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股收益越高,意味著股東可以從公司分得越高的股利
每股收益越高,說明公司的獲利越強。但是,每股收益越高,並不一定意味著股東可以從公司分得越高的股利。
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每股收益增長率指標使用方法
1)該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和整個市場的比較;
2)和同一行業其他公司的比較;
3)和公司本身歷史每股收益增長率的比較;
4)以每股收益增長率和銷售收入增長率的比較,衡量公司未來的成長潛力。
(1)新會計准則股票分紅擴展閱讀
每股收益僅僅代表的是某年每股的收益情況,基本不具備延續性,因此不能夠將它單獨作為作為判斷公司成長性的指標。總股本。由每股收益的計算公式我們可以看出,如果總股本發生變化每股收益也會發生相反的變化。
這個時候我們再縱向比較每股收益的增長率你會發現,很多公司都沒有很高的增長率,甚至是負增長。G宇通就是這樣的典型代表。每股收益在逐年遞減的同時,凈利潤卻一直保持在以10%以上的增長率。
應當列示每股收益的企業,比較財務報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4 號——每股收益》的規定計算和列示。
在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研究時,投資者最關心的一個數字是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是將公司的凈利潤除以公司的總股本,反映了公司每一股所具有的當前獲利能力。考察每股收益歷年的變化,是研究公司經營業績變化最簡單明了的方法。
2. 關於最新會計准則中長期股權投資的一點問題
你好,
你的問題的本質,是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與權益法的核算方法,沒有一個清晰的劃定,對這兩種方法的核算有點混同,所以要解決你上面的問題,就必須得從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的本質處理與兩法的差異入手:
權益法:其核算的實質,就是關鍵詞「所有者權益的份額」,即投資者對其長期股權的後續核算的唯一的依據,那就是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情況」來作為依據的,並以此作為核算調整的基礎,用所持有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來確認其所能享有的投資收益,並調整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如果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虧損)了,就會導致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會發生增加(減少)變動的,那麼投資單位就以其所享有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比例來相應的確認「投資收益」,並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的。要注意的一個核心問題,那就是眼盯著「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情況」,再如,被投資單位要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了,那麼就一定會使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發生減少的,那麼這時投資單位也就將按其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來確認「應收股利」,同時調整(調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再如被投資單位要發放股票股利,這時被投資單位的所的者權益就不會發生增減變動的,所以投資方就不做任何「賬務」處理的。
成本法:就是以原始確認入賬價值,作為後續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的,這個價值一經入賬,以後的後續計量中,就不再調整和變動了(追加新的投資額和出售全部或部分投資的不屬於此情況)。在這種核算方式下,關鍵詞是「宣告發派現金股利或利潤」。即眼只盯住被投資單位是否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的,只要發放,投資方就會賬務處理,按享有的份額確認「應收股利」,同時再確認相應的「投資收益」。否則,被投資單位不論有什麼樣的業務與經營業績與利潤的,投資方都不作任何的賬務處理的。
關於你的補充問題裡面所談到的事項,那正是新准則下的成本法解釋,由於成本法在2009年末進行了重大的調整,由原來的很復雜的處理簡化為現在的這樣很簡單而又易懂的處理,而發布的這一段解釋。而權益法並沒有調整,所以就沒有發新的解釋的。所以說,現在的成本法與權益法,處理的區別更加清晰化了。
現在我來回答你上面的問題吧:
由於是權益法核算,那就必須以權益法核算的原則來處理,我解析一下:
1、3月X公司分配2007年股利,這就會導致X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會減少,那麼投資方在確認應收項目的同時,也應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少。即分錄如下:
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而不是作為投資收益來核算的,這點要注意!
