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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內企業取得境外股票分紅

發布時間: 2021-09-06 10:06:41

Ⅰ 公司從境外取得的股息紅利需要繳稅嗎

不需要繳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1)中國境內企業取得境外股票分紅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收入部分納稅方法如下:

一、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協定以及本通知的規定,准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後,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二、企業應就其按照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的中國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三、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四、居民企業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

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於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

五、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由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Ⅱ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稅,那麼境內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否免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免稅的。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外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予以免徵個人所得稅,只限於兩種情況:
一是對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二是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員,從發行該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外籍個人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來自中國境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外籍人員屬於和我國政府已簽訂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地區)的居民,可出具有關護照和居民身份證明,按照各稅收協定(安排)所規定的不同的優惠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境內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適用股息*20%,如果該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境內的上市公司,適用下面的政策:
從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Ⅲ 境外個人從境內企業取得分紅要繳納個稅嗎

肯定要交個稅的。只要是從國內取得收入達到繳稅標准,都應交個稅。
稅法規定中國居民和境外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達到繳稅規定都得交個人所得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Ⅳ 境內公司向境外公司股東分紅,支付股息應該在什麼時間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Ⅳ 我司已經申請認定為境外注冊居民企業的公司,我們從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免稅的嗎

關於這個問題總局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自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年度起,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以前年度,限於2008年1月1日以後,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同樣屬於免稅收入。

Ⅵ 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境內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個要分情況來看的。
給你個做個例子看看:某企業2012年度境內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在全年已預繳稅款25萬元,來源於境外某國稅前所得100萬元,境外實納稅款20萬元,該企業當年匯算清繳應補(退)的稅款為()萬元。計算如下:

1、該企業匯總納稅應納稅額=(200+100)×25%=75(萬元),
2、境外已納稅款扣除限額=(200+100)×25%×100÷(200+100)=25(萬元),
3、境外實納稅額20萬元,按未超扣除限額25萬元,可全額扣除。
4、境內已預繳25萬元,該企業當年匯算清繳應納所得稅額=75-20-25=30(萬元)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三條規定
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Ⅶ 境內公司收到境外子公司分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境內、境外應稅所得總額。

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交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和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損失後計算的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實施第七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7)中國境內企業取得境外股票分紅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關注這兩個科目是否計提壞賬准備,如果計提壞賬准備,但並未實際發生損失時,計提的壞賬准備不得稅前扣除,要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2、如果款項收不回來,真實發生壞賬,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但要符合稅前扣除條件(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3、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Ⅷ 境內企業取得境外企業股息、紅利如何繳納所得稅

在收回投資收益的時候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以按限額抵免境外已納的所得稅。

Ⅸ 境內居民企業向境外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怎麼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扣繳義務人發生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所以,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實際支付之日。扣繳義務人應在實際支付之日代扣稅款,並在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Ⅹ 境外投資者取得境內分紅、股票轉讓、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