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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股票分紅

發布時間: 2022-03-05 11:51:23

1. ceo總經理是不是應該多拿股權與分紅

這個應該的,這樣是為了鼓勵總經理把公司業績做好,從而也就保證總經理的利益

2. 有些上市公司對股民分紅多,有些對股民分紅少,如果你是公司CEO,你支持高股利還是低股利為什麼

低,平衡

3. 關於股權分配和分紅!

1、看出資的情況。在股權分配的過程中,許多時候都是按照出資多少進行分配。比如100萬的一個項目,如果某人出資了50萬。那麼,就擁有50%的股權。當然,這是比較簡單的一種分配方法。但是,隨著後期的增資,這種股權的分配方式也會越來越麻煩。
2、看合夥人的優勢。在整個公司成長的過程中,需要多方面的支撐,比如資金、專利、創意、技術、運營等。每個人負責的崗位不同,對公司的貢獻也是不同的。因此,股權分配的過程中,需要綜合的考量。之後再確定股權分配的方式。
3、公司帶頭人決定。這一方面,公司的帶頭人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比如CEO這些職位,他們自身就有較大的股權。因此,具有較大的發言權。所以,在股權分配時可能會受到公司帶頭人的影響。
4、有明顯的股權架構梯次。有些時候,在股權分配的過程中,會有一個明確的股權架構梯次。比如6:3:1、7:2:1等分配方式。當然,分配時在預留融資、預留股權激勵等方面都會有明確的分配。

4. 一隻股票「分紅後就會被除權」是什麼意思

首先要明確,分紅之後要「除權」不是公司自己決定的,而是市場決定的,市場認為公司分紅減少了留存收益,同時減少了總資產,因此股價自然應該下調;
所以,外國許多大公司鼓吹「分紅無用論」,認為分紅實際上不過是把股東的錢從一個口袋拿到了另一個口袋,既減少了公司的自有資金,又對股東沒有實際幫助。
但是,這個問題目前仍在爭議中,有人認為公司建立的目的就是分紅,公司分給股東的現金和股東拋售股票得到的現金不是同一性質,任何公司只要現金充足,都不應該拒絕分紅。
問題在於,大部分國家對股票分紅的征稅都很高,無論是公司還是股東都不希望繳納這么高的稅,因此許多公司採取回購股票(自己收買自己股票)的方式來報答股東,這樣一樣可以給股東現金,而不用交納沉重的股息稅。

5. 董事長和CEO有什麼區別

董事長、總裁、總經理的關系

首席執行官(CEO):
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執行董事會授予的部分經營管理權利.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通常由董事長兼任.

總裁:
僅次於CEO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是行政負責人,所以總是裁人.一般由CEO兼任.

總經理、首席營業官(COO):
CEO的助手,公司的第三號人物.負責公司的日常營業.不是行政,所以他不裁人.

董事長:
公司董事會主席,直接領導公司里的董事會,以及附設的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專門委員會.是公司的老大.

總經理和總裁們紛紛改稱CEO,這個縮寫詞比它的中譯版"首席執行官"更簡潔,在中國人心目中更有神聖感,於是便出現了今天CEO滿天飛的局面。剛剛從大學畢業的年輕人驕傲的在名片上印著自己是某家新公司的CEO,海爾這樣年營業額上百億的大企業總裁也要求別人稱他CEO,但大部分人並不知道這個英文縮寫詞的實質內涵。董事長,總裁,CEO,這三個公司領導者的稱謂不僅僅是文字游戲,它包涵了企業管理制度的基礎,與其說是權力的基礎,還不如說是義務的基礎。如果權力變成了一種享受,甚至連權力擁有者的稱謂都變成了一種享受,那真是糟糕透頂。

董事長的英文是Chairman(准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總裁是President,首席執行官是Chief Executive Officer,這是眾人皆知的。但媒體並沒有意識到這三個稱謂的微妙差異,經常把President譯成董事長或首席執行官,CEO有時候又被譯成總裁,情況十分混亂。Chairman這個職務可能是現代公司管理層最早確定的職務之一,因為它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講是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President和CEO都由Chairman任命,董事會只能由Chairman召集,非例行的股東大會一般也只能由Chairman召集(或者由股東聯名呼籲召集,這要看公司章程)。既然President和CEO都是由Chairman任命的,理論上講Chairman也可以隨時解除他們的職務;不僅如此,Chairman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監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因此我們常常看到一位弄砸了許多事情的CEO被罷免,卻依然保留董事職務;即使他沒有多少股份,仁慈的股東往往也會允許他在董事會繼續呆下去。

怎樣設置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職位,以及如何界定他們的職責許可權,是一個在實際上和法律上都還沒有公認標準的問題。從公司治理結構比較完善的美國的情況來看,也並沒有一個公認的聯邦標准。美國絕大多數州規定上市企業至少要有三名行政官員:總裁(President),董事會秘書(Secretary)和財務主管(Treasure)。除此之外,企業的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Bylaw)任命任何數量的其他行政官員,包括CEO,COO職位,但並非法定必設。

換言之,企業的行政長官的職權劃分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而是因企業不同而不同。兩位同樣具有CEO頭銜的行政長官的實際權力可能相去甚遠。這是因為企業的法定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在不同企業之間相差很大。從美國實際來看,CEO,董事長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或不可以代表企業,有很大差異。1973年美國American Express vs.Lopez 案例中,法院判決意見指出「董事長一職在其演化過程中在不同企業出現了不同的走向。在有的企業,董事長一職由首席執行官兼任,他可能把日常事務都交付給了一位年輕的經理,但仍然執掌大權;在其它企業,董事長由資深、退休的首席執行官擔任,但實際只起咨詢參謀作用。在另外一些企業,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則成為權力大體平等的「雙首腦制度」。還有的企業則設「CEO辦公室「,由幾個高級行政長官共同執行企業權力。

因此,美國法律中對企業行政首腦(不管頭銜是總裁,還是首席執行官或其它職稱)的「明顯權力」(Apparent authority)和「實際權力」(Actual Authority)有很詳細的討論。一般來說,在處理企業的一般業務時,企業首長被認為可以代表企業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而對於特別業務(Extraordinary Business),如出售企業的重大資產,收購兼並其它企業,重大捐贈,或為其它企業擔保債務等等,則不能代表企業,而需由董事會決議。

因此,從實踐來看,是否需要同時設CEO,總裁,COO,要根據企業的規模、業務種類、總裁更替計劃的需要來定。美國企業的通常實踐是CEO作為一把手,而把總裁和COO作為培養一把手接班人的過渡性崗位。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必須同時設這三個崗位。美國管理最好的企業,通用電氣就只設CEO,而不設C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