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分紅知識 » 股票抵押的分紅是否在抵押范圍
擴展閱讀
中國聯通股票600050發行價 2025-08-06 11:56:43
江西元創股票代碼 2025-08-06 10:58:40
琅邪台集團股票代碼 2025-08-06 10:38:58

股票抵押的分紅是否在抵押范圍

發布時間: 2022-01-23 07:19:43

❶ 向證券公司抵押的股票能享受現金分紅嗎

可以。

因為股票的所有權仍然屬於你。

解除抵押後,股票及股票的分紅、投票權 等都屬於你。

❷ 在小微通抵押股票期間,股票分紅派息,那算誰的

從整體運行態勢看,反彈還沒有徹底夭折,短線仍具備反抽4350點的動力,但能否有效站穩,量能才是關鍵所在。換言之,只有當滬指有效站穩4350點,短調風險才能得以緩解,反之,一旦周二有效跌破4250點支撐,股指將加速探底,不排除本輪調整在4115一線構築小雙底的可能性。

由於技術面繼續處於背離態勢,量能又遲遲不能放大,說明多空分歧明顯,但均心有餘悸,由此導致短線大漲或大跌的概率很小,兩市在經過短暫的糾結運行後,將隨著消息面的進一步明朗,做出方向性的選擇。

❸ 股票 抵押了 可以拿到分紅嗎

可以的
股票抵押不影響參與紅利分配和送股

❹ 質押、抵押的區別,股票能不能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權利。抵押的標的可以是不動產,如房屋等,但土地所有權不能作為抵押物;也可以是動產,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或者知識產權等一些特殊權利。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給他人的,其行為無效。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而將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變賣償還債務。《擔保法》第69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移轉佔有。(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8)、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11)、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1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以股票出質設定質押,由於股票市場電子化,股票無須移轉佔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權利設定抵押;質押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其他權利設定質押。

❺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是怎樣的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問題 《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法解釋》第104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這兩個規定有沖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合同可以規定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孳息;質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孳息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但是,《擔保法解釋》卻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該司法解釋與《擔保法》相矛盾,從法理上來說應是無效的。但在法律實踐中,各地各級法院卻都是唯司法解釋馬首是瞻。
這里需要解決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孳息的范圍的確定。關於股權孳息的范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證券公司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33條則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由此推論,則配股不屬於孳息。至於其第33條第2款的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押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這一款規定應理解為質權效力中的質權保全權。
所以筆者認為股權的孳息包括股息、紅利、送紅股及因公積金轉增股本而發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實踐中常常把送紅股、配股與公積金轉增股本混為一談。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於公司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它是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紅股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及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但總股本增大了,同時每股凈資產降低了。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減少一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雖然從嚴格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不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但它並沒有給股東施加新的負擔,因此可以理解為股權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現有股東發行新股,屬於再籌資的手段,股東要按配股價格和配股數量繳納股款,完全不同於公司對股東的分紅,它在賦予股東一定的優先購買權之外,還施加給股東一定的負擔,因此,配股不能理解為股權的孳息。

❻ 如何確定抵押財產的范圍呢

‍‍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的,抵押財產確定。這種情況下,無論抵押權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實現抵押權的要求,抵押財產均應確定,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

實現抵押權,必然帶來抵押財產的轉讓,因此在設定抵押權時,房屋的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一並抵押,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實現抵押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比如,某甲將自己購買的商品房抵押給某乙,與此同時,其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應一並抵押。又比如,某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了對某片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內,如果將該建設用地做用權抵押,在設定抵押權時,該土地上的房屋也應一並抵押。如果抵押人只辦理了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沒有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實現房屋抵押權時,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一並作為抵押財產。同樣,只辦理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實現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時,房屋所有權也一並作為抵押財產。

需要指出的是,物權法規定的建築物,主要指國有土地上的建築物和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城市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的使用權。

‍‍

❼ 被質押的股票遇分紅,紅利歸誰

針對滬深股票質押回購業務來說,「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並予以質押。」

如果履約保障比例足夠高,並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約定,可以提取高於某個比例之上部分的現金。

❽ 請問融資融券時抵押的股票 分紅擴股時的送轉股還是歸我么

抵押了的應該分紅擴股還是被抵押的,因為股票分紅後分除權,如果給你了,抵押就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