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或個人買賣股票、證券如何繳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有差價收入的企業應繳納營業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企業資產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通過證券證交易所、銀行市場買賣債券、基金股票、金融衍生產品等取得的收入、發生的損失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額。
2.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在2014年全國稅收專項檢查的指令性檢查項目中,「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及個人」赫然在列。加強對股權轉讓、股票買賣等資本交易事項的稅款徵收,再次成為近期關注的熱點。本文梳理企業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適用。
營業稅
政策依據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操作提示
●納稅主體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據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單位納稅人從事股票轉讓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收益,均應繳納營業稅。原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取消。
●營業額的確定
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該規定改變了原將金融商品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只有同一大類中的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才可以在同一個會計年度內相抵的規定。
●營業額(買賣價差)的計算
1.對納稅人買賣股票時,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不同取得方式和價格確定股票買賣價格,主要存在以下確定方式:
(1)二級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股票:價格以納稅人買賣成交價格為依據,即以納稅人交易交割單據記錄價格來確定買入價和賣出價。
(2)以合同、協議方式買賣股票:價格以合同、協議中記載交易價格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3)以拍賣、抵債方式買賣股票:拍賣方式以拍賣成交價格作為雙方股票買賣價格為依據,而抵債的以抵債金額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4)參與新股、增發申購、配股認購取得股票:以發行和增發價格確認為買入價格,而配股認購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東所持有股票為基礎,以較低價格進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價格為買入價。
(5)原始股東的原始股權投資在公司上市後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權變為股票過程,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上市公司發行價作為買入價。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實際投入成本作為股票買入價。現有天津市、浙江省、廈門市等省市的地方稅務機關相繼發布公告,對此類限售股的買入價規定為「以該公司獲准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買入價的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
2.對於納稅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出現除權或除息,導致股票數量和價格有所變動,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賣出價減買入價來計算價差收入,應根據財稅〔2003〕16號「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的規定,或採取復權的方法,還原為股票購入時的價格。
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操作提示
●收入總額的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法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是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股權轉讓所得和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的確認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股權轉讓所得為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股權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清算所得或損失的確認
財稅〔2009〕60號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權、債權等投資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辦理稅前扣除申報手續。
印花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徵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
操作提示
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3. 企業或個人買賣股票,證券需要繳稅嗎
不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3)私募公司買賣股票稅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十九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徵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第二十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直接私募需要繳納增值稅。征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簡易計稅方法,二是一般計稅方法;前者稅率為3%,後者為6%。由於管理費屬於私募基金的自營業務,一直都存在增值稅,按6%交,所以咱就以6%來舉例。我為大家整理了一個表格,便於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題:假設我成立了一家契約型私募基金,向客戶收取了100萬元管理費,另外買賣股票獲利100萬;買賣金融債獲利100萬。(假設進項稅額為零,暫不考慮增值稅附加稅)
解:
1、管理費征稅
100萬元的管理費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這里的管理費就相當於增值稅銷售額。按照6%稅率計算:
根據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那麼應納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000000÷(1+6%)×6%-0]
約5.66萬
2、股票、債券買賣收益征稅
炒股賺的100萬元是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由於是契約型基金,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1000000÷(1+3%)×3%
約2.91萬
買賣債券賺的100萬,同上也要征稅:=1000000÷(1+3%)×3%
約2.91萬
另外,咱們還要注意的是,債券還有利息,假設在持有期間收到金融債和國債利息均為10萬元,那麼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稅的。
