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交易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股票交易流程
很多朋友在股市裡還不知道交易股票的大致流程,今天我抽點時間詳細的和大家談談
開立股票帳戶的程序
開立資金帳戶的程序限價委託法 市價委託法 填單委託方式 磁卡委託方式 T+0交易與T+1交易如何看行情表 集合競價原則 連續競價原則 買賣撮合成交 股票的託管 股票的轉託管 證券結算方式 資金結算方式 清算交割 過戶
開立股票帳戶的程序
投資者若想進入證券市場從事證券投資和交易活動,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辦理開戶手續。開戶手續一般在各地證券登記清算機構辦理,投資者應首先備好基本資料:個人投資者需持本人身份證(代辦時,則應同時出示代辦人居民身份證);機構法人開戶所需的資料包括:①有效法人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公章。②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加蓋法人代表名章和公章)。③受託人(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資料齊備後,投資者即可前往證券登記公司辦理開戶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投資者首先購買證券帳戶申請表,(申請表的工本費為深圳、上海各二元),拿到申請表後,投資者應參照例表用正楷字認真填寫,所填內容包括戶名、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及電話、職業等。具體申請表的形式參附表。其次申請者填寫好申請表後,持有關證件和申請表到開戶櫃台辦理開戶。申請者應將證件和申請表交給櫃台承辦人員,同時交納開戶手續費。目前的手續費收費標准為:滬市法人開戶400元,個人開戶40元;深市法人開戶400元,個人開戶50元。櫃台承辦人員查核申請者證件後,若合乎要求,則將申請者資料輸入電腦,建立證券帳戶;若不符合要求,則將申請表退還申請者予以更正。錄入復檢完畢,承辦人員就將有關證件及收據交給申請者,申請者即可領取股票帳戶卡。這樣,整個開立股票帳戶的過程即告完成。
開立資金帳戶的程序 投資者開立股票帳戶以後,尚不能進行股票交易,必須在開立資金帳戶後才有條件進行股票買賣。
投資者開立資金帳戶時,必須首先選擇一個證券營業部。選擇的標准主要有以下幾點;服務熱情周到,工作人員熟悉與證券有關的業務,營業廳內計算機終端分布合理,操作方便等。
具體辦理資金帳戶的步驟如下:
1.投資者帶上身份證、上海和深圳的股東卡、以及券商要求的開戶保證金。
2.出示股東卡後,工作人員將要求投資者填寫「股東開戶單」,然後給投資者「買賣協議委託書」(一式兩份),投資者在仔細審閱讀「委託書」後簽字,券商蓋章,雙方各執一份。
3.交納開戶手續費50~100元不等,磁卡工本費,投資者如需辦理電話委託,還需填寫「電話委託單」並另交納電話委託開戶費。
4.到資金櫃台交納開戶保證金,並設置資金卡的交易密碼(密碼可在計算機終端隨時進行自助修改)。
5.所有手續辦理完畢後,工作人員將交還投資者股東卡、收據、磁卡等。此時,投資者即可開始委託股票的買賣。
投資者應注意,在很多證券營業部內,資金帳號常常用於取代股東代碼用於股票的買賣委託和查詢,交易密碼也是投資者必須記住的內容。因此,投資者既要保存好自己的磁卡或存摺,又要牢記自己的交易密碼,並不定期地修改密碼,防止他人盜用。
限價委託法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在委託經紀商買賣股票時,限定其買賣價格的委託形式。經紀商在接到投資者的限價委託後,只能按投資者提出的限價或低於限價買進證券,按限價或高於限價賣出證券。如果市場上的證券價格符合投資者的限價要求,委託可立即成交,但如果價格不在限價的要求內,經紀商則要耐心等待。
例如,某投資者給自己的經紀商發出了限價指令,要求以不低於18元的價格出售某種股票,當股票價格為16元時,經紀商就不能執行該指令,只有當這種股票的價格漲到18元以上時,投資者的這個限價指令才能執行。同時,投資者發出的限價委託指令通常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超過了限定時間,指令將自動作廢。
限價委託法的好處在於投資者可以獲得較佳價格買進或賣出證券的機會,只要這種機會被把握住成為現實,投資者可以獲得較大利潤。這種機會在市場價格波動較小時較多,而且也較易實現。但限價委託法也存在這樣的缺陷,即在市場價格波動較劇烈時,投資者所制定的限價極易與市價發行偏離,從而出現無法成交的結果,即使當限價與市價持平時,如果同時有市價委託出現,則市價委託優先成交,從而造成其成交率較低。此外,採用限價委託法還有一個難點,即合理的限價的確定。如果限價過於接近現有市價,則限價委託沒有明顯的利益,但如果限價距市價較遠,則又很難成交,因此,對投資者來講,要以現行市價為基
