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及夫妻雙方有約定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股票分紅婚前財產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有: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Ⅱ 女方婚前買的股票沒解套,婚後離婚,股票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話,是算婚前資產的,但是需要我有證明材料,否則時間長了都是算夫妻共有財產的,除非有公證證明是婚前財產。
Ⅲ 婚前公司股份,婚後獲得的分紅,是不是婚後財產
婚前投資股份,婚後獲得的分紅,是婚後取得共有財產,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夫妻一人一半權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Ⅳ 結婚前買股票結婚後怎麼分
婚前所購買的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共同財產的原則進行分配。股票屬於一種投資收益,不是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在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Ⅳ 婚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婚後分紅和增值,是否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之規定,婚前個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婚後分紅和增值不應該算夫妻共同財產,但必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依法舉證。否則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Ⅵ 婚前公司股票在婚後的配送和分紅算不算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最重要的時間分界點就是結婚時間。結婚前即已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不因結婚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婚前就擁有的股份在結婚後仍為婚前個人財產。至於公司是否上市,並不影響這一性質。婚前因該股份產生的收益也是婚前個人財產,但結婚後因該股份而產生的收益(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分紅是共同所有的
Ⅶ 婚姻持有的股票一直未操作,股票的分紅是否自然增長,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屬於婚後開戶購買股票比較好處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股票是婚前購買的,情況就比較復雜。」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股票,離婚後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如果婚後對賬戶未進行操作且未投入共同財產:無論盈虧與否,均屬個人資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婚後對賬戶進行操作但未投入共同財產:離婚時股票盈利,給予另一方婚後收益(如結婚時為虧損,按離婚時股票的市值減去購買時股票的市值計算;如結婚時股票盈利,按離婚時股票的市值減去結婚時股票的市值計算)一半;離婚時股票虧損,則剩餘部分仍屬個人資產。
3、如果婚後投入共同財產,能夠分清投入、盈虧等情況:離婚時股票盈利,另一方婚後收益一半的折價款;離婚時股票虧損,可按結婚時股票的市值與婚後投入的金額比例進行分割。
4、如果婚後投入共同財產,不能夠分清投入、盈虧等情況:股票賬戶市值系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上適當向開戶方傾斜。
Ⅷ 婚前一方的股票,婚後的收益和分紅,算共同財產嗎 股票進行婚前財產公正了。
不算,因為它是個人財產的孳息部分。
Ⅸ 婚前個人持有公司股份,離婚配偶能得到其中的股份利益嗎
婚前個人持有公司股份,離婚後配偶能否得到其中的股份利益需要視情況而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配偶不能得到股份利益:
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2、配偶能得到股份利益:
股票由夫妻共同經營。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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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的界定:
1、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如:汽車、房產(房產證或備過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存摺、公司股份,這些財產在資料上記載有明確日期,只要早於上的日期,就無需其它證據。
其它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正規發票顯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證據。若沒有發票則需要其它證據證明,比如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賬憑據)、收據等,此時婚前有一定價值,它的證明效力明顯比合同、收據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後並非不會變化,例如:婚前的存款婚後到期了,取出來重新存入,就變成了婚後的存款;婚前的錢在婚後買了車;婚前的房產在婚後賣了;股市上不斷買賣股票、存取現金等等。
以上情況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後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仍然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