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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股票分紅

發布時間: 2022-06-29 09:35:17

A. 婚前擁有的農村土地改革股權婚後分的股紅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擁有的農村土地改革,全婚後分道股紅,當然不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你自己的,但是這個是各家有各家的處理方式和方法,就看你怎麼處理這件事情?如果你想成為兩個人共同的錢來分配的話,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就看你怎麼去想?怎麼去做?如果你不想讓她知道的情況下,自己拿著可以,如果知道了,一定要正確的解釋,大姨,因為這些錢造成你們兩個人感情的矛盾,影響你們相處的融洽度,也就是說,每個人在結婚之前和結婚之後再處理個人知識,要多加考慮,不要讓他們影響你們的感情,有些事不能較真,也不能太過多認真地研究研究,多了就溜了,親情獲得了知識,沒有親情的金錢,有事也會很寒心,有些事沒有原則性,只是你們怎麼相處融洽?怎麼相處?不要過多的較真,較真的同時就失去了親情,所以你要三思而後行,如果有很多錢的話,也要互相探討,互相溝通之後再做決定,不要一個人把所有的事情都做決定,省著影響你們的感情和家人們的和諧氣氛

B. 婚前的股份分紅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股份為個人財產,但是分紅是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因此此分紅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包括一方婚前或婚後的個人財產投資後取得的收益。投資性收益凝聚的是雙方或一方的體力或腦力勞動的付出,雖然由於社會分工不同,雙方的付出表現方式不同,但即使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對家庭收入的貢獻不可抹殺,故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後收益應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C. 婚前個人持有公司股份,離婚配偶能得到其中的股份利益嗎

婚前個人持有公司股份,離婚後配偶能否得到其中的股份利益需要視情況而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配偶不能得到股份利益:

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2、配偶能得到股份利益:

股票由夫妻共同經營。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3)婚前財產股票分紅擴展閱讀:

婚前財產的界定:

1、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如:汽車、房產(房產證或備過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存摺、公司股份,這些財產在資料上記載有明確日期,只要早於上的日期,就無需其它證據。

其它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正規發票顯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證據。若沒有發票則需要其它證據證明,比如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賬憑據)、收據等,此時婚前有一定價值,它的證明效力明顯比合同、收據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後並非不會變化,例如:婚前的存款婚後到期了,取出來重新存入,就變成了婚後的存款;婚前的錢在婚後買了車;婚前的房產在婚後賣了;股市上不斷買賣股票、存取現金等等。

以上情況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後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仍然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產。

D. 婚前投資 婚後收益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該解釋對「投資取得的收益」之含義並無明確界定,在訴訟中,對於當事人主張的所謂「投資收益」,應根據不同財產形態的性質區別認定。

對於個人財產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對於法律所規定的「投資收益」應當區別不同情況: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從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 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及夫妻雙方有約定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婚前財產股票分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有: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F. 股票收益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票收益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一方或者雙方投資的股票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經獲得的收益,婚期所獲得的那一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G. 婚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婚後分紅和增值,是否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之規定,婚前個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婚後分紅和增值不應該算夫妻共同財產,但必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依法舉證。否則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H. 婚前一方的股票,婚後的收益和分紅,算共同財產嗎 股票進行婚前財產公正了。

不算,因為它是個人財產的孳息部分。

I. 婚前公司股票在婚後的配送和分紅算不算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最重要的時間分界點就是結婚時間。結婚前即已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不因結婚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婚前就擁有的股份在結婚後仍為婚前個人財產。至於公司是否上市,並不影響這一性質。婚前因該股份產生的收益也是婚前個人財產,但結婚後因該股份而產生的收益(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分紅是共同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