礎並根據市場短期走勢靈活地確定限價。目前,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採取了限價委託方式。
市價委託法 市價委託,又叫隨行就市委託,是指投資者要求證券經紀商按交易市場當時的價格,買進或賣出證券的一種委託形式。
市價委託法是股票委託買賣的基本方式之一,市價委託法一般在投資者急於買進或急於賣出股票時採用,通常更受那些急於在跌勢中出售股票的投資者所歡迎。因為在市場股價處於下跌時,往往股價下跌的速度比股價上漲的速度來得更快,因此,採用市價委託法可以更有效地減少損失。
但市價委託法明顯的缺陷是:當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容易出現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的情況。因此,投資者在選擇市價委託法時,需謹慎行事,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填單委託方式 填單委託是指投資者通過填寫委託單將本人的股票買賣指令下達給受託券商,委託其代為交易。在此種委託方式下,客戶填寫的委託買賣證券的委託單是客戶與證券商之間確定代理關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也是評價委託完成情況,區分投資者和證券經營機構不同權利、義務的直接憑證。填單委託買賣在證券商處辦理,其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投資者在自己選定的代理商處可採用填單委託方式進行股票買賣委託,但首先應備齊以下證件及相關資料:個人委託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合法代理人證件),資金帳戶卡和股票帳戶卡;法人委託須出示法人證件(營業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法人股票帳戶卡和資金帳戶卡。
2.投資者填寫買賣證券委託單。委託單分為買入委託單和賣出委託單,一般來講,買入委託單為紅色,賣出委託單為綠色。委託單一式兩聯,一聯由證券商審核蓋章確認後交由客戶保存,另一聯由證券商據以執行交易並留存。證券買賣委託單的具體樣式參見附表。
投資者填寫委託單時應注意:①按照委託單欄目逐個填寫,不要有遺漏。如委託人即股東姓名,股東代碼即股東的股票帳戶號,現金帳號即資金帳戶號,股票帳號則指股票代碼等。②每隻委託買賣的股票都要單獨填寫一張委託單,不能將兩只或兩只以上的股票填在同一張委託單上。③買賣股票可以手為單位,也可以股為單位。以手為單位時,一標准手為100股,幾手就代表幾百股股票,投資者在填單時一定要注意買賣單位,不可出錯。④填寫委託單可採取兩種方式,一種是限價委託,另一種是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是指報單時寫明具體委託價格,經紀商在這種委託下只能按低於或等於客戶所提出的限價的價格買進股票,按高於或等於客戶提出的限價的價格賣出股票。市價委託是指報單時不填寫具體價格,而是由經紀商按委託單報入交易所場內時市場當時的價格買進或賣出股票。由於股價波動較大,市價委託容易引起投資者與經紀商之間的糾紛,因此為了減少糾紛,經紀商一般都要求投資者以限價委託方式進行股票的買賣委託,而不採取市價委託方式。同時投資者在填單報價時還應掌握一定的技巧:報價時應考慮時間差問題,報單操作時注意考慮一個提前量,例如:賣出時可適當高填賣單,買入時可適當低填買單,這樣做成交的可能性比較大。⑤投資者應認真填寫委託單,如果因填寫不清而造成差錯,則責任由委託人自負。
3.投資者將填寫完畢的委託單交給證券商。委託單必須當天當面委託,過期無效。證券商接到客戶委託單後,先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後,證券商即向駐交易所場內交易員(紅馬甲)發出委託交易指令,由其將委託指令輸入交易所電腦主機。同時,證券商將確認的委託單第一聯蓋章後退回客戶,並將第二聯留存。
4.買賣成交後,客戶憑委託單前往證券商處辦理清算交割手續。證券商在受理委託後第二天進行交割,如果股民發現成交結果與委託單要求不符,則憑委託單與證券商進行交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磁卡委託方式自助委託查詢系統為在證券營業部內進行委託的投資者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手段,這種委託方式一般適用於磁卡。投資者只要記住密碼即可進行操作,不需要股東卡和身份證。因此,投資者在使用該系統操作之前,應熟讀操作方法,再實際操作幾次,盡可能熟練委託查詢操作,熟練的操作手法不僅對別的投資者有利,行情火爆的情況下,也能夠更快地將自己的委託單輸入計算機終端,以第一時間進入受託券商的計算機系統,並盡可能快地進入各交易所的電腦主機。現以某系統的使用說明介紹具體的操作過程如下:
