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每個公司發行的股票數量是有限的嗎
有限。
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1)公司上市股票購買人數擴展閱讀:
發行方式
1、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
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B. 每個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是一樣的嗎
可以肯定地說:每個上市公司股票數量不一樣!不僅不一樣,而且多少懸殊極大!工商銀行股票高達3490億股,而創業板的布萊特僅僅4058萬股。
記得採納啊
C. 上市公司原始股東最多多少人
上市公司原始股東人數沒有最高限定。
原始股東人數有最低限制。上市前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1000人。中小板塊和創業板上市的小企業,持股人數上會有所放寬,但無論如何上市前股東人數是越多越好.如果公司真的上市,原始股就能翻10倍以上利潤應該是不想分給員工。
(3)公司上市股票購買人數擴展閱讀:
上市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主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達到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表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D. 公司上市 股份的問題 如果我的公司上市了 別人吧我公司的股票買了50% 是不是他就有我公司的50%的股份了
按道理是這樣的
如果你的公司股份真的被一個人全部買了
就說明你已經失去公司執行權力了
不過你的擔心是多餘的
證券法好像有規定 股東持股的數額的 股份制的公司股東人數不會少於三個人的
更何況公司上市的話流通股也不可能被一個人買走啦
E. 公司上市時候,發行多少股票是按什麼決定的
一是公司原始股東願意出售的數量,比如原股東長期看好本企業,那麼發行的數量可能不會太多,因為發行太多可能會影響控股權;
二是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額度,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融資目的和規模來確定發行數量;
三是看市場的實際情況,包括一級市場上保薦人、主承銷商及承銷團的建議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市的實際走勢,比如市場行情火爆,發行市盈率很高時,那麼就會選擇多發一些,多賺一些發行溢價,反之則少發一些或者乾脆放棄發行。
(5)公司上市股票購買人數擴展閱讀:
股票的發行方式:
(1)公開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的做法,就屬於股票的公開間接發行。
這種發行方式的發行范圍廣、發行對象多,易於足額募集資本;股票的變現性強,流通性好;股票的公開發行還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擴大其影響力。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續繁雜,發行成本高。
(2)不公開直接發行。指不公開對外發行股票,只向少數特定的對象直接發行,因而不需經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發起設立方式和以不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發行新股的做法,即屬於股票的不公開直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彈性較大,發行成本低;但發行范圍小,股票變現性差。
F. 己經上市的A股股票在購買數量上都有哪些規定,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 39 號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行為,我會制定了《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現予公告,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證監會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回 購 股 份 的 補 充 規 定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現對《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關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行為補充規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對比一下金融債務 。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
二、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回購股份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回購股份的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
(三)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期限;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
(七)其他相關事項。
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五、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日公告該決議,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六、上市公司應當在下列情形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一)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
(四)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3日內公告回購股份情況以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包括已回購股份總額、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支付的總金額等內容。
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時間進行股份回購的委託:
(一)開盤集合競價;
(二)收盤前半小時內;
(三)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十一、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相關業務規則,加強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程序保障的合規性監管,對回購股份交易實行實時監察,防範內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的發生。
十二、本補充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規定同時廢止。
G.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數量是怎樣決定的
1、發行量:我國上市公司IPO時,總股本小於4億的,上市後社會公眾股占總股本比例要大於等於25%;總股本大於4億的,上市後社會公眾股占總股本比例要大於10%。根據目前發行的默認規律,發行量最好正好是25%和10%。
2、發行價:詢價前的發行價估計是按照發行時,同行業上市公司IPO時的市盈率確定。然後經過詢價,確定的最後價格,但這個最後價格不會偏離詢價前確定的發行價格太多。
3、市盈率=市值/凈利潤=每股價格/每股凈利潤
因此如果能夠知道同行業上市公司IPO時的市盈率,即可預判擬上市公司上市後的每股價格。
所以呢,如果企業盤子大,那麼估價往往比較低,原因是作為總股數大的話每股凈利潤自然低,市盈率固定的情況下,價格與每股凈利潤成正比,那麼價格自然低。
補充:我在回答中說得很明顯,比如公司上市前總股本為X,上市發行Y,那麼:
如X<4億,Y=(X+Y)*25%
如X>4億,Y=(X+Y)*10%
H.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對股東人數有要求嗎
根據《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為公開發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並未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對象予以明確規定。
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與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存在差異:一是發行對象的確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行政許可決定時,發行對象通常是不確定的,需通過詢價確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購買發行對象持有的標的資產,在首次公告發行方案時,發行對象就是明確確定的。二是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通常是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購買其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求是50名以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一般是200名以下。如果要求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往往就不能一次性買入標的公司的全部股權或控股權,會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效率產生影響。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許多上市公司換股吸收合並非上市公司發股對象超過10名但不超過200名的案例。因此,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數量限制原則上不超過2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