備案制度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的備案工作,即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成為該協會會員,且在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此外還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報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年度財務報告等。股權眾籌平台上的領投人向跟投人發行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前,同樣需要在基金業協會官網上辦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手續;基金募集完成後,領投人應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該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
2、領投人必須滿足合格投資者的條件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領投人作為單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者,理應滿足這些條件限制。
3、關於跟投人的合格投資資格
由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監管對象主要是以投資組合為核心內涵的傳統基金模式,所以在對合格投資者劃定標准時,沒有兼顧股權眾籌領域」領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對合格投資者進行區別對待。《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在此問題上簡單套用現行做法,也未區分領投人和跟投人的資格標准,造成標准不僅過高而且不合理的現實困境,實屬監管手段和立法技術層面的缺憾。但在實踐中,將領投人與跟投人的合格標准進行分類已經成為各股權眾籌平台的普遍做法,且這種區分並不僅限於財務狀況的不同,而是圍繞各平台的經營理念、管理模式、目標對象等參數,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資者標准。這種做法顯然存在較大的違規隱患,相對現實的選擇是,在合格領投人的標准設定上堅持遵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標准設定上適當融入各平台合理的側重參數,以達到兼顧實際效果與監管原則的目的。
4、領投人與跟投人簽訂投資協議
僅需通過投資協議中的約定就能確定各方法律關系,是契約型投資模式的最大優勢,因此,領投人與全體跟投人簽訂的投資協議也就成了重中之重。投資協議的具體內容需要參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條以及《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通過這樣一紙契約,領投人與跟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明確,契約型基金得以合法誕生,投資決策、投後管理和退出機製得以確定,利益分配的原則和方式得以體現,領投人的管理費用也得以約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約型私募基金通常都採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領投人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用,如果領投人的年度管理費用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審慎對待其中的每一個細節問題,才能確保整個投資計劃合法合規地落實到位。
5、領投人、跟投人與股權眾籌平台簽訂託管協議
通常情況下,託管協議是以投資協議中的託管條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資協議由由領投人、跟投人和股權眾籌平台共同簽訂,平台作為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范圍被直接列明在投資協議中;當然也可以經單項契約型投資計劃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領投人與平台另行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簽訂後,平台應以單項契約型基金名義開立獨立核算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並進行託管,且與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盡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即可以通過投資協議排除託管,但託管是將單項投資計劃的集合財產與領投人財產相區別的重要方式,如果不進行託管,集合財產很容易被監管層認為與領投人財產混同,進而否定集合財產的獨立性,而這對於領投人而言將意味著,投資風險是否能在集合財產與其自有財產之間有效隔離,以及集合財產及其投資收益是否會被視作領投人的財產及收益進行征稅,都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之中。
從維護資金安全和保護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約架構中可設定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三方分離的制度安排,領投人作為受託人可以發出指令對資金加以運用,但必須符合投資協議的約定,否則託管人有權拒絕對資金的任何調動;反之,如果沒有領投人的專門指令,託管人則無權動用資金。此外,還可設置監察人對基金的管理運用進行監督和制約,這是保障資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6、退出機制靈活,流動性強
契約型投資模式的一大優勢就是擁有靈活便捷的組織形式,在合法合規范圍內,領投人與跟投人可以在投資協議中自由做出各種約定,以滿足雙方的特定需求,實踐中往往會將這一優勢用於解決極為重要的退出機制上,即投資協議中可以設有專門條款約定跟投人的靈活退出方式,因為身處同一投資計劃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間沒有可以相互制約的關系,部分跟投人發生變動不會影響該投資計劃存續的有效性。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過股權眾籌平台以買入價把受益權轉讓出去,以解除投資協議關系,抽回資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賣出價從原跟投人手裡買入受益份額進行投資,與領投人建立投資協議關系。未來允許通過交易平台轉讓契約型基金份額的可能性也較大,必將進一步提高基金份額的流動性。
7、關於稅收
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一樣,在個稅徵收上目前暫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參照《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筆集合財產,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實務中一直比照市場上發行的資管類產品,包括各類信託產品、券商資管計劃、期貨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於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會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是採取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的繳稅方式,所以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只需在投資收益的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各類資管產品的征稅盲區,據悉證監會也在聯合財稅部門,希望能夠推動統一明確的稅務政策的出台。
8、關於登記備案的若干維度
掐指一算,契約型股權眾籌投資模式竟然涉及四種不同類型的登記備案制度:股權眾籌平台需要在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領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包括領投人和跟投人在內的投資者需要在股權眾籌平台登記備案,此外,還涉及備受關注的工商登記備案。如果說投資者在股權眾籌平台上的登記備案解決的是投資者內部權利義務關系,那麼工商登記備案解決的則是投資者對外進行股權投資的名分問題。
目前,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官員在公開媒體上曾提出,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契約型基金作為未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解決措施。實踐中已有蘇州、鹽城等地的工商部門借鑒資管計劃和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
這種做法當然可以復制到契約型股權眾籌投資模式中來,但要解決兩個方面的疑問:其一,是否會給領投人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即如果工商部門將領投人登記為項目公司的股東,契約型投資計劃從項目公司獲得分紅利息或資本利得退出時,這部分所得是否會被認為是領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條已經明確規定了基金財產是獨立於管理人自身的財產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歸屬於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屬於管理人。因此,只要能夠確保集合財產不混同於領投人財產,這就不是問題。其二,是否構成股權代持關系?是否適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股東權利由誰享有?
9、關於股權代持
事實上,上述方式並不是公司法所定義的典型的股權代持關系,因為契約型股權眾籌模式的基礎法律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根據信託關系的定義,契約型股權眾籌模式中的領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委託財產(契約型基金)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領投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契約型基金去持有項目公司的股權或者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以及在出於保護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或合夥人權利,與基於合同法律關系的股權代持行為,在基礎法律關繫上是有本質區別的。目前部分工商局所採用的,由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方案,並不違反信託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值得在實踐中推廣,進而復制到股權眾籌領域。如果工商登記的名稱能夠擴展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在直觀性上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10、關於投資者人數上限
如果我說這個問題是最令私募投資從業者頭痛的,估計應該不會有人反對。但這恰恰是契約型投資模式的優勢所在,根據基金業協會關於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指導意見,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上限為200人,而有限合夥的投資者人數上限僅為50人,這在募集范圍上的差距已經相當大了,但與互聯網金融小額分散的本質特點相比,卻又微不足道了。如何合法合規地突破最終募集人數上限,可能是所有互聯網金融從業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點友情提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前述三項規定的具體內容為: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因此,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⑧ 契約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那個收益大

