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合夥人分紅協議怎麼寫能給我一份嗎
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你是合夥人也是可以的.建議你與當地律師當面交流咨詢,看看能不能起訴.
② 想和幾個朋友成立個有限合夥企業,做股票交易,該怎麼寫合夥協議
開公司很簡單,無需很多手續!問題是你開公司要經營什麼,這才是重要的!如果你要經營和證券有關的必須要中國證監會的審批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認可才行,具體的資質 我相信你是達不到條件的!
現在的有限公司可以有二個以上50以內的股東,你所佔的份額和你注冊資本的比例有關系,是否需要寫個合夥協議書,還是要看你想做什麼!目前成立公司 不需要這些東西 具體的你可以到工商部門查詢!
如果你想成立一家代客理財的公司,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以你目前的境況是不可能得到審批的!
現在合法的代客理財有,基金公司 和證券公司 以及信託產品等 如果你想做那種賺錢分紅型的,而又合法,在目前的中國是不可能的,如果你私下和客戶交涉,如果客戶告你你就是非法經營罪!所以年輕人想賺這份錢不容易啊! 祝你好運 也希望能夠幫到你!
③ 股權分配如何簽訂協議
我們首先了解一下股權的含義,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剛剛創業的公司,股權的分配多數是採用三種分法,第一種,平均分配;第二種,個人說了算;第三種,差異化分配股權。當然,平均分配以及個人獨大,這兩種都是不利於公司發展的股權分配方法。
第一種,股權平均分配,這樣一個好處就是有福大家一起享,有問題大家一起解決,但是這樣的做法,在現實生活是很難生存下來的,有的時候,大家的意見並不是統一的,那這樣會降低效率。
第二種,老大占股80%-90%,擁有絕對的話語權,這樣做雖然一個創業的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掌握話語權,往往容易剛愎自用,很難聽進去別人的意見,創業風險高而且無法集思廣益,企業很難做大。
第三種,創業老大也就是核心人物佔大股份,但是老大也需要做事情,比如說,創業人數是5個人以下的,那老大要佔股51%以上,如果創業合夥人數在5人以上的,那老大可以占股不超過51%。
更多關於股權分配的問題可以咨詢一下明德資本生態圈,明德資本生態圈現有明德天盛(私募股權基金,備案編碼7499)、明德藍鷹(IPO輔導機構)、明德乾坤(商學、咨詢、傳媒、基金、交易所)以及多家戰略合作機構。
明德資本生態圈成立20多年來,已與清華、北大、人大、浙大、南京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等國內知名高校結成戰略聯盟,向中小企業家及政府機構輸入、傳播資本思維和資本運作模式,成功策劃設計30多家IPO企業登陸資本市場。目前正在孵化IPO的企業有30多家,IGS上市公司主席200 人。
如果你還有有關股權分配方面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④ 創業公司怎麼寫合夥協議,股權分配,退出機制
一、哪些人才能作為合夥人?
1.什麼人才是合夥人?
公司股權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夥人團隊(創始人與聯合創始人)、員工與外部顧問(期權池)與投資方。其中,合夥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與股權持有者。
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有 3-5年
全職投入預期的人,是公司的合夥人。這里主要要說明的是合夥人是在公司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能全職投入預期的人,因為創業公司的價值是經過公司所有合夥
人一起努力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後才能實現。因此對於中途退出的聯合創始人,在從公司退出後,不應該繼續成為公司合夥人以及享有公司發展的預期價值。
合夥人之間是 [長期][強關系] 的 [深度] 綁定。
2.哪些人不應該成為公司的合夥人?
請神容易送神難,創業者應該慎重按照合夥人的標准發放股權。
(1)資源承諾者
很多創業者在創業早期,可能需要藉助很多資源為公司的發展起步,這個時候最容易給早期的資源承諾者許諾過多股權,把資源承諾者變成公司合夥人。
創業公司的價值需要整個創業團隊長期投入時間和精力去實現,因此對於只是承諾投入資源,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人,建議優先考慮項目提成,談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權綁定。
(2)兼職人員
對於技術 NB、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兼職人員,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顧問標准發放少量股權。如果一個人不全職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創始人。任何邊干著他們其它的全職工作邊幫公司幹活的人只能拿工資或者工資 「欠條」,但是不要給股份。
如果這個「創始人」一直干著某份全職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風投,然後辭工全職過來公司幹活,他(們)和第一批員工相比好不了多少,畢竟他們並沒有冒其他創始人一樣的風險。
(3)天使投資人
創業投資的邏輯是:
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用真金白銀買股權;
創業合夥人投小錢,佔大股,通過長期全職服務公司賺取股權。
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資人股票購股價格應當比合夥人高,不應當按照合夥人標准低價獲取股權。
這種狀況最容易出現在組建團隊開始創業時,創始團隊和投資人根據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投資人不全職參與創業或只投入部分資源,但卻占據團隊過多股權。
(4)早期普通員工
給早期普通員工發放股權,一方面,公司股權激勵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勵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給單個員工發 5%的股權,對員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勵效果,甚至認為公司是在忽悠、畫大餅,起到負面激勵。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後期(比如,B 輪融資後)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很可能 5%股權解決 500 人的激勵問題,且激勵效果特好。
二、合夥人股權如何分配?