1.選擇證券交易所,如「1-上海業務 2-深圳業務」。
2.鍵入相應數碼後,屏幕顯示如下信息,「請輸入股東帳號和交易密碼」,投資者可用鍵盤直接鍵入或刷卡輸入自己的股東代碼,並鍵入自己設定的交易密碼。
3.股東代碼和交易密碼輸入正確後,進入自助委託系統的主菜單,其中通常包括:買賣委託、查詢委託、查詢成交、撤單、查詢余額、退出系統等操作(為方便投資者操作,各項功能通常用數字進行選擇)。
4.選擇「委託」功能。
5.進入委託功能後,屏幕上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股票代碼、股票名稱、委託數量、委託價格、買賣性質。
為方便投資者,輸入時只需要鍵入股票代碼即可,股票名稱將隨著股票代碼的輸入自動出現在屏幕上,主要用於投資者將其與股票代碼進行核對,確認是否投資者希望買賣的股票。委託數量、委託價格和買賣性質是投資者必須認真處理的內容,其中無論哪一項出現錯誤,都有可能給投資者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投資者在選擇自助委託時,最重要的一點是仔細閱讀屏幕揭示信息,熟記各個操作步驟。
6.委託完畢後,系統將給出一個委託序號,投資者應記住該委託序號,以便日後查詢或撤單。但應注意,該序號僅表明投資者的當筆委託在受託券商處的電腦主機器的委託順序,與交易所電腦系統沒有任何關系。
7.完成所有操作後,投資者一定要退出主菜單,即:返回到刷卡狀態。否則,容易被其他人冒用該帳號隨意委託買賣,給自己造成麻煩。
T+0交易與T+1交易所謂T+0交易出叫回轉交易,它是指對同一種股票而言,該股票購買的當日即可再賣出,或在股票賣出的當日再買回該股票,股票或資金的轉入或轉出均在一日內完成,在T+0方式下,只要在正常的交易時間內,投資者可以多次買賣同一種股票。
而T+1交易方式,是指在股票購買的次日才能賣出該種股票,或者在賣出股票的次日資金才能返回到投資者的資金帳戶上。目前深滬股市採用的是股票「T+1」方式和資金「T+0」方式,即當天買入的股票最早可在購買的次日賣出,原因是買入的股票在收市後才由交易所的電腦主機登記到購買者的帳戶上。而投資者賣出股票後,其資金在成交後馬上就轉入到賣出者的相應資金帳戶上。舉例來說,如果投資者手上原本沒有「上海石化」股票,今天買入1000股,那麼無論當天的股價如何變動,投資者均無法將該股票賣出。而如果投資者手上已有100股「馬鋼股份」股票,今天將其賣出後,如果當天晚些時候股價又下跌許多,投資者還可以用低價再買回該股票,當然投資者也可以用返回的資金購買別的股票。
如何看行情表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營業部,通常掛有超大屏幕顯示器以顯示深滬兩市的當日行情變化情況。在屏幕顯示器上,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股票名稱、昨收盤、今開盤、最高價、最低價、買入價、賣出價、成交價、漲跌、當筆成交量、總成交量、市盈率1、市盈率2等,現分別解釋如下。
股票名稱:投資者可選擇買賣的股票簡稱,有時其左面還顯示該股票的代碼。
昨收盤:該股票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
今開盤:該股票本交易日的開盤價,即第一筆成交價。
最高價:該股票在本交易日內到目的為止的最高價。
最低價:該股票在本交易日內到目前為止的最低價。
買入價:該股票即時的最高申報買入價。
賣出價:該股票即時的最低申報賣出價。
成交價:該股票的當筆成交價,該股票收市前的最後一分鍾加權平均成交價就是該股票當天的收盤價。
漲跌(率):如果為正數(或紅色),表示今天的股價昨天高,即漲;如果為負數(或綠色),表示今天的股價比昨天低,即跌;如果為0(或黃色),表示今天與昨天持平。請投資者注意,漲跌表示的可能是絕對值,也可能是百分比(漲跌率)。
當筆成交量:該股票以成交價成交時的股票數量。
總成交量:該股票在本交易日內到目前為止的累計成交量。
市盈率1:成交價除以該股票上一年度的每股凈收益。
市盈率2:成交價除以該股票本年度預計的每股凈收益。
集合競價原則 滬市於1993年8月6日首次採用集合競價的方法來決定當日開盤價,並以此計算當日開盤指數。集合競價在每一交易日正式開始交易之前採用,申報時間為9:15-9:25,在此期間,電腦自動撮合系統只存儲每一筆申報而不撮合。至9:25時,電腦系統將根據已輸入的所有買賣申報,對每一隻股票產生一個開盤價。所有高於此開盤價的買盤和所有低於此開盤價的賣盤,均以此開盤價成交。
集合競價首先根據雙優先原則,即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所謂價格優先,是指高買價和低賣價優先成交,高於成交價的買價或低於成交價的賣價均以成交價成交。所謂時間優先,是指當價格相等時,先報單的優先成交;按成交價報單的,當買單和賣單的數量不同時,量大的一方按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報單在後的不能成交。
