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佔有股份的職業經理人,離職後,還要給他分紅嗎
這是個棘手的問題,這是典型的技術出資獲得「乾股」,並且還約定在章程裡面,那他就是公司的股東。
以上網友的回答您可以忽略,但需要確定兩個關鍵的問題:
第一,章程裡面究竟是怎麼約定這10%的股份,這10%的股份有沒有實繳,我說的實繳是對方實繳或公司代為實繳,如果誰都沒有實繳,更沒有約定由公司代為實繳,相當於公司贈送。
第二,所謂的實繳就是實際出資,哪怕是出資一塊錢,也是出資,有沒有約定出資的期限,沒有約定就是隨時可以要求出資。
如果對方一分錢都沒有出資,且公司沒有約定代為出資,且沒有約定具體的出資期限,那麼這種情況下就好辦了。
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全部出資,否自將除名其股東資格,接下里,對方沒有出資,則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將其徹底除名。
如果對方出資了,那麼可以就其出資的部分,按其實際出資比例分紅
『貳』 中途離職.年終分紅還有嗎
沒有。一般公司發年終獎的時候都是有說明的,截止XX年XX月在職員工進行發放。如果你在這個規定時間前離職,一分都沒有哦
『叄』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離職後照樣分紅,這種情況股份能賣嗎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之中,我們總是會遇到各種各樣讓我們表示非常疑惑的問題,尤其是很多朋友關於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離職後照樣分紅,這種情況之下,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能夠賣掉嗎?實際上如果自己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那麼在離職之後,自己的股份是可以選擇賣掉的,而且只要簽署相關的協議就可以了。
綜上所述,我們能夠明顯的知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離職後照樣分紅的情況之下,我們實際上是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賣出去的,但因為有些員工和公司簽署相關的協議,必須要看下協議裡面對此有沒有相關要求。
『肆』 分紅型工資離職後之前的分紅要歸還嗎
原則上,一切以合同約定為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實踐中,分紅應當與員工在職時間以及貢獻大小有關;而保障金如果是押金性質的,本身違法,應當如數退還。
一、《勞動合同法》
1、第三條第二款: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同法》
1、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伍』 持有技術股的人離開公司還能分紅嗎
這得根據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相關條款辦理。
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持有技術股的股東離開,將技術留在公司,其股份保留,繼續分紅,那麼,該技術股東如果離開公司,但還是視為該公司股東,就應該繼續跟該技術股東分紅。
『陸』 退市股票還能分紅嗎
公司退市,只是從證券流通市場退出,但對公司的股權結構和運營沒有影響。股東當然可以參加分紅。
『柒』 關於離職後的公司股份問題
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甲在認購B公司股份時與A公司和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協議,如有協議則需按協議進行。如沒有協議,則AB公司無權要求甲退還持有的全部股份,甲不願退股的話可以繼續持有,享受B公司分紅權;甲如願意退股,且與AB公司達成退股價格協議(或許就按公平價格25元退股),還是退掉好,內部股份難受法律保護。
『捌』 辭職後但未轉讓股票的股東有權和在職員工一樣享受配股和分紅嗎
你持有股票,就享有股票的權益,你要是1元退了,才是傻子呢,你去法院告他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