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三板董監高離職滿半年後,持有的股票是否可一次性
如果該董監高不存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發起人等其他身份的,且沒有自願限售的期限的,則其離職後6個月後可以一次性解限售。
Ⅱ 請問我購買總股本0.72%的新三板原始股,在正式上市後每年分紅是按照什麼算的
1.按照我國的現行規定,股票的紅利的征稅可根據同期儲蓄利率實行扣減,即給予一定的優惠,具體稅額就是每股紅利減去同期儲蓄利率後再徵收20%的股票所得稅,這樣在每次分紅時要徵收的稅額是:
所得稅=(每股紅利-本年度一年期定期儲蓄利率)×20%
當上市公司在本年度不分配利潤或將利潤滾存至下一年時,下一年度的紅利數額就勢必增大,股民就減少了一次享受稅收減免的優惠。
2.在股票供不應求階段,送紅股增加了股東的股票數量,在市場炒作下有利於股價的上漲,從而有助於提高股民的價差收入。
3.送紅股以後,股票的數量增加了,同時由於除權降低了股票的價格,就降低了購買這種股票的門檻,在局部可改變股票的供求關系,提高股票的價格。
Ⅲ 購買新三板原始股票有沒有風險
有,而且風險很大,不建議沒有金融經驗的購買,除非你是本公司職工,因為市面上分散出售的多為虛假與空殼公司,那麼大的利差與潛力,機構能投的早投了,其他的剩餘有高價值的幾乎像天上掉餡餅一樣。
Ⅳ 買了公司新三板股票離職能給我本金嗎
肯定是不可以的。
自助認購公司股權,離職後股權還在自己賬戶當中的。可以跟老闆協商,如果老闆同意的話,那麼可以轉讓給老闆,老闆不同意就只能放在自己賬戶了。
Ⅳ 新三板的股票有分紅嗎
答:有的
新三板股權也是股權,購買了股權你就是股東,作為股東只要公司有盈利一般都會分紅。
Ⅵ 新三板怎麼分紅 新三板分紅規定
大多數銀行股每年都分紅1次,有的分紅兩次。第一次分紅在年報後,大約在七月份前後。第二次分紅在半年報後,大約9月或10月。能否得到分紅款與持股時間無關。只要你在股權登記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分紅就屬於你。哪怕你是股權登記日當天買入,第二天賣出,分紅款照樣會到你的帳戶上。
Ⅶ 新三板不允許個人股東是非公司員工就是說,離職後可以帶走股票嗎,或者套現怎麼算
你只要有股權憑證,就是股東,不管你是否是這個公司員工,新三板也沒有禁止個人股東是否是員工,離職後,你的股權還是你的,你可以選擇看好公司繼續持有,也可以不看好賣掉,套現以市場價格計算,如果股票已經有做市商就直接交易,沒有做市就採用櫃台交易或者轉讓給公司,價格以協商為主,或者私下裡也可以讓這個公司曾經的承銷商幫你看看有沒有其他人想購買的,多比較,賣個高價錢!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望採納!
Ⅷ 公司已從新三板退出2年,自然人股東取得分紅還能享受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個稅優惠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第一條規定,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由於公司已不屬於新三板掛牌公司,所以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能享受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個稅優惠。
Ⅸ 購買公司內部股上市後離職股票如何處理
公司新三板上市後認購了股票,勞動者離職後,勞動者持有的股票應當按照勞動雙方約定的方法執行,可以協商交易給用人單位或者相關的股東。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9)購買新三板股票辭職後股票分紅擴展閱讀
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的委託費(通訊費)、撤單費、查詢費、開戶費、磁卡費以及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的刷卡費、超時費等。
這些費用主要用於通訊、設備、單證製作等方面的開支,其中委託費在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在上海、深圳本地買賣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1元委託費,異地繳納5元委託費;
其他費用由券商根據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沒有明確的收費標准,只要其收費得到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即可,目前有相當多的證券經營機構出於競爭的考慮而減免部分或全部此類費用。
Ⅹ 公司新三板上市後認購了股票,離職後股票怎麼處理
公司新三板上市後認購了股票,勞動者離職後,勞動者持有的股票應當按照勞動雙方約定的方法執行,可以協商交易給用人單位或者相關的股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