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技巧 » 為啥要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股票
擴展閱讀
麥德龍超市股票代碼 2025-06-28 22:40:33
股票交易所交易 2025-06-28 21:35:06
股票都交易了 2025-06-28 21:14:37

為啥要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5-06 13:18:10

❶ 上市公司有錢,為什麼還要發行可轉債呢

因為可轉債的票息很低,比銀行貸款更便宜。未來如果股價表現好,則轉股後連利息都不要付,降低了公司的融資成本。

❷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發行公司債券,不可以直接發行股票嗎

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是資本市場的兩種主要融資方式
兩種方式是截然不同的,但互有優勢
股權融資故名思義,是以出讓股權而融通資金的方式。
股權這玩意兒就重要了,一般來說,如果在所有股東中有相對多數股權,就意味著你對這家企業有控制權;
即沒有相對股票,那你也有參與權。
另外股東都有權取得紅利,就是企業的利潤你得分給股東。
所以有一些優秀的不缺資金的企業不願意減少對企業的控制力而上市融資。
當然了,股權融資的好處就不用多說了
一是把籌集來的資金當企業資本金,二是可以分散經營風險。

債權融資所謂債權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借錢的方式進行融資,
債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首先要承擔資金的利息,
另外在借款到期後要向債權人償還資金的本金
所以企業發行債券是要還的,同時要付利息,
不必出讓企業的絲毫控制權,同時也不必給債務人分紅。
債權融資的很大一個目的是解決暫時流動性不足而非需要長期資金
另外,債權融次發行起來比較方便,沒有股權融資這么復雜
這樣來說,債權融資的成本就低了
所以很多企業選擇發行債券

另外,我國資本市場債券交易並不發達,流動性不足
在美國市場上,債券交易比股票交易發達得多呢

❸ 上市公司為何要發行可轉債它和股票融資有什麼區別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購買資金不會長期凍結,認購完畢上市後,即可進行買賣交交易,和買賣股票沒有區別,所以可以進行波段操作,賺取差價。
公司原有股東按比例配售該可轉債,如認購不足余額由承銷商認購。
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不能拿原股票抵換,需要拿錢購買,否則募集不到新資金。
可轉債規定期限為5年,每年都有利息分紅,是一個稀有很好的投資品種,它的特點是公司如5年發生虧損,可轉債到期後按現交易收盤價兌返現金,這就需要你認真研究公司基本面了,發覺不對勁及早賣出。更好的是公司連年盈利,5年到期後直接轉換變成股票,這就是可轉債的含義,也是一個利好,可轉債價格會暴漲。
舉例:現深圳市場上000301絲綢股份就是原來的絲綢轉債,請自行查閱資料。

❹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4)為啥要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2、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❺ 上市公司增發和發行可轉債是什麼意思呢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增發:是指上市公司為了再融資而再次發行股票的行為。 其中還有定向增發。

❻ 可轉債融資的為什麼要發行可轉債

可轉換債券集股票和債券的雙重特徵及優點於一體,而迴避了股票及債券的某些缺點,在漲勢中享受收益,在跌勢中則可受息保本,稱得上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或者說「上不封頂,下有保底」的投資工具。對於發行公司而言,它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點: 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以一系列合約形式體現的、用來調節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按照委託代理理論,公司治理結構主要體現為利用各種制度安排的互補性,降低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成本,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4](P112)
由於股權和債權在證券利益和優先性方面存在差異,進而產生了不同的干預傾向。債權人只能獲得固定收益和優先資產清算權,而不能分享公司盈利高漲帶來的收益,從而一般偏愛低風險的投資;而股東大多偏好高風險投資。因此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代理問題一直存在著。可轉換債券使得債權人具有向股東轉變的選擇權,從而在債權人和股東之間架起了一座單向通行橋。[5]當公司經營良好、股價穩定上升時,債權人會適時地將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以享受公司成長收益。股東收益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東高風險投資和「逆向選擇」的可能性,從而減少了與負債融資相關的代理成本。
同時,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使得股東和管理者之間同樣存在著利益沖突。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處於發行權益產生的消極影響與發行債務可能產生的財務危機的中間地帶」[3]的財務工具,同樣有利於緩解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矛盾。當公司經營不景氣、股價下跌時,轉債投資者將不會行使轉換權,這樣,可轉換債券就成為實質意義上的普通債券。作為一種具體形式的債權,管理者將面臨還本付息的壓力。同時,競爭和被接管的危險迫使管理者為維護自己的聲譽、威望和實物報酬等利益而努力實施各種有效決策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降低資本成本,以提高公司市場價值,從而有效地緩和了股東和管理者的矛盾。可見,可轉換債券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股東和債權人以及股東和管理層之間的代理問題,降低代理成本,進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 由於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期權的特性,它對公司的資本結構也會產生特殊的影響。當公司經營良好、公司股票價值增值、市場價格超過轉換價格時,債券持有人將執行其股票期權,將所持可轉換債券轉為普通股。這樣,公司的資本結構將在投資者的決策過程中得到自然優化。債務資本在公司資本結構中的比例下降,而股權資本的比例將逐漸提高,從而降低了公司的財務風險。同時償債壓力的減輕,可使公司把更多的資金投放到高效益的項目上,以提高公司的經營業績。
當然,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發行可轉換債券對上市公司來說,也並非萬無一失的「保險箱」。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不利之處在於:第一,如果可轉換債券持有者不是公司原有股東,可轉換債券轉股後,公司的控制權可能有所改變;第二,可轉換債券通常擁有低票面利率,而這一優點會隨著轉股的發生而消失;第三,一旦轉股失敗,公司就面臨著巨大的「還本付息」的壓力,財務風險增大,輕則資信與形象受損,股價與債務資信下降,導致今後股權或債務籌資成本的增加,重則會被迫出售資產以償還債務。[7]因此,在利用這種方式融資時,要仔細研究籌資策略,以趨優避劣。

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