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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公司股票未到賬

發布時間: 2021-05-12 13:53:40

1. 離婚時涉及公司股權問題該怎麼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 離婚時股票賬戶余額是零,原來掙到的錢能分到嗎

原則是可以分的!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的收入,都是共同財產!

3. 股票賣出後,錢沒到賬是怎麼回事

根據現行交易制度,賬戶上持有的股票賣出成交後資金立即到達證券賬戶,但這筆資金當天可用不可取,也就是說可以買其它股票,但取現要等第二個交易日。我國股票交易實施「T+1」的交易方式,T指交易登記日,T+1指登記日的次日。即當日買進的股票,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而當日賣出股票的資金,要到下一個交易日利用印證轉賬取現到銀行卡。

4. 我和前夫離婚前買了支股票,離婚後不到半個月漲了,他將股票賣掉.請問我該得到屬於我的那份嗎

如果在離婚時是協議離婚,且涉及到了股票的分割,且股票歸對方所有,則你不能再主張分割。如果在離婚時未涉及股票的分割,則現在可以提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