三、合夥人股權退出機制
後面兩個大同小異,差不都格式和上面一樣;
來自上海知志者;
⑤ 求投資合作分紅協議書範本!
1、雙方簽訂一個合夥協議就可以了
2、約定入股資金和分紅方式、時間就可以了
3、如果要專業的文本建議與當地律師聯系,由律師起草確保准確有效
⑥ 入股分紅協議書怎麼寫
入股分紅協議書範本
股 東 協 議 書
為了發揮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優勢,保證企業順利運作和不斷發展,經全體股東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全體股東根據□□□□□&127;指政府的某文件)關於股份合作制企業試點意見,一致同意以共同出資的方式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定名為:□□□□□(以下簡稱企業)。
企業注冊地址:□□□□□ 。
二、企業的性質和組織形式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是營利性企業法人。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為 □□萬元人民幣,由□□家法人共同出資其中□□%,其餘□□%由個人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企業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條例規定,並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三、企業的經營宗旨:
充分發揮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優勢,面向國內外市場,積極發展多元化經營,全力追求最優經營業績和利潤的最大化,為全體股東提供優厚的回報。
四、企業 的經營范圍:
主營:□□、□□、 □□。
兼營:□□、□□、□□、□□。
五、企業的經營方式:□□、□□、□□、 □□。
六、企業堅持入股自願、股權平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七、企業的股本總額為全體股東認繳股本的總和,並由股東一次認足。股東一經入股,在企業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退股。
企業設置優先股和普通股兩種股權。其中優先股的股利每年按其出資額的□□%派發。(註:企業也可不設優先股)
八、企業在辦理注冊登記後向股東簽發記名的出資證明書,作為股東的入股證明和分紅依據。
九、股東的出資額按下列原則解交到位:
全體股東在本協議簽字後□個月內,必須按協議向企業籌備組辦理入股資產移交和認繳出資的手續。移交、認繳手續完結後,其入股資產和出資歸企業法人所有。
十、企業正式設立後,一年內股東不得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一年後需轉讓股份的,按企業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股東各方應完成組建企業的以下有關事項:
1、股東各方共同委託□□□□作為企業籌備組負責人,負責辦理組建企業的申請手續,並負責完成下列工作:
(1)組建企業籌備工作機構及配備工作人員;
(2)向有權審批企業的部門申報企業組建的有關申請報告及文件資料;
(3)負責向全體股東辦理出資清繳手續;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登記注冊,並負責辦理稅務登記、銀行開戶等手續;
(5)負責企業籌備過程中全體股東委託的其它事宜。
2、其他股東負責完成下列工作:
(1)各自認繳的出資額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到位;
(2)提供工商登記的有關資料,協助辦理工商登記;
(3)負責企業籌建工作機構委託的其它事宜。
十二、股東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東會的權利和義務在企業章程中另行規定。
十三、企業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由創立會選出董事會成員,企業正式注冊登記之日董事會方可正式行使職權。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董事任期□□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企業法定代表人)一名,副董事長□□名,董事會可根據需要出聘請資深人士擔任名譽董事長、董事會顧問。董事會職權在企業章程中另行規定。
十四、企業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廠長)、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任期□□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的職權在企業章程中另行規定。
十五、企業經理(廠長)在董事會領導下全面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執行董事會決議,對董事會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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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企業設經理(廠長)一名,經理(廠長)由董事會聘任;副經理(副廠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經理(廠長)工作,對經理(廠長)負責。
十七、經理(廠長)任期為□□年,可連聘連任。
十八、董事長、經理(廠長)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不得從事與本企業有競爭或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九、企業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由經理(廠長)負責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提出設立相應的經營管理機構的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由經理(廠長)負責組織和領導。
二十、經理(廠長)的職權在企業章程中另行規定。
二十一、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費。企業的員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二十二、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設立專職財務負責人,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管理財務工作,企業財務接受全體股東的監督。
二十三、企業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的一切憑證、單據、賬薄、報表用漢字書寫。
二十四、企業財務部門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的第一個月內,由經理(廠長)負責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和股東會審查批准。
二十五、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總額依法繳納規定的稅費後,其凈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指超過用利潤抵補虧三年期限仍未補足的虧損);
2、提取公積金15%(經股東會批准可增加提取比例);
3、提取公益金5%;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業發放股利可採用現金、出資證明書及其它有價證券的方式。
二十六、企業稅後凈利潤在未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企業根據經營情況對普通股股利的分配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企業無盈餘時,原則上不得分配股利。
⑦ 我和朋友想合夥開餐廳,我是廚師出技術股,朋友出錢,請問我們該怎麼分紅,怎麼寫合同書
給您提供個合夥協議範本,供您參考。
合夥協議---有限合夥企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合夥經營范圍: 。
第九條合夥期限為××年。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註: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
XX、有限合夥人 :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註: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 執行合夥事務;其中 委派 、 委派 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為: 。
第十六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入伙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新合夥人入伙,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註: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註: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註: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註: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