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可不可以把股票全部回購,持股到百分之百啊,那樣對其股價有什麼影響啊
回購股票就是上市公司私有化了啊
可以先發布要約收購,讓股民以多錢的價格賣給大股東
盛大在美國私有化了,阿里巴巴也在香港私有化
一般宣布私有化的話 股票都能漲的
B. 請問公司法為什麼要對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作嚴格限制呢
會導致股票短期上漲。,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在國外叫做buyback,甚至叫做cancelation,就是注銷的意思。
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C. 操縱股價犯法么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D. 非公開增發獲批後打壓股價是否違法
非公開增發不一定是利好。
俗話說物以稀為貴,貨物多了就要降價。增發後股票變多了,價格自然要下滑。因此,有的人趁現在還沒有搞增發趕緊把股票賣了,是很正常的做法,不要隨意懷疑有人在打壓股價。
E. 上市公司悄悄定向增發,為什麼不公布打壓股價在悄悄定向增發是不是違法行為
這樣做肯定是違法的,增發股票是要提前發公告的,打壓股價是操縱市場行為。如果這些行為屬實,可以向證監會舉報。
F. 公司回購股票打壓股價
回購股票,是指公司為減少流通股數,從投資者手中回收股票,不一定造成股價打壓。
G. 為什麼股票回購容易導致公司操縱股價
目前中國的股市,信息披露嚴重不對稱,有的對股價有影響的消息發布也不及時,而上市公司自己卻掌握著這一切的第一手資料。所以對上市公司回購股票要嚴格監管,並進行必要的回購披露,要不然,在低價時回購股票,然後發布利好消息,股價大漲,再賣出股票,反復操作,不就是操縱股票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