除雙優先原則外,集合競價還遵循以下四原則。(1)參與競價的買賣雙方的申報在成交量最多的一個價位被決定為該股票的當日開盤價;(2)當產生兩個決定價格(成交量相同)時,取其中間價為開盤價;(3)所有高於決定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決定價格的賣出申報必須滿足;(4)與決定價格相同的申報必須滿足。(此價位買賣量不同時,按時間優先決定)。
對於交投不太活躍的股票,有時因為申買和申賣的價格相差太遠,有可能沒有撮合成功,其開盤價以交易日內的第一筆成交價為准。
連續競價原則開盤時沒有成交的申報單和其它任-交易時間內隨時輸入的申報單,自動進入連續競價,其有效期為申報日全天。連續競價的特點也是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雙優先原則使股票順序排隊。因此每一筆買賣申報進入電腦主機後,有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1)馬上全部成交;(2)當時根本沒有成交;(3)只有部分成交。無論出現哪種情況,投資者均可根據衛星傳回到各券商處的成交回報記錄進行查詢。凡是沒有成交的部分,在申報當日其委託仍舊有效,因此仍有機會成交。
買賣撮合成交投資者買賣股票時,通過選定的委託方式向證券交易所申報。所有的申報單均需輸入各交易所的電腦主機,由計算機進行買賣撮合。具體的處理方法是:股票買賣雙方分別將買價和賣價通過計算機終端輸入所在證券營業部的計算機系統,該系統先根據申報的價格和時間進行排隊,由衛星傳送到各交易所的電腦主機,電腦再根據申報者的申報價格和申報時間對申報單進行排隊,然後自動將其配對撮合。成交的原則是,所有的買單均應以等於或低於申報買價的價格成交,而所有的賣單均應以等於或高於申報賣價的價格成交。
股票的託管所謂託管是指股票持有人將持有的股票存放在集中存管處,並在證券營業部的電腦中記錄的過程。由於所有進入交易所集中市場買賣,通過證券結算系統清算的股票都實行非實物化的管理制度,因而所有買賣行為的發行只意味著各券商名下和投資者名下股票數量的增減,並不發生實物股票的流動。
目前,幾乎所有的股票發行均採用無紙化方式,即股票發行後,股票持有人不再領取發行公司的實物股票,實現了認購與託管的一次完成。具體的操作步驟如下:(1)在認購期內,投資者參與新股的認購,如上網定價,全額預繳比例配售等方式,領取相應的認購收據;(2)投資者在認購新股時,已選定託管股票的券商;(3)如果中簽或配售到認購的新股,則該股票將自動登記到投資者在指定券商處的帳戶內。
股票的轉託管無論何種股票,一旦託管在某券商處,則只能在該券商處賣出被託管的股票。所謂轉託管,是指如果投資者希望在另外的券商處賣出該股票,必須到原受託券商處預先辦理轉託管手續。轉託管有兩種形式:同城轉託管和異地轉託管。原託管券商被稱為轉出託管商,新指定的受託券商被稱為轉入託管商。
投資者可以將所有的股票一次性全部轉出,也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轉出。券商處理轉託管業務的一般程序如下:(1)券商受理投資者的轉託管申請時,需仔細核對擬轉出股票的名稱、數量,檢查投資者的身份證、股東帳戶卡,以及投資者填寫的「轉託管申請書」,同時還將審核填寫的轉入託管商名稱與其席位號是否相符,以免造成不良後果;(2)在交易時間內,按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的規定方式通過交易系統報單轉托(此單不允許撤銷);(3)每天收市後,結算公司將處理後的數據傳送到券商處;(4)轉託管股票在申報的次日即可轉到轉入託管商處,投資者可申請賣出。
證券結算方式 由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採用的登記結算體系不同,其證券結算方式和資金結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深交所的證券清算交割原實行兩級清算辦法,即首先在交易所與券商之間進行清算交割(一級清算),然後在券商與投資者之間進行清算交割(二級清算)。自去年八月以來,深圳證券結算公司在廣泛聽取投資者、券商、上市公司以及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之上,以「二級託管與集中結算相結合,提高效率與保障安全相兼顧」為基本思路,設計出深圳證券市場新的證券託管結算制度,即「股份集中管理和清算」,進一步降低深圳證券市場的交收風險,提高市場運行效率,保障廣大投資者和券商的合法利益。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證券清算交割則統一按「凈額交收」的原則辦理。在每個交易日收市後,交易所清算部根據各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和成交價格,計算出各券商應收、應付的數量,編制出《清算交割匯總表》和各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傳回各券商處。經各券商查對無誤後,編制出各公司當日的《交割清算單》,按照「差額清算」的方法,在交易所統一進行清算交割。上交所設立證券集中保管庫,各券商在上交所分別建立證券庫存分帳戶。在辦理證券交割時,由上交所提供證券集中保管庫存證券帳戶的劃轉來完成。集中保管的證券,由上交所和各券商雙向記帳,分戶核算,月末核對。
