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持有的股票是債權還是債務
不是債權也不是債務,屬於股權投資。資產類
⑵ 當債權人同時持有股權該怎麼定義
股權執行的啟動來自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股權的執行發生於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而民事強制執行是申請人的申請為要件的。如果沒有申請人的申請,法院是不會主動啟動民事強制執行行為的。這是因為股權的執行從實質上說,也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處理私權利的民事行為。
股權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股權執行,必須是為了履行法院判決或其他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才能強制股權所有人轉讓自己的股權;否則,不能強制股東轉讓股權。
股權執行的內容是對被執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採取強制措施。在股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權。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其他的司法機關不能行使這種權利。從股權所有人的意願來講,他可能不願意轉讓股權,但是為了履行判決、在人民法院的強制下不得不轉讓自己的股權。
股權執行的標的應是股權的全部內容。股權有自益權與共益權。有人認為,股權的執行可以是股權中的自益權內容。[4] 但是,在股權的執行中,股權被執行的應是股權的整體,即既包括股權中的自益權,又包括股權中的共益權。因為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護債權人或股權受讓人的利益。試想如果只執行股權中的自益權,債權人或受讓人就沒有行使共益權的資格,當原股東怠於行使權利時,就可能讓債權人或受讓人利益難以實現;當只執行股權中的共益權時,受讓人或債權人由於沒有獲得利益的請求權,一方面執行股權失去了意義,另一方面,受讓人或債權人由於沒有受益請求權,也就沒有行使共益權的積極性了。因此,在股權執行時,必須將股權的全部內容一並執行。
股權執行的後果是使股份依法發生轉讓。股權執行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都發生股份被轉讓的後果,廣義的股權轉讓包括股權執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時,必須依法進行。轉讓的行為必須符合有關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同等條件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等。如果股權的執行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就不能產生轉讓的法律後果。股權通過執行,最終會有兩種可能:要麼由申請執行人接收被執行人所持股份而享有股權,被執行人喪失股東權利;要麼由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通過提供對價給申請執行人的方式取得被執行人的股權。
⑶ 債權出資的債權出資的登記
債權出資登記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1.債權出資難以確認,並增加日後企業監管工作的難度。
對於出資人債權出資的實現途徑,登記機關必須嚴格區分。但是,出資人是直接把對其他企業的債權轉為對本企業的長期投資,還是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介機構來實現,還是企業內部自己協商按約定價格處理,登記機關對此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如果涉及第三方,是否通知第三方?如果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介機構來操作,那麼又將如何處理債權人、債務人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
在登記實踐中,如果作為申請人的公司提供證據表明公司股東各方達成合意,並且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則登記機關可依據驗資報告認為公司出資已經到位,給予辦理設立登記。依據此理,申請人以債權出資並證明出資到位之後,登記機關也應准予登記。這樣,公司營業執照上同樣顯示實收資本已到位。但如此一來,給該公司今後實施交易的對方帶來風險的可能性也會增加,對工商機關的企業監管工作來說也會增加難度。
2.債權出資處理不妥,可能成為「賴賬經濟」的溫床。
實行債權出資的本意,是幫助企業盤活債權或是從「呆賬經濟」走向信用經濟,但如果債權出資機制不完善或工作不到位,反而有可能成為「賴賬經濟」的溫床。一方面,債權出資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業產生某種債務豁免的期望,甚至助長企業的賴賬行為;另一方面,有些銀行為了降低不良資產的比率,獲得更多的新增貸款額度,有意將一些較好的資產或回收希望較大的不良資產轉成股權,而地方政府和企業也願意促成此事。這就容易導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股東權益受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資本市場不夠發達,中介機構行為不夠規范,使債權出資的退出面臨很大困難。
實行債權出資,需要較為發達的資本市場和較為規范的中介機構支持。只有這樣,用於出資的債權才能得到確切的鑒定,才能真實反映債權出資企業的真實價值。但我國目前的中介機構還有待完善。
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出資行為具有階段性特徵。當條件成熟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必會將股權出售給其他戰略投資者,或通過企業回購、推薦上市等途徑,實施變現,回收資金。無論採取哪種債權出資退出方式,都離不開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而我國資本市場在這方面仍不夠發達和規范。