實際收到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以後各期宣告發放與實際收到股利的處理都是一樣的!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3. 執行新准則的企業分配以前年度(採用會計制度的年度)股利應如何處理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股利-應付分紅股利
4. 針對新准則對利潤分配的相關規定有那些考慮
一、新會計准則下利潤表的作用
新利潤表,又稱為收益表或損益表,它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
首先,新利潤表主要用來充分反映經營業績的來源和構成,進而有助於報表使用者判斷企業凈利潤的質量及其風險,有助於報表使用者預測凈利潤的持續性,從而作出正確的決策。
其次,新會計准則下的利潤表採用「功能法」列報,有助於報表使用者了解費用發生的活動領域。
最後,使用者可以通過利潤表提供的財務成果等會計信息與資產負債表中的信息相結合,還可以提供進行財務分析的基本資料,及時反映企業資金周轉情況及企業盈利能力和水平,從而為報表使用者判斷企業未來的發展趨勢,作出經濟決策。
二、利潤表的基本結構
新利潤表的格式一般有兩種:單步式利潤表和多步式利潤表。我國實施的新會計准則要求企業採用多步式編制利潤表,即要求通過對當期的收入、費用、支出項目按性質加以歸類,按利潤形成的主要環節列示一些中間性利潤指標,分步計算當期凈利潤。
首先,新利潤表各項目按「本期金額」和「上期金額」兩欄反映。
其次,項目計算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計算利潤,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另一部分是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利潤表格式詳細內容見例題答案)。
新利潤表中利潤部分的格式分為三步:
第一步,以經營收入為基礎,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加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和投資收益(減去投資損失),計算出營業利潤;
第二步,以營業利潤為基礎,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計算出利潤總額;
第三步,以利潤總額為基礎,減去所得稅費用,計算出凈利潤(或凈虧損)。
三、新利潤表的編制方法及舉例
為了方便說明新利潤表的編制方法,本文通過如下實例祥解新利潤表的編制過程。
一、關於「利潤分配」科目明細科目的設置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利潤分配」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其他轉入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略)
5.(略)
6.(略)
7.(略)
8.(略)
9.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10.應付普通股股利
11.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12.未分配利潤
年度終了,企業應當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科目;同時,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後,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由此可見,上述明細科目中,2至11為利潤分配項目。之所以在進行利潤分配時不直接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其原因主要在於使利潤分配的全過程在「利潤分配」科目中得到更為清晰的反映。
如果按題中所設想的做法,那麼,在進行利潤分配時,由於各分配項目直接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雖然「貸方余額一看就知道是還沒有分配的利潤」,但是,企業當年可供分配的利潤數據可能會被掩蓋。其實,根據會計制度進行利潤分配核算,如果要查詢尚有多少未分配利潤,完全可以通過查詢「利潤分配」科目總帳余額得知。
二、關於「盈餘公積」科目明細科目的設置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盈餘公積」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法定盈餘公積
2.任意盈餘公積
3.法定公益金
4.(略)
5.(略)
6.(略)
在核算各盈餘公積時,應當分別各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在動用各明細項目時,可直接借記該明細科目。
關於補充問題。
假設期初未分配列潤為10萬元,企業當年實現凈利潤100萬元,合計可供分配利潤110萬元。企業按規定提取法定盈餘公積10萬元、法定公益金5萬元,根據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30萬元、派發現金股利10萬元。如果將利潤分配項目全部直接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則該科目帳面記錄為:
期初余額:10萬元
加:「本年利潤」轉入:100萬元(當前余額110萬元)
減: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10萬元(當前余額100萬元)
減:提取法定公益金:5萬元(當前余額95萬元)
減: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30萬元(當前余額65萬元)
減:派發現金股利:10萬元
期末余額:55萬元
這樣的話,在企業分配利潤過程中,當進行完某一項利潤分配項目後完成全部利潤分配工作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余額已被遞減,不再反映企業當年可供分配的利潤數額。
5. 股東分紅及增資擴股的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1、股份公司的分紅、送轉股,一般是董事或股東提出,然後股東大會通過,就可以了
2、而上市公司的增資擴股,需董事會提出,並報交易所審核批准,方可以進行
6. 會計裡面如何確認股票投資收益
購買股票一般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新會計准則又把它給合並到金融資產里了,但是核算還是一樣。分紅和處置時確認投資收益。
7. 新會計准則里利潤分配的所有明細科目
1、企業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
借:盈餘公積
貸: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補虧
2、提取盈餘公積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任意盈餘公積
3、應分配給股東的庫現金股利或利潤
借:利潤分配—應付普通股股利
貸:應付股利
4、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利潤歸還投資
借:利潤分配—利潤歸還投資
貸:盈餘公積—利潤歸還投資
5、外商投資企業從凈利潤中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借:利潤分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
6、經批准分派股票股利
借: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貸:股本(股票面值)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實際發放的股票股利金額與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
7、根據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調整批准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調整增加的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盈餘公積
調整減少的利潤分配
借:盈餘公積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按規定用稅前利潤歸還各種借款
借:利潤分配—歸還借款的利潤
貸: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
10、按規定留給企業的單項留利
借:利潤分配—單項留用的利潤
貸: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
8. 新企業會計准則-每股收益的具體內容,謝謝
新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及其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已公開交易的企業,以及正處於公開發行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過程中的企業。
潛在普通股,是指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後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
第三條 合並財務報表中,企業應當以合並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條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一般按照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採用簡化的計算方法。
第六條 新發行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發行合同的具體條款,從應收對價之日(一般為股票發行日)起計算確定。通常包括下列情況:
(一)為收取現金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應收現金之日起計算。
(二)因債務轉資本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停計債務利息之日或結算日起計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購買日起計算;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應當計入各列報期間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四)為收購非現金資產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確認收購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稀釋每股收益
第七條 企業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和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並據以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
第八條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
(一)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
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第九條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計算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時,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
第十條 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
第十一條 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中規定的回購價格高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回購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
第十二條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其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報
第十三條 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因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而增加或因並股而減少,但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的,應當按調整後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上述變化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後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對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的,應當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每股收益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計算過程。
(二)列報期間不具有稀釋性但以後期間很可能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
(三)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企業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股數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