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公司買的股票分紅怎麼處理的
所持股票的分紅,基金公司也會放到基金的運作當中去,這跟基金公司基金的分紅是沒多大關系的。按照有關規定,基金分紅需要具備以下3個條件: 一是基金當年收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分配; 二是基金收益分配後,單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三是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能進行分配。
2. 新公司和眾人融資,想以股權代持的形式給一眾投資人分紅權。一共都需要簽署哪些協議保證合規。
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
第一、只要不違反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屬有效協議,並成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項就有兩個:一是需要保證股份代持協議是有效協議,否則,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來確定自己實際出資人的地位,也無法通過該協議來主張權利。二是在該協議有效的條件下,就會成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關系重大,合同條款應該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以上幾點就是關於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的內容介紹,生活中,很多人都缺乏法律意識,在自己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的時候沒有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解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之後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第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成為表裡如一的股東,還應該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才 行。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邏輯脈絡: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權利只能通過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經過名義股東來實現,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特性,因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轉正成為名實相符的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便是前提條件。這和公司法關於公司股權向本公司股權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的規定是一致的,看來,要是實際出資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想轉正還轉不了。
第三、如果名義股東對其所代持的股份進行處置(轉讓、質押等等),那麼,如果第三方屬於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相對方的情形,那麼,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以該處置行為未經其同意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類的緣由)主張該等行為無效,而只能通過雙方合同來要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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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持股份分紅應交稅嗎
通過合約代持股份所獲得的收益在稅法上是否也依合約判斷歸屬存在爭議,個人理解,目前稅法只認可形式持有方的法律主體地位,即登記的股東是代持方,則應由代持方納稅。
4. 代持股票盈利如何分
這個分紅比例應該在代持股票開始就約定好的。
如果沒有約定分紅比例是多少,現在只能各打五十大板,二一添作五,一方一半了。
5. 代持股份是否可以分紅
法律分析:代持股份一般可以分紅。如果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的,合同是依法訂立的,則由實際出資人享有分紅所得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A公司找了一個自然人B去代持另外一個公司C的股權,A的賬務怎麼處理
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比較明顯,這也是典型的委託投資行為。
首先,A公司要和受託的自然人B簽訂一份《委託持股協議》,說清楚在C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如何行使表決權,在分紅後幾日內將分紅權轉到A公司賬號。
其次,A公司賬面上是應收B100萬,B在收到分紅和投資款後歸還A公司。其實賬務上實際表明的A公司和B之間是借貸關系,只是沒有書面的借款合同,沒有期限和利息而已。
第三,以後如果A公司可以出面當股東了,就讓B將持有的C公司股權抵作所借款項就可以了。賬務上等於收回了B所借的100萬元,是以股權抵作債權收回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