資金結算方式 深交所與證券商之間的資金結算,採用凈額結算的辦法,實行T+0記帳, T+1交收制度。深交所在深圳人民銀行和深圳清算銀行開立帳戶,深圳本地券商須在深圳市人民銀行開立帳戶;異地券商須在所在地人民銀行和深圳人民銀行開立帳戶;上海地區券商須在上海市工行營業部開立帳戶;實行資金就地清算地區的券商則應在當地清算代理機構開立清算分戶。
深交所與異地券商進行結算的方式為,由深交所結算公司與異地清算代理機構(如北京證券登記公司)進行該地區的資金凈額清算,異地清算代理機構同該地區證券商進行資金凈額清算,該地區證券商再與投資者進行資金清算。
上交所則一直採用資金的三級清算方法,即由異地資金集中清算中心與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進行地區凈額清算(一級清算),然後由證券商同異地資金集中清算中心在當地進行凈額清算(二級清算),最後由投資者與券商進行資金清算(三級清算)。
清算交割清算交割是指在一個交易日結束後,各證券交易所與券商之間。券商與投資者之間都必須要清算出當日所買入賣出的股票數和買入賣出股票的價款,並辦理交割。所以清算交割實際上包括了股票的清算交割和買賣股票資金的清算交割。交易所以每一個交易日作為一個清算期。
深圳證券結算公司對所有在深交所成交的買賣,採用凈額交收制度,即:將每一個會員在T日成交的股票的所有買入額和所有賣出額進行電腦處理,計算出會員的買賣凈額。在深圳證券結算公司實行集中管理和集中清算股份,所有的證券結算數據均由深圳結算公司通過結算通訊系統直授發送給各券商。
上海證券交易所一直採用「集中清算集中登記」的模式,因此,上交所成立了中央登記清算公司,使交易和清算一體化。價款的交割由各證券商同清算部在銀行業務部的往來帳戶上集中辦理轉帳手續,證券的交割由證券交易所清算部通過庫存證券項目的劃轉來完成。
交割是指投資者與受託券商就成交的買賣辦理款項與股票結算事務的手續。投資者在股票買賣的次日,即可到受託券商處辦理有關的交割手續,領取股票交割單。投資者在辦理清算交割時,應注意及時領取清算交割單並妥善保管。如果對清算交割結果有異議,應及時向受託券商提出,否則即視為對清算交割的正式確認。
過戶 過戶是股票買賣的最後一道手續。由於在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均採用無紙化的記名方式,當股票買賣時,即表明股權的轉讓。因此,應在股東名冊上變更股東的姓名、地址等相關內容,股票的購買者才可能成為名符其實的上市公司的股東,與其他原有的股東享有同等的股東權益。這種辦理變更股票持有人名冊的手續就叫作過戶。
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過戶處理的方法是,在每天收市後,將成交數據傳給登記公司進行過戶處理,將股東與股份的變更情況寫入交易所的通訊伺服器,由各券商將各自的數據取回,供投資者辦理交割手續。上海證券交易所因採用「集中清算集中登記」的模式,股票帳戶和整個過戶工作由上交所通過電腦系統統一辦理,在股票清算交割時,即已辦妥過戶手續。因此,投資者無論買賣哪個交易所的股票,都可以在買賣的次日到各受託券商處辦理成交過戶交割手續。
㈡ 為什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現在都是電子結算了,還交付個啥
另外公司沒有成立,你交付哪個公司的股票?
股票就是股份公司的股東憑證,沒有公司,哪來的股東憑證。
㈢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所謂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 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 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 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 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 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按 照本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二、公司在什麼情況下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章第二節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一百四十三條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㈤ 上市公司的股票憑證票面上應具備什麼內容
