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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基集團股票今天

發布時間: 2022-08-23 02:51:42

『壹』 烯碳股票退市後到哪裡

您好,根據該公司8月18日發布的《銀基烯碳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的公告》,烯碳新材
從 2018 年 7 月 18 日起終止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目前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代碼為400070。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烯碳新材股東辦理股票確權登記後,其股票可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轉讓。持有烯碳新材無限售流通股的股東可到光大證券或其他具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經紀業務資格的主辦券商辦理股份重新確權、登記
和託管手續;持有烯碳新材限售股或非流通股的股東須到光大證券辦理重新確權、登記和託管手續。

『貳』 烯碳新材股票是銀基發展的前身嗎

是的,
銀基發展 於2014年1月14日更名為:烯碳新材。股票代碼000511不變

由房地產業務逐步轉換為烯碳研發

『叄』 白銀股票龍頭股有哪些

白銀股票龍頭股主要有:馳宏鋅鍺600497;中金嶺南000060;豫光金鉛600531、紫金礦業601899、盛達礦業000603、金貴銀業002716、江西銅業600362、銅陵有色000630、恆邦股份002237、山東黃金600547、榮華實業600311、雲南銅業000878。
拓展資料:
龍頭股指的是某一時期在股票市場的炒作中對同行業板塊的其他股票具有影響和號召力的股票,它的漲跌往往對其他同行業板塊股票的漲跌起引導和示範作用。
龍頭股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它的地位往往只能維持一段時間。成為龍頭股的依據是,任何與某隻股票有關的信息都會立即反映在股價上。
要炒作龍頭股,首先必須發現龍頭股。股市行情啟動後,不論是一輪大牛市行情,還是一輪中級反彈行情,總會有幾只個股起著呼風喚雨的作用,引領大盤指數逐級走高。
要發現市場龍頭股,就必須密切留意行情,特別是股市經過長時間下跌後,有幾個股會率先反彈,較一般股要表現堅挺,在此時雖然誰都不敢肯定哪只個股將會突圍而出,引導大盤,但可以肯定的是龍頭就在其中。
白銀龍頭股詳細介紹:
一、馳宏鋅鍺600497:公司具有鍺產品10噸、銀120噸綜合生產能力,是中國百家最大的有色金屬冶煉企業之一,白銀收入占總收入比重9。
二、中金嶺南000060:以白銀、鉛、鋅、銅等有色金屬生產為主業國際化經營的上市公司。公司集有色金屬采、選、冶、加工、科研、建材、房地產開發、貿易倉儲、金融為一體;
三、豫光金鉛600531:全國最大的白銀生產企業,白銀銷售收入占收入比重約25%;
四、紫金礦業601899:至2010年末,集團保有資金儲量1827.9噸白銀;
五、盛達礦業000603:控股銀都礦業主要從事銀、鉛、鋅等有色金屬的采選加工,年產白銀192噸,銀礦收入占總數比重49%以上,礦山銀儲量3961.25噸。
六、金貴銀業002716:生產銷售高純銀及銀製品、高純硝酸銀、銀基納米抗菌劑;
七、江西銅業600362:白銀生產,2009年白銀460噸,2010年上半年白銀產量237噸;

『肆』 銀基發展今天怎麼了,大十字星是什麼意思!!!急需高人指點!!

高位收出十字星,小心未來補跌風險。

『伍』 原來的銀基發展現在重組變成了哪支股票

000511 烯碳新材

『陸』 股票:000511銀基發展11.66買入,後市如何操作

000511以你目前形式,現在割肉已過最佳時機,如果現在還沒勇氣出局止損,那你就只能持有等下一輪的反彈了!