1. 股票型基金:也叫偏股型基金,是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一般來說,股票型基金的風險比股票投資的風險低,是基金中風險最高的一種,適合期望得到較高收益的中長線投資者。股票基金雖然都主要投資於股票市場,但因為投資范圍和投資風格的不同,具體講就是所買賣股票特徵的不同,股票基金存在風格上的差異,形成的收益和風險的配比也不盡相同,並不是所有的股票基金都是風險很高的。

按投資的風格大致可將股票基金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平衡型。上述基金類型一般對股票基金而言,是根據投資目標的不同區分的,成長型基金一般以追求資本增值為基本目標,以具有良好增長潛力的股票為投資對象;收入型基金以追求穩定的經常性收入為基本目標,以大盤籃籌股、公司債、政府債券等穩定收益證券為投資對象;平衡型基金則處於上述兩者之間。這種區分是為了適應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要,一般而言,成長型基金風險大、收益高,平衡型基金次之,收入型基金風險較小,收益也相對較小。

2. 契約型基金是相對於公司型基金來說的,公司型基金是指通過發行基金的方式籌集資金,組成公司,投資於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基金類型;契約型基金,又稱信託型基金,是基於一定的信託關系而成立的基金類型。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託投資契約而建立。

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的區別:

(1)法律形式不同。公司型基金是依據《公司法》或相關法律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是虛擬公司。

(2)投資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既是基金持有人又是公司的股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並以股息形式獲取投資收益;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是基金契約的當事人,通過購買受益憑證獲取投資收益。但對資金的運用沒有發言權。

⑨ 基金收益和分紅有什麼區別

什麼是基金分紅
一些人對分紅存在誤解,以為分紅是基金公司拿另外的錢發放給投資者,其實並不是。實際上拿來分紅的錢,本身是基金資產的一部分。基金分紅就是將基金收益的一部分拿出來,以現金的方式派發給投資者。當然,前提是基金賺錢了才能分紅,並且分紅之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一般是1元)。
由於基金份額不會發生變化,基金分紅後,基金的單位凈值會下降。
為什麼要進行基金分紅
一方面是為了降低基金單位凈值。因為不少基民患有「凈值恐高症」,不敢買高凈值的基金,基金分紅後,基金凈值降低,看起來比較便宜。但實際上,買基金看的是增長率,而不是份額凈值的絕對值,份額凈值高低對基金的投資收益,並沒有什麼影響。
另一方面,分紅也是一種有效的投資策略。分紅,相當於讓基民贖回部分基金資產,從而達到減倉的目的。這個操作在牛市頂點進行,效果最佳。
基金分紅的方式
對於基金分紅,基金公司給了投資者兩種選擇,一種是現金分紅,即直接將分紅發放到申購時的銀行賬戶,不收取手續費;另一種是紅利再投資,即由基金託管人直接將現金紅利這算成基金份額計入基金賬戶。一般情況下,基金默認的是現金分紅,如果要選擇紅利再投資這種分紅方式,則需要在權益登記日之前對分紅方式進行修改。
兩種分紅方式的區別
首先費用不同,選擇現金分紅後,進行再投資需要支付申購費,而紅利再投資一般不收申購費;其次風險不同,現金分紅意味著落袋為安,選擇紅利再投資則需要承擔基金虧損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