1.發行該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稱及其注冊登記的日期與地址。 2.發行的股票總額、股數及每股金額。 3.股票的票面金額及其所代表的股份數。 4.股票發行公司的董事長或董事簽章,主管機關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的簽章,有的還註明是普通股還是優先股等字樣。 5.股票發行的日期及股票的流水編號。如果是記名股票,則要寫明股東的姓名。 6.印有供轉讓股票時所用的表格。 7.股票... 最佳答案: http://wenwen.soso.com/z/q1238800.htm
㈥ 怎麼理解「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無記名股票是不記載持股人姓名的,誰持有該股票誰就是股東。如果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不把該股票交存於公司的話,那麼該無記名股票持有人登記參加股東大會後再把股票交給其他的人,其他的人也可以繼續參加股東大會,這樣會造成混亂,不利於召開股東大會。因此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時,必須要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㈦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應遵循什麼規則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應遵循下列規則: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5%;股票名稱改為原股票名前加「ST」;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經過審計。
㈧ 採取發起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向股東交付股票,還是只需在股東名冊中記載謝謝!
記入《公司章程》就可以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根本的法律文件,要在工商局備案的
另外,發起方式設立的話,是要有《發起人協議》的,那裡面也有明確的股東情況,一樣也是要在工商局備案的
㈨ [CPA經濟法 公司法]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與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是不是有矛盾
不矛盾。1.股票的交付,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股票交付給股東的法律行為,股票何時交付股東,直接涉及到股東權利的行使時間問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依法登記後才能正式成立,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因此,公司登記成立前,即使已經發行了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仍然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因為公司尚未成立,這種憑證還無法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成立前即便向股東交付了股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是針對上市公司而言的,它此前的股份發行的股份可以有,發起設立時的發起人的股票;募集設立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也可以是私募,但私募也是有條件的,具體可以參見《證劵法》第10條。綜上,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與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是不矛盾的。
㈩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