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減持新規對哪些人有影響
根據新的減持規定,大股東、持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發行股份的股東每年可以通過集中競價減持4%股權(每3個月1%),通過大宗交易可以減持8%(每90日不超過2%),全年可以通過兩種減持方式減持總股本的12%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獲得的股票的股東(包括定增、並購重組)在鎖定期滿12月後每年可以通過集中競價最多可減持4%股權(每3個月1%),通過大宗交易可以減持8%的股權,全年最大可減持總股本12%的股權);若持股比例剛好大於8%一點點,通過大宗交易可以減持8%的股權,則剩餘部分通過集中競價減持比例50%,另外50%只能第3年減持了。
看看市場反應,逐一解讀:
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這個1%的規定沒確定沒有變,但是從大股東,變成了特定股東:可以理解為除散戶外的所有股東,包括IPO前的股東及定增入股的股東!
打個比方,你持股4.99%,按之前的規定算是小股東,可以一下子清倉減持,現在是90天內只准賣1%!
2.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
之前大宗交易就是個大漏洞,所有的清倉式減持,都是通過大宗交易出掉的!現在最多隻能減持2%,且接盤方必須鎖倉6個月,這風險太大了,估計沒多少機構還願意接這個盤的!
也就是說,3個月之內,大股東最多隻能減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盤方要鎖倉半年,所以市場承受的拋壓也就是1%!
3.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
這個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過野路子玩清倉式減持的!
比如董監高,以前辭職半年之後就可以清倉了,現在每年最多減持持股的25%!
4.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解禁後12個月內不得超過其持股量的50%。
這個才是大招,是最大的利好!
最主要受益的還是去年6月之後定增的公司,本來馬上就解禁,可以全清掉,這一搞就只能賣一半了!
去年全年定增規模高達1.7萬億,其中大股東參與的鎖定3年,今年不用考慮;機構只鎖1年,馬上就解禁了;再加上前幾年定增、馬上解禁的大股東,今年的解禁規模高達一萬多億!新規12個月內只能賣一半,相當於接近萬億的解禁籌碼不讓賣了!(具體數據等待專業機構來統計)
5.協議轉讓中單個受讓方受讓股份的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5%
這個之前也是漏洞,持股5%以下就不算大股東了,可以隨便賣,算是變相減持的一條路,這個漏洞也被堵上了!
6.細化披露要求:在減持實施的15日前公告減持計劃,披露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在減持時間或數量過半時,公告減持進展;在減持實施完畢後,公告減持結果。
提前15天公告,這個規定之前就有,這次是多了一個事中公告,即時間或數量過半時的公告,用處不大,但散戶多知道一些信息,還是有好處的!
7.所有符合《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市場主體,即《實施細則》發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東和控股股東、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以及上市公司董監高,均應遵守細則的減持規定。
這個才是狠招,周五放消息出來,周六直接關門打狗,還沒跑的大股東、小股東、機構們,節後想跑也跑不了啦!
三種減持方式新老對比
我們先來看下幾種減持方式的新老對比:
01
1、協議轉讓
舊規: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2.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3.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新規新增內容: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 個月內繼續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2.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 個月內繼續遵守: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022、大宗交易
舊規:無
新規: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033、集中競價
舊規: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新規: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我們看一下交易所出的細則:
1、覆蓋對象
以前對上市公司董監高有所規定,現在擴大到了IPO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以及通過非公開發行(定增)持有股份的股東
2、集中競價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3、協議轉讓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4、大宗交易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解讀:
1、覆蓋對象擴大到了PE機構,定增機構。這些機構不能以後一賣了之套現走人了。定增限售期滿了也只能賣一半,流動性大減。
對於一級市場的私募股權基金而言,項目估值要往下調整了。
2、特定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受讓方6個月內不能轉讓,而且規模限制在2%。現在很多大宗交易都是打折接貨後在後面幾個交易日連續集合競價在市場上拋售獲利的。這樣一來大宗交易受影響太大。持有6個月股價都不知道到哪兒去了,誰還敢買?
3、對大股東和特定股東而言,相當於股份的流動性大大降低。這樣,銀行對這些股票質押的就要重新評估,調整質押率了,可能會要求質押更多股份。股票質押的質押率會降低。
4、上市前各種代持會增加,大家都把股份分散到5%以下,你代持我,我代持你,互利互惠,堅決不當「特定股東」。
5、如果不算協議轉讓和大宗交易的話,通過集合競價減持一年只能減持4%。對大股東而言,如果是30%的控股比例,光減持完就要7年多….