另外,目前各大證券公司的業務主要集中在上市推薦、證券承銷和二級市場交易方面,對於證券化、購並、資產重組等真正意義的投資銀行業務開展得較少並且缺乏經驗。這樣,會使債權出資渠道不暢,導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出資的未來退出遇到很大障礙。
債權出資登記等工作應注意的問題
1.加大審查力度,依法進行登記,日後監管要及時跟進。
債權出資不僅需要第三方同意,而且需要中介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因此,工商機關在實踐中,要著力做好三項工作。
第一項工作,工商機關登記機構要認真審查第三方同意的書面文件及中介機構的鑒定報告,並確認公司股東會決議及章程是否載明債權出資事項及日後未能及時收回債權時補足注冊資本的措施。申請人最好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關鑒定報告,以強化責任,規避風險。下一步,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辦理設立、變更登記。
在債權出資登記實踐中,除了貨幣出資所需材料之外,筆者認為,還應督促申請人准備如下材料:
一是關於同意債權出資登記的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股東以債權出資及章程的修改,應當由2/3以上的公司股東表決通過。當然,債權出資章程與貨幣出資章程不同。在債權出資章程里,必須約定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並約定如果公司股東出資債權在3年內無法收回或者有跡象表明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時,公司其他股東可追究該股東的補繳出資責任,並在其認繳的注冊資本范圍內擔保公司債務。
二是公司股東與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該協議是債權發生轉讓成立的依據,申請人在申請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同時應提供債權轉讓協議,而且協議需講明債權出資的各方面情況。
三是債權轉讓已通知債務人並經債務人同意的相關證明(僅限於公司設立時股東以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的情況)。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債權轉讓自通知債務人時起生效。基於登記機關的公示公信原則,需要申請人提供書面的已通知債務人向公司履行債務的文件,這是債權轉讓即公司享有對第三人債權的依據。
四是債權評估文件。在一般情況下,貨幣資金債權無須再提供評估其價值的文件,但債權出資的情形則不同。同時,股東以債權出資時,實際上相當於公司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因此,基於申請人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的變更,申請人還應當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寫明公司股東以債權出資的事實。
五是公司股東簽訂債權出資承諾書,承諾用作出資的債權「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並無法律中關於「不得作為出資」的幾種情況。同時,承諾書還應約定債權無法收回時,公司股東應履行補繳出資的責任。
第二項工作,工商機關企業監督機構要及時跟進,對實行債權出資的公司實行「照後回訪」和定期巡查,建立健全信用等級分類監管體系,加強日常監管。如果公司債權長期無法收回或者有跡象表明公司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時,可要求公司股東履行補繳出資責任。
第三項工作,加強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培訓。比如,在已通過債權出資方式申請設立的公司中,引導申請人規范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變更登記,實現債權債務關系人對債務問題的和諧處置;選擇國有企業及一些知名企業開展試點工作,然後由點及面,逐步推廣。
2.加強宣傳解釋,引導申請人正確認識債權出資,防止一哄而上。
要通過廣泛宣傳,使申請人全面了解債權出資政策,明白債權出資絕不是「免費的午餐」,其本質只是為了幫助企業盤活債權,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明白債權出資也不只是減少企業的銀行債務或是出資時無須支付貨幣資金,而是要盡可能地給公司股東支付比銀行利息更多的紅利。
登記機關要對照債權出資的政策條件,嚴格把關,慎重篩選,不能一哄而上,也不能轉「關系股」。要提前研究,對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有準備、有措施,盡量形成一個可量化的實施細則。這樣,能夠防止出現本來該破產的企業和本來能還本付息的企業都來爭取債權出資,防止企業賴賬不還和弄虛作假。
當然,國家在資本市場數量擴張的同時,應進一步加快結構調整,加快發展中介機構,大力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比如,推動各大證券公司擴大證券化、資產重組、企業購並、資金管理等業務,使其發展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並發揮資本市場的多種功能。還應大力發展證券市場。因為企業實施債權出資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適當時候必將出售所持有的企業股份,這自然包括股票上市,這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所持債權變現的最佳方式和最主要方式。
⑷ 持有股票到了債權登記日是好還是壞
持有股票那就應該是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當天至收盤時買入或者持有股票是可以享受到現金分紅或者送股的,排除股價的變動影響,當然是好事
⑸ 請問如果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當該公司破產時,持有該公司股票的股東要對公司的債權承擔多大的責任
嘿嘿!!除了罵娘外還可以組織起來委託律師起訴追究上市公司的違法責任.或者是靜觀其變.要等很長時間.一年兩年說不定.一般會有公司來買"殼'的,注入新的資金重組後換個名字再來搞,多數會給套著的原股民有個驚喜.
大概就是這個樣子.具體還要再分析.
