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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股票分紅扣個稅嗎

發布時間: 2022-02-27 05:50:52

Ⅰ 農村信用社分紅是否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為股東分配紅利,是否負有代扣代繳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該條自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5]207號)規定:「一、納稅人2005年度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應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二、納稅人2005年度所得12萬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無需辦理納稅申報。已納入當地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者管理范圍的,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三、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當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按規定於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度全部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四章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雙向申報制度,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是指,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依法律、行政法規所提出的要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收入、納稅信息進行交叉比對、核查的一項制度。」從雙向申報制度的立法本意可知,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自行納稅申報義務並未排除支付人的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支付紅利時,應該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並未要求個人對股息紅利所得自行申報,從而排除公司的代扣代繳義務,因此,公司作為紅利支付人,如果在支付紅利時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Ⅱ 農村信用社股金分紅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股金分紅所得按照稅率20%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信用社股票分紅扣個稅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Ⅲ 股票分紅怎麼扣稅

股票所得紅利扣稅額度跟持有股票的時間長短有直接關系。
具體情況如下:
1、分紅的時候,通通不扣稅;
2、賣出股票時,持有時間(自你買進之日算到你賣出之日的前一天,下同)超過一年的免稅。去年9月之前的政策是滿一年的收5%。現在執行的是去年9月份的新優惠政策:滿一年的免稅;
3、賣出股票時,持有時間在1月以內(含1個月)的,補交紅利的20%稅款,券商直接扣;
4、賣出股票時,持有時間在1月至1年間(含1年)的,補交紅利的10%稅款,券商直接扣;
5、分次買入的股票,一律按照先進先出原則一一對應計算持股時間;
6、當日有買進賣出的(即所謂做T),收盤後系統計算你當日凈額,凈額為買入,則記錄為今日新買入。凈額為賣出,則按照先進先出原則,算成你賣出了你最早買入的對應數量持股,並考慮是否扣稅和稅率問題。
且需注意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相關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相關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Ⅳ 股票分紅怎麼扣稅

分紅的時間一般在:半年報、年報公布的同時公布分紅預案,股東大會通過日起在兩月內進行分紅。股票的分紅,一般都是採取自動到帳方式,無須自己操作。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Ⅳ 股票分紅是怎麼來扣稅的

普通老百姓在股市裡面掙到錢,無非兩種形式,第一種上市公司給你的分紅稅,取決於你持有該公司的股票時間長短 ,如果你持有股票超過12個月,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如果低於12個月,則要交一定數量的個人所得稅, 另外一種形式 ,是買賣股票所掙的價差,對於這一塊的話,只用交印花稅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

股東分紅要交什麼稅?個人股東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紅利,股息,利息所得要繳納個稅,稅率是20%,不過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紅可以征稅減半,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得到的股息紅利所得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的征稅

Ⅵ 信用社股權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分紅額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

Ⅶ 農村信用社股金分紅的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依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過程為農村信用社股金分紅應納個人所得稅=農村信用社股金分紅金額*20%

Ⅷ 股票分紅需要繳稅嗎能給我詳細說下嘛

要扣稅,但是不是20%,是10%,而且公司分紅公告時也會給出一個稅後紅利。不過管理層好像有考慮取消紅利稅的方案。
回答來源於金斧子股票問答網

Ⅸ 股息分紅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自然人直接持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20%個人所得稅。

2、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

根據《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從公司企業所得稅角度看,優勢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3、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間接持股

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需要注意的是,股息紅利不屬於綜合所得,因此無需進行個稅匯算清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