6、對PE而言,持股10%肯定不合算了,還不如每個都持股4.9%,這樣悄悄地走,誰都管不了..
B. 為什麼說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往往通過股票代持的辦法以避免曝光呢
貨幣戰爭我看過
純粹是誇大其詞,扯淡的一本書
對此書觀點不可深入研究,更不能盲目相信
以免誤入歧途
善哉善哉
C.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什麼交易限制
您好,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以下兩種規定:
1.個人或機構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證金
2.個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證金
D.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是否合法需要怎麼樣證實是股東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是否需要?證實是互通。代詞是需要。是有你個本人的身,身份證開的。掌握它。
E. 由員工持股公司代持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要退股時,每股價格怎麼算謝謝
1、不合法
2、應當是議價或者評估加轉讓
F.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什麼交易限制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以下兩種規定:
1.個人或機構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證金
2.個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證金
G. 上市公司大股東持有的股票份額與散戶持有的股票有什麼區別
大股東持有的股份有鎖定期,鎖定期內是不能賣出的。
散戶在股票市場買入持有的股份,隨時都可以賣出,第一天買入的,第二天就可以賣出。
H. 「股票委託代持」該向誰征稅
「股票委託代持」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實際出資人基於法律障礙或某種考慮,委託其他單位作為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權股份憑證的名義持有人的經濟行為。「股票委託代持」的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之間通常為關聯關系或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其代持股票均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原始記名股票和股市限售流通股,其形式多種多樣。筆者通過稅務檢查,發現「股票委託代持」行為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越來越常見,而且涉稅金額不小,因此,其稅務處理值得稅務部門認真研究。「股票委託代持」的主要形式其一,甲企業法人委託乙企業法人代持。如:2006年,乙公司受關聯企業——甲公司委託,代持K上市公司法人股票350萬股,並於2008年以甲公司名義拋售,取得股票收益1.3億元。其二,自然人委託企業法人代持。如:1995年,原丁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出資200萬元,委託丁公司代持F上市公司企業法人股200萬股。2007年,張某以丁公司名義拋售股票,取得收入6000萬元。2008年,為實際出資問題,張某曾經與丁公司發生民事訴訟,且有法院判決書,判決內容包括:股票為張某投資購買,出資200萬元;應分得收入5000萬......(本文共計2頁) [繼續閱讀本文]
I. 監事是否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可以!只要你不是公司的高級管理者!只要全體出資股東同意即可!你要明白監事的含義,在法律中有一個默認的規則,就是法律無禁止就是合法!只要對監事的定義沒有否定的,你就可以做!我給你查了下監事的定義!
第一,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專職監督機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以出資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監督權力,其監督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監事會具有完全獨立性。監事會一經股東大會授權,就完全獨立地行使監督權不受其他機構的干預。董事、經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二是監事個人行使監督職權具有平等性。所有監事對公司的業務和帳冊均有平等的無差別的監督權。
第一,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監督對象,在監督過程中,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違反公司章程的越權行為。為了完成其監督職能,鑒事會成員必須列席董事會會議,以便了解決策情況,同時對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監督情況,為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監事會監督的主要形式。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的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監事會對經營管理的業務監督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通知經營管理機構停止其違法行為。當董事或經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時,監事有權通知他們停止其行為。二是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帳冊文件,並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三是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並把審核意見向股東大會報告。四是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一般是在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況下,監事會有代表公司之權:一是當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督機構代表公司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關法律事宜。二是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
J. 大宗交易是什麼意思,股票出現大宗交易意味著什麼呢
你好,大宗交易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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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進信號
當股價很低時,公司會在某個價位間買進本公司的股票,莊家在吸夠足夠的籌碼時,為了吸引散戶的目光也會這么做,這時,是買進的信號,當然,如果莊家進行洗盤結果後,在大幅拉升時,也會採用這種方式。
二、賣出信號
當股價已經漲了很多,而且已經接近或者高於歷史最高價時,這時的大筆買進往往是一個陷阱,如果以前已經有了二到三次洗盤時,這種可能性就更大了,這時最好能及時出局。
三、收購信號
當一個機構或者集團要收購一家上市公司時,有時一般會採用這種方式。
以上就是關於股票大宗交易的全部介紹,看完之後希望大家對它有深刻的了解,無論以後是在炒股還是相關投資問題上有個很好的把控,能夠為自己的收益盈虧帶來最大化。小編在此提醒大家股市有風險,慎重投資,避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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