⑹ 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解讀
針對當前部分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出現資金困難的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研究制定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11月23日,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就此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辦法的出台是工商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企業減輕債務負擔、化解經營資金困難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對廣大企業提出的債權出資需求的積極回應。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部分國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出現資金困難。近一時期,關於債權出資的社會呼聲較高,不少企業提出債權出資的迫切需求。同時,中央也提出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政策要求,各行業、各領域的企業兼並重組步伐正在不斷加快,為解決兼並重組的資金需求也需要引入債權出資。為此,我局在對債權出資登記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各地企業登記管理實踐的基礎上,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目的就是為了推動企業減輕債務負擔、化解經營資金困難,幫扶破產企業實現重整計劃、擺脫困境,促進相關企業優化資產結構、提升融資能力。
辦法的出台對於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拓寬融資渠道、優化行業布局和資產結構等將發揮積極作用。一是有利於鼓勵擴大投資,促進更多的財產性權利轉化為資本,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服務;二是有利於構建健康的發展環境,既能增加債權人實現債權權益的渠道,又能擴大被投資公司的資產規模並提高對其他債權人的償付能力,從而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三是有利於改善公司資本結構,促進企業優化行業布局和資源配置,盤活債權人的存量資產,提升被投資公司資產質量;四是有利於穩定經濟環境,扶持破產企業走出困境、重獲新生,促進破產企業重整或和解計劃的制定和執行,對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減輕債務負擔、改善資產結構、緩解現金流動困難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與其他非貨幣出資方式相比,由於債權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內容非公開性等特點,債權出資存在一定的風險。如,債權到期後無法實現、債權價值不合理估算,以及當事人虛構債權等,都可能導致公司虛增注冊資本,影響其他利害關系人權益實現等社會危害。
鑒於以上考慮,我們在制定辦法時,確定了「鼓勵投資、防範風險、有限放開、依法監管」的基本原則。所謂「鼓勵投資」,就是充分發揮公司債權轉股權對企業擴大規模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支持企業資產整合和破產重整,鼓勵社會投資。所謂「有限放開」,就是在公司債權轉股權的范圍方面實行有限度的放開,僅適用於債權人對公司的直接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等,排除了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等情形。所謂「防範風險、依法監管」,就是為有效防範債權轉股權的風險,加大了對公司債權轉股權違法行為的監管力度。 辦法對公司債權轉股權作出明確的概念界定,即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債權轉股權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三是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另外,為控制債權轉股權的風險,辦法規定,對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為有效控制和防範公司債權轉股權過程中存在的風險,辦法從當事人承諾、依法評估和驗資、信息公開、依法處罰等四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首先,用於債權轉股權的債權應當真實、合法、有效。如果當事人虛構債權債務關系,或債的產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導致債權無效,而不能作為出資轉為股權。因此,為防範風險,辦法規定,當事人在債權轉股權過程中應對債權的真實、合法、有效負責,在辦理債權轉股權登記時應提交相關承諾書。
其次,債權屬於非貨幣財產,因此有必要由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債權進行評估,之後再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為防範風險,辦法規定,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驗資證明應當包括債權的基本情況、評估情況、債權轉股權的完成情況等。
信息公開是防範風險的重要手段。為保障公眾及時、准確地獲知公司債權轉股權相關信息,辦法規定,債權轉股權的公司登記信息和違法行為處罰結果都必須依法予以公開,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查詢。
此外,為防範風險,辦法還規定,對債權人、公司以及承擔評估、驗資的機構的違法行為將依法進行處罰。處罰種類包括: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吊銷資格證書和吊銷營業執照等。
⑺ 股票的持有人是債權人嗎
應該稱為股東。
⑻ 假如我持有偉明環保的股票,怎麼買他的債權
假如我去文明環保的股票,怎麼買他的債權?如果你只有文明環保的股票,它的債權都是配售的。
⑼ 股票問題:股權登記日、債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除權除息日都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的股份每日在交易市場上流通,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的時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東可以參加分紅或參與配股,定出的這一天就是股權登記日。也就是說,在股權登記日這一天仍持有或買進該公司的股票的投資者,可以享有此次分紅或參與此次配股。這部分股東名冊由證券登記公司統計在案,屆時將所應送的紅股、現金紅利或者配股權劃到這部分股東的帳上.
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天就是除權日或除息日,這一天或以後購入該公司股票的股東,不再享有該公司此次分紅配股。
債權登記日基本意義同股權登記日.
有限售條件股份上市日是指原不可流通或限制流通的股份解除限制或可上市流通的具體日期.
有限售條件股份上市對於股票價格有一定影響,股價當日理應下跌.若股價不跌反漲很可能說明有主力機構控盤.
股權登記日,除權除息日,對股價無任何影響.
⑽ 企業持有的股票是債權嗎
【解答】
購入的股票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
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
注意股票和債券的區別:
(知識普及)
相同點:
股票與債券都是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兩者同在一級市場上發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對投資者來說,兩者都是可以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的融資手段。由此可見,兩者實質上都是資本證券。從動態上看,股票的收益率和價格與債券的利率和價格互相影響,往往在證券市場上發生同向運動,即一個上升另一個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見得一致。這些,就是股票和債券的聯系。股票和債券雖然都是有價證券,都可以作為籌資的手段和投資工具。
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發行主體不同
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
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
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小股東特別有此可能。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
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風險性不同
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較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進股票交易中來。
另外,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這一點對公司的籌資決策影響較大,在決定要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時,常以此作為選擇的決定性因素。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股票的特性:第一,股票具有不可返遞性。股票一經售出,不可再退回公司,不能再要求退還股金。第二,股票具有風險性。投資於股票能否獲得預期收入,要看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股票交易市場上的行情,而這都不是確定的,變化極大,必須准備承擔風險。第三,股票市場價格即股市具有波動性。影響股市波動的因素多種多樣,有公司內的,也有公司外的;有經營性的,也有非經營性的;有經濟的,也有政治的;有國內的,也有國際的;等等。這些因素變化頻繁,引起股市不斷波動。第四,股票具有極大的投機性。股票的風險性越大,市場價格越波動,就越有利於投機。投機有破壞性,但也加快了資本流動,加速了資本集中,有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增加了社會總供給,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