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收入初次分配和收入再分配核算的基本流程,初始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的基本含義,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分界點
國民收入分配流程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兩個層次。
國民經濟生產過程結束後,首先在生產領域進行初次分配,然後在全社會進行再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疊加在一起,形成國民收入分配的最終格局。從總體上看,初次分配屬於微觀分配行為,主要應由營利性部門自主進行,使市場機制對要素價格的形成起到基礎性作用,政府通過生產稅引導和調節資源的合理配置,以提高經濟增長的效率。再分配屬於宏觀分配行為,主要由政府以收入稅等形式對各個經濟主體的初次分配所得進行調節,著重解決社會發展和社會協調問題。注意:現實經濟活動中的收入分配過程是連續不斷地進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交織在一起,難以從時間順序上分清誰先誰後。所以,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劃分並不是就分配的時間順序而言的。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劃分是對分配過程所體現的分配層次和邏輯關系的科學劃分。
收入分配過程表現為各種錯綜復雜的收支活動。分配自各部門的增加值開始。首先是收入初次分配階段,要對生產的參與者分配收入,包括勞動報酬、生產稅、財產收入,分配結果形成各部門的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根據相關內容編製成收入形成賬戶和原始收入分配賬戶;然後是收入再分配階段,要在各部門間進行各種收入轉移核算,結果形成各部門的可支配收入和調整後可支配收入,由此編制出收入再分配賬戶和實物收入再分配賬戶。
表1 收入分配核算基本賬戶流程 收入方 支出方 收入初次分配 增加值財產收入的收入 財產收入的支出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 收入再分配 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經常轉移收入 經常轉移支出可支配收入及調整後可支配收入
供參考。
㈡ 4. 收入初次分配所核算的收入是( )。
國民總收入扣除當期固定資本消耗的 凈額就是國民凈收入. 也就是 原始凈收入=原始總收入-當期固定資本消耗 恩,對
㈢ 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屬於初次分配還是再分配
通俗點說勞動者的薪金收入屬於初次分配,不管區的收入的性質,國有還是私有都一樣;國家參與的分配是再分配 初次分配是指企業單位內部的分配,即根據各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發揮的效率帶來的總收益多少進行分配。所謂按生產要素進行分配,即勞動者得到工資,貨幣資本得到利潤、利息,人力資本(表現為技術、管理、信息等)得到報酬(利潤),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政府通過稅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調節各收入主體之間現金或實物的分配過程,也是對要素收入再次調節的過程。
財產性收入,指通過資本、技術和管理等要素與社會生產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即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不動產(如房屋、車輛、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㈣ 關於股票分紅的一個問題。
我覺得你對除夕除權的理解有誤。給你舉個例子,現在公司股票總數為1000股,每股10塊。市值就是1萬(僅僅是打比方啊,沒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市值是一萬),那麼到年底之後盈利了要分紅除息除權,分紅和除息都是根據盈利多少來分配現金。假設現在除權的方案是一配一,但公司的市值不變,現在股票的價格就變成了5塊,股票總數就變成了1萬/5-2000.
希望我寫的明了,你也理解了
㈤ 股票和股市是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還是再分配
它們沒有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問題啊……
㈥ 宏觀經濟學中,居民購買股票不算投資,不計入GDP,那購買股票得到的分紅收入呢這個算不算在GDP里。
股票、債券的購買都只是財富主體的轉移。購買行為並沒有創造出任何新的價值。雖然,個人購買這些金融產品,冠名一個所謂的「投資」行為。其實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投資,只是財富的主體,從一個人或者公司,轉移到另一個人手裡。當然,公司拿到募集的資金進行投資,就算入GDP了。
紅利,同理也不能算入GDP。因為這里有個重復計算的問題。紅利,來自公司利潤的一部分。已經作為公司的收入計入GDP了。所以,發放到投資個人手裡的時候,就不能再次算入GDP了。要是還不懂,你可以去牛人直播找老師請教下
㈦ 股票收入為什麼是屬於財產性收入而不是按資本要素分配
股票收入要分兩部分的 一部分是分紅 這是資本利得 還一部分是差價收入 這是投資收益
㈧ 收入初次分配所核算的收入是什麼
收入初次分配所核算的收入是國民總收入扣除當期固定資本消耗的凈額就是國民凈收入。也就是原始凈收入=原始總收入-當期固定資本消耗。
收入分配核算是以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過程為依據所進行的核算,通過計算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各種收入指標,編制有關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的系列賬戶以反映生產成果在分配過程中的數量表現及其構成。
收入分配核算包括初次分配核算和再分配核算兩大內容。收入分配核算首先要計算一系列的分配統計指標,包括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再分配收入與支出(經常轉移收入與支出),可支配收入等,以此完整地反映分配過程的不同層次數量表現,並藉助於收入分配賬戶的具體描述反映分配過程的各種數量關系和平衡關系。
主體和客體
1、收入分配核算的主體
參與收入分配的主體是各具有獨立財務決策能力的機構部門,即非金融企業和公司、金融機構、政府、為居民服務的非營利機構、居民以及國外等機構部門。根據分配關系形成的層次性還可在上述機構部門之下設置子部門。
收入分配核算主體劃分的依據是對生產成果的佔有權和處分權,佔有權確定了初次分配主體,處分權確定了再分配主體。
2、收入分配核算的客體
分配客體指被分配的對象。收入分配核算的客體是當期的生產成果;即以價值形態表現的國民經濟增加值(國內生產總值),重點是其中的國內生產凈值部分(不包括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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