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予以免稅,如何理解
解析: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拓展資料: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符合免徵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適用個稅的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進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免稅,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再征稅就是重復征稅了,因此不征。
② 為什麼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免稅
首先,要符合三個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適用個稅的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進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免稅,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再征稅就是重復征稅了,因此不征。但注意理解其中的關系:注意:「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是要確認的,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就把這塊收入去掉,因為支付方(支付股息、紅利的企業)已交了所得稅,所以收到方就不應再交所得稅了(即免稅)。
③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 紅利收入
個人觀點:
《稅法》上說的收入是指: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也就是說一個企業的收入有以上九種形式。而其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理解為: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十七條)。 但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處理時,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而該條件就是: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在此強調了投資的「直接」兩字!!
而「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這是指的短期行為,稅法強調的是企業的「短期投資行為」不能適用免稅的規定。
以上共同學習,希望對你有用!
④ 持有時間12個月以上股票取得的分紅是否免稅
持有12個月以上,分紅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若屬於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則免繳企業所得稅。
⑤ 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要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有關規定,市局制訂了《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優惠政策事項管理規程》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的收益
二、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轉增股本的部分視同股息所得的收益,作為企業增加股權投資計稅基礎
三、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資或減少投資,取得的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視為股息所得的收益。
四、企業因被投資企業注銷清算或被投資企業資產重組按稅法規定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取得的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余額部分,視為股息所得的收益。
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解讀: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1、什麼叫「符合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如果被持有方是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必須是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2、什麼叫「權益性投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
3、舉例說明:
假如春嬌企業持有志明企業40%股權,採用的權益性投資來進行會計處理,年底時,被投資方誌明企業確認稅後凈利潤1000萬元,投資方春嬌企業應確認400萬元的投資收益,假如志明企業已作出利潤分配決定。
根據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如果春嬌企業是連續持有志明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還不到12個月,這時取得志明企業的投資收益400萬元不免稅。如果持有超過12個月以上,可以免稅。
如果春嬌企業是連續持有志明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或不超過12個月)就將該股權轉讓了,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不免稅。因為這不是「投資收益」,而是財產轉讓所得。
⑥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其中符合條件是指哪些條件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6)居民企業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分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⑦ 企業持有股票期間收到的分紅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這要根據企業收的的分紅款的性質而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⑧ 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紅利,是否要交企業所得稅
2008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已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不管所得稅率是否相同,也就是不存在補稅的問題了。而且現在投資損失的話還可以抵扣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