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質押還能不能分紅
可以分紅,不影響
⑵ 股票質押分紅算誰的,有沒有人告訴我的
股票質押後的分紅派息談不上享受,你就別指望人家再把錢給你了。
因為分紅的同時要除權,也就是分給你多少現金,同時通過下調股價再進行了扣除,這些股票的市值沒有絲毫增加,怎麼能說是享受呢?隨便翻開哪支股票的k線圖,你可以仔細看看,人們熱衷的分紅是怎麼回事。
⑶ 股權質押後,分紅給誰
針對滬深股票質押回購業務來說,「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並予以質押。」
如果您的履約保障比例足夠高,並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約定,可以提取高於某個比例之上部分的現金。
⑷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是怎樣的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問題 《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法解釋》第104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這兩個規定有沖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合同可以規定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孳息;質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孳息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但是,《擔保法解釋》卻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該司法解釋與《擔保法》相矛盾,從法理上來說應是無效的。但在法律實踐中,各地各級法院卻都是唯司法解釋馬首是瞻。
這里需要解決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孳息的范圍的確定。關於股權孳息的范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證券公司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33條則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由此推論,則配股不屬於孳息。至於其第33條第2款的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押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這一款規定應理解為質權效力中的質權保全權。
所以筆者認為股權的孳息包括股息、紅利、送紅股及因公積金轉增股本而發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實踐中常常把送紅股、配股與公積金轉增股本混為一談。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於公司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它是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紅股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及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但總股本增大了,同時每股凈資產降低了。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減少一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雖然從嚴格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不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但它並沒有給股東施加新的負擔,因此可以理解為股權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現有股東發行新股,屬於再籌資的手段,股東要按配股價格和配股數量繳納股款,完全不同於公司對股東的分紅,它在賦予股東一定的優先購買權之外,還施加給股東一定的負擔,因此,配股不能理解為股權的孳息。
⑸ 質押股票分紅款能用嗎
質押的股票也是可以得到分紅的,分紅款歸股票原持有人所有。通常都是解除質押以後才能利用這筆錢。
⑹ 股票質押後享受分紅派息
股票質押後的分紅派息談不上享受,你就別指望人家再把錢給你了。
因為分紅的同時要除權,也就是分給你多少現金,同時通過下調股價再進行了扣除,這些股票的市值沒有絲毫增加,怎麼能說是享受呢?隨便翻開哪支股票的K線圖,你可以仔細看看,人們熱衷的分紅是怎麼回事。
⑺ 被質押的股票遇分紅,紅利歸誰
針對滬深股票質押回購業務來說,「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並予以質押。」
如果履約保障比例足夠高,並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約定,可以提取高於某個比例之上部分的現金。
⑻ 股票質押式回購初始交易金額如何計算
您好,股票質押式回購初始交易成交金額≤標的證券協議價×質押率×質押標的證券數量。
⑼ 質押借款的股票,分紅送股如何處理
質押借款的股票若有分紅送股,分為如下情況:
1.滬市紅股:紅股到帳日和原股份同步進行質押凍結,購回日和原股一起解壓
滬市紅利:T日購回,紅利是T+2日到賬
2.深市紅股紅利:T日購回,紅股紅利是T+1日到賬待購回期間,已質押股票發生送股、轉增股或派發紅利等,均會一並予以質押,故不會因除權除息後股價下跌導致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