『柒』 股票:000511(銀基發展)11.66買入,後市如何操作

持股,牛市不改,堅持就是勝利

『捌』 銀基發展(000511)這支股票如何操作

短線逢高出,規避短期風險。

中線回調就要開始了。MACD頂部將要死叉。技術上應該有很短的反彈。

『玖』 請問我的「銀基發展」股票該拋售嗎大盤漲那麼多,可它還是平盤報收,怎麼辦

應經破位,明天找個高點拋了,要不在握手裡兩周不會虧錢

『拾』 宏源證券股票開戶需要多少錢宏源證券手續費要多少錢

目錄:
1.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4.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5.獎勵與懲罰
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推進黃金管理體制改革,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促進黃金製品零售市場健康發展,現就黃金製品零售市場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 改革黃金製品零售管理審批制,取消黃金製品零售業務許可證管理制度,實行核准制。
二、 經營黃金製品(包括K金製品)零售(專營、兼營)業務的單位,應經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核准行)核准,並領取《經營黃金製品核准登記證》(以下簡稱《核准登記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部門憑人民銀行核發的《核准登記證》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消費稅認定登記手續。
三、 申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 具有獨立、完整的會計財務核算部門和制度。
(三) 具有合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四) 具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金)。專營店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0萬元;兼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大中型綜合商場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500萬元。
(五) 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符合安全條件的庫房。專營店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於60平方米。兼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大中型綜合商場營業面積應不低於3000平方米,其中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場所面積不得低於40平方米。
民族地區專營或兼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資金和營業面積可根據上述原則適當放寬。
四、 申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應向核准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 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申請報告。
(二) 企業決策層的決議。
(三)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新設企業提交)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已設企業提交)。
(四) 營業用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
(五)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會計、出納員資格證明;經營黃金製品業務人員的簡歷。
(六) 人民銀行認可機構開具的驗資證明、銀行開戶證明。
(七) 會計核算方法和會計科目設置情況的說明。
五、 核准行自接到申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報告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開辦條件的申請單位,核發《核准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六、 允許開辦黃金製品零售連鎖店。開辦黃金製品零售連鎖店依照上述第二、三、四條規定核准。
七、 黃金製品零售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依據上述第二、三、四條規定辦理。
八、 《核准登記證》按年度進行審核換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憑當年人民銀行頒發的《核准登記證》辦理年審和年度認證的有關手續。
九、 核准行應對轄內原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單位,按本通知進行清理。凡未達到規定條件的,或連續六個月停止經營的,不予換發《核准登記證》。不予換發《核准登記證》的黃金製品零售企業,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十、 個體工商戶辦理代客維修以舊換新業務、單位開展"三廢"回收金業務,不需辦理《核准登記證》,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十一、 保稅區內生產、加工的黃金製品原則上應全部用於出口。如遇特殊情況需將黃金製品銷往非保稅區的,應經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海關憑人民銀行批件辦理征稅驗放手續。
十二、 黃金製品零售業務實行定點管理,經營單位應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採用承包、租賃、轉讓、試銷、代銷、傳銷等經營方式。
十三、 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單位,對所出售的每件製品,都要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的商業零售發票,並按規定每月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行、稅務機關報送《黃金製品購銷存月報表》。
十四、 經營單位銷售的黃金製品,必須蓋有生產企業的戳記代號和含金量標記,並配有標簽牌,註明生產廠家、重量及含金量。含金量千分數不小於999的稱為千足金,應打千足金印記或足金印記或按實際含量列印(GOLD999或G990);含金量百分數小於99的稱為K金,應打K金數印記或按實際含量列印記(K金飾品含金量每K為4.15%)。
十五、 黃金製品零售企業應從國家批準的定點單位進貨。並應妥善保管好供貨單位開具的供貨單,以備人民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十六、 拍賣行拍賣黃金製品,單位舉辦黃金製品展覽(展銷)會,應經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黃金展覽(展銷)會應報人民銀行總行核准,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審批、登記手續。
十七、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處罰。
十八、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適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1999年6月17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6月25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2號)規定,經核准行核准,並向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申請辦辦理相關登記。
十九、 本通知規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執行,以往有關黃金製品零售市場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目錄:
1.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4.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5.獎勵與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1983年6月15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金銀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取締金銀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金銀,包括:
(一)礦藏生產金銀和冶煉副產金銀;
(二)金銀條 、塊、錠、粉;
(三)金銀鑄幣;
(四)金銀製品和金基、銀基合金製品;
(五)化工產品中含的金銀;
(六)金銀邊角余料及廢渣、廢液、廢料中含的金銀。
鉑(即白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屬於金銀質地的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管理。
第三條 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內機構)的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納人國家金銀收支計劃。
第四條 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國家金銀儲備;負責金銀的收購與配售,會同國家物價主管機關制定和管理金銀收購與配售價格,會同有關國家主管機關審批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以下統稱經營單位),管理和檢查金銀市場;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 境內機構所持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的原材料、設備、器皿、紀念品外,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佔有。
第六條 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目錄:
1.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4.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5.獎勵與懲罰
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第八條 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託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 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的礦種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將回收的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將回收的金銀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留用的或者規定用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金銀以外,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第十二條 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 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佔有。
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除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辦理外,必須交繪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金銀,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或者以其他實物頂替。沒收的金銀價款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目錄:
1.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4.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5.獎勵與懲罰
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攜帶金銀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數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須向入境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申報登記。
第二十六條 攜帶或者復帶金銀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或者原入境時的申報單登記的數量查驗放行;不能提供證明的或者超過原入境時申報登記數量的,不許出境。
第二十六條 攜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供應旅遊者購買的金銀飾品(包括鑲嵌飾品、工藝品、器皿等)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憑國內經營金銀製品的單位開具的特種發貨票查驗放行。無憑據的,不許出境。
第二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攜帶金銀的限額為:黃金飾品1市兩(31.25克),白銀飾品10市兩(312.50克),銀質器皿20市兩(625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符合規定限額的放行。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從國外進口金銀作產品原料的,其數量不限,出口含金銀量較高的產品,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放行。未經核准或者超過核准出口數量的。不許出境。
目錄:
1.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4.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5.獎勵與懲罰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家給予表彰或者適當的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金銀政策法令,在金銀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為保護國家金銀與走私、投機倒把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斗爭,事跡突出的;
(三)發現出土無主金銀及時上報或者上交,對國家有貢獻的;
(四)將個人收藏的金銀捐獻給國家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丸、十、十一條 規定,擅自收購、銷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並處以罰款,或者單處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八、丸、十、十一條 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 規定,私自熔化、銷毀、佔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實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者轉讓金銀原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 規定,未經批准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 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金銀進出國境管理規定或者用各種方法偷運金銀出境的,由海關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收兌。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構成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