金融債利息的10萬元相當於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而「地位」高點的國債利息收入則是免稅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納稅額:=100000÷(1+3%)×3%
約2910
當然,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稅方法與契約型本質上還是一樣的,不同的則在於稅率而已。
5. 私募基金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6. 營改增後,企業買賣股票應如何納稅
應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投資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票投資收益,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可以先彌補虧損,彌補後有利潤的應當納稅,仍然虧損的不征企業所得稅。
7. 公司買賣股票如何交稅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應按金融服務中的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公司賬戶買賣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納的稅如下:
1、營業稅: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2、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印花稅: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
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7)私募公司買賣股票稅收擴展閱讀:
股票交易過程中要收取一些稅費,很多人不了解具體有哪些費用,簡單的說,交易過程中的稅費包括傭金、過戶費以及印花稅。其中傭金中還包含著經手費和證管費(深交所稱監管費)。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8. 私募基金公司稅收問題有哪些
1、增值稅
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劃分成兩類,一類是一般納稅人,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二者區分的標准為:工業企業,銷售額超過50萬;商業企業,銷售額要超過80萬。營改增的試點企業目前標準是500萬。
上述標准說的是如果公司的銷售額達到上述的標准就一定是一般納稅人了。如果達到這個標准,而沒有及時申請一般納稅人,稅收上會有處罰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銷售額沒有達到上述標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請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的申請,一般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產經營的場所,即可給予一般納稅人的資格的。
1)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應納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根據銷售額計算,按照一定的稅率,一般來說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稅服務,或者買賣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稅稅率來確定銷項稅額的。然後,再減去進項稅額,進項稅額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經營活動當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確定的稅額,稅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等於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乘以徵收率,它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這種計算方式和原來營業稅的方法比較像。
3)公司型和合夥型的增值稅
對於增值稅來講,公司型的和合夥型的主體從增值稅的納稅主體來說,都是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單位,二者在增值稅上是不存在差異的,這可以從銷項端和采購端分別來介紹。
(1)銷項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可能就是買賣股票、債券,或者是買賣金融商品這樣的一些業務,交稅是按照營改增【2016】36號文的規定,它屬於金融服務下面的金融商品轉讓服務的稅目。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文件規定,是指轉讓一些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那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金融商品買賣的計稅方法是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之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一個正負差,按照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如果說相抵之後是正差,我們就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這樣的計算方式。如果是負差,就轉入下一納稅期間,與下一納稅期間的金融商品的銷售額相抵。但是,年末的負差,是不能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進行核算,但是選擇之後36個月之內不能變更,並且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上就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增值稅的計算方法,這個方法其實和原來營業稅的計稅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稅原則做了一些調整。
(2)股權投資基金的銷項
營改增之後,對於一些企業的股權轉讓是否徵收增值稅現在其實沒有明文規定。之前在營業稅的時候,財稅【2002】191號文件裡面明確的規定對股權轉讓是不徵收營業稅的。
根據營改增政策的延續性和國家領導層的指示,股權轉讓今後也是不徵收增值稅的。
上述股權轉讓的情形,只針對純股權轉讓,沒有通過像新三板這樣的交易平台。股權基金在退出時經過新三板的轉讓,是否交增值稅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尚沒有明確規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權是通過新三板進轉讓,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屬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目來徵收增值稅。
(3)進項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的進項部分差別不大。購買固定資產、購買的辦公樓等、辦公用品,辦公場所,水電費,以及法律、會計,或者是稅務、咨詢服務的購買,均屬於進項范圍。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4)契約型基金的增值稅
契約型基金在稅法上採用的是納稅主體征稅原則。由於契約型基金是多方通過基金合同的形式組成,不確認它為納稅主體,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來講,不繳納增值稅。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資者。
2、所得稅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來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一般的公司繳稅的方式一樣,不再贅述。
2)合夥制基金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的規定,合夥企業是以每一個合夥人作為一個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對於尚未分配的,當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報相關所得稅。
具體計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參看財稅【2000】91號和財稅【2008】65號文件。
3、基金管理人的稅務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夥制的,也有可能是個人。管理人主要的業務收入可能包括投資分紅、管理費,管理費按照一般慣例按照募集金額的2%來收取,還有一部分是超額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額的20%進行提取。此外,可能還有一些咨詢收入。
1)所得稅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則按前述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合夥企業,那就是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把所得按照合夥企業每年做一個匯算清繳,把類似的利潤實際分配,或者沒有實際分配的劃到合夥人一方,合夥人直接交稅。
注意: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
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基本上有兩種繳稅方式,
一種是按照20%,股息紅利,或者投資收益這樣來交所得稅。
二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5%到35%的稅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
作為一個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為募集總金額2%的管理費。對於公司和合夥,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個人作為管理人,統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來繳納增值稅。
咨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規模3%的比例來繳納增值稅。
另外一塊比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針對這一塊增值稅怎麼處理?也存在爭議。主要在於對這個收益的定性上,是屬於投資收益,還是屬於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服務的收入。
對這一個性質認定的不同,會導致不一樣的稅費,若為投資收益,則不需不繳納增值稅,只繳納所得稅。若為類似於服務、勞務的收益,除了繳納所得稅之外,還要繳納增值稅。
這里,建議各個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寫成從會計處理到合同簽訂上都不要體現服務性的概念,而是體現為投資收益的概念來處理。
4、基金投資者的一些稅務處理
基金投資者包括一些機構和個人。這裡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轉讓的收入和持有期間的收益,涉及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
對於公募基金來說,根據財稅【2008】1號和營改增【2016】36號文基本上可以確定,其相關投資的一些收入免徵增值稅和所得稅。但一般稅務局可能從自己審慎的角度來考慮,私募基金並不享受這些稅收政策的優惠。
1)投資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為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這個指的是分紅。如果把公司的股權轉讓了,即按照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它是由支付方進行代扣代繳的,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則要自行申報,稅率也是20%。
2)資於合夥企業基金
若為法人合夥人,收入按照25%來繳納企業所得稅。
若為個人合夥人,取得的分紅按前述方法繳納。
3)沒有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若為個人投資者,從私募基金中獲得的投資收益,沒有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很多理財產品的合同中會有這樣的一條規定,就是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申報,基金不負責扣繳,實務當中也是這樣操作的。
5、稅收優惠
1)稅收返還
是一個地方政府、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補助的力度比較大。和大部分地區不同,西藏的財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轉移財政收入的。
西藏地區稅收政策的自主權比較大,稅收優惠的力度可能較大。對於企業,可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即按15%,同時一些地方還按一定的比例進行返還,一部分園區所得稅的綜合稅率最後算下來可能會只有9%。
對於合夥企業,在西藏注冊也是採取先分後稅的政策,對於地方財力,即個人所得稅,或增值稅總額的50%是給予返還的。
2)稅收政策
對於私募,主要就是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的稅務規定。
按照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如果是有限合夥制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的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合夥人應該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後不足抵減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抵扣。
當然,這里說的創業投資企業有一個相關標准,具體大家可以看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1號,裡面有詳細的規定。然後,對於證券投資類的企業,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可能有公募基金的一些相關的稅收優惠,大家可以做進一步了解。
關於私募基金公司稅收問題,私募基金公司在進行納稅的時候,主要是包括增值稅、所得稅等稅費。對於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這個問題來說,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也未明確做出相關的規定來進行說明。
9. 私募基金炒股收益交稅嗎
私募基金主要有兩種運作模式:契約式,和有限合夥式。這兩種是市面上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還有一種公司型的,因為數量遠遠低於另外兩種,而且稅收很高靈活性比較差,我在這里就先不介紹了。
下面介紹契約式和有限合夥式的稅收情況。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暫無非常明確的直接性規定。新基金法明確證券投資基金本身無需征稅,基金財產投資的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但實務當中,大部分金融機構發行的私募契約型基金,比照資管計劃和信託計劃,並未實行代扣代繳,由投資人自行申報。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基金主要以PE(私募股權投資)為主。PE基金要繳納的稅很多,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的還得征增值稅,這里只說營業稅和所得稅。
簡單的回答一下題主的問題,如果你投資一個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那麼你需要交的,就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收取20%的所得稅。但是國內很多地方對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所得稅收是有優惠政策的,比如在西藏和新疆地區注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話,只需要15%的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