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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債務回購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5-19 02:12:42

Ⅰ 怎麼評價用發行債券回購股票的利弊

相對其他的交易來說,由於融資方必須有足額的債券作抵押,因此債券回購作為一種安全性高、收益穩定的投資品種,已成為一些機構對資金進行流動性管理的工具之一。
但是運用回購也會面臨違約風險和操作風險。由於開放式回購引入不履約制度,允許融券方與融資方以放棄履約金的方式擺脫到期還券或收券義務,具有鎖定還券價格上限和收券價格下限的期權性質。交易雙方在衡量後可以選擇放棄履約金而違約,例如逆回購放手中倉位價值大大超出遠期價格,或正回購方市場價格大大低於遠期價格,可能導致惡性違約。當然也存在由於流動性不足導致的被迫違約。履約金在一定程度上鎖定了損失上限,也能調節市場參與的活躍程度。

Ⅱ 上市公司回購債券對股民來說是好還是壞事

上市公司回購債券,只是上市公司的正常金融業務操作,對公司經營不產生什麼大的影響,此消息可以看作中性消息。既非好,也非差。

Ⅲ 一家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自己的股票,有什麼意義

上市公司回購自己公司的股票,可以用來抬高股價,在企業有大量現金或留存收益,且股票價格低於企業內在價值,可以通過回購股票太高股價的方式提升公司的價值。回購股票也說明企業認同自己的內在價值,同時表明企業的經營良好,有較多現金和較高的盈利能力對自己股票進行回購,向市場發出企業管理良好的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公司發行債務回購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Ⅳ 公司發行債券用於回購股票對於該公司的股價有什麼影響,舉例說明,謝謝~

這種情況利好於股價,會造成股價上漲,中國A股市場目前好象還沒有這種例子可以說明。公司發行債券用於回購股票說明公司管理層認為當前股價遠低於內在價值,同時通過回購減少股份總額會帶來每股收益的提升。

Ⅳ 通過發行債券融資回購本公司股票,為何會降低負債比率

這種情況是非常特殊的一種情況。
假設:
1、公司發行債券;
2、債券籌集的資金回購對應溢價的股票;
3、公司的總資產百分比增加的比例超過發行債券負債率增加的百分比;
這種情況下,發行債券融資回購本公司股票為何會降低負債比率。
補充: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財務技巧。

Ⅵ 回購股票一般怎麼處理

股份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餘所得的積累資金或債務融資,以一定的價格購回本公司已經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將其作為庫藏股或進行注銷。通過減資來收縮股本,以提升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調整股本結構。

Ⅶ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有什麼作用

你好,股份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並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必要手段。
回購股票的作用:
增強市場信心。上市公司內部掌握著公司發展戰略、技術研發、財務狀況、人員情況等重要的內部信息,與外部投資者所能夠了解的信息存在著嚴重的不對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可以向市場傳達公司具備一定的發展潛力,其股票價值高於當前市場價值的信息,增強市場信心。
穩定股價。在宏觀經濟不景氣、市場資金緊張或股市行情低迷,股價震盪的時候,市場的悲觀情緒容易引起投資者的大量拋售,使上市公司股價面臨暴跌的風險。通過股份回購,上市公司可以將股價穩定在合理的范圍,抑制股價的持續下跌,有利於公司合理股價的形成。例如1987年10月發生的美國股災,在兩周內有600多家公司發布了回購股份的計劃,其中花旗集團宣布回購公司高達2.5億美元的股票。
優化資本結構。上市公司發展資本依靠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兩種,構建合理的資本建構對上市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股份回購就是公司平衡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比例,優化資本結構的方式之一。通過股份回購,上市公司減少了在外流通的股份,在債務資本不變的情況下,降低權益資本的比例,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降低公司的總體資本成本。使用股份回購來優化資本結構的公司往往具有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其預期現金流可以滿足更高的債務資本。
防止惡意收購。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雖然籌集了資本,但是由於外部流通股份比例的上升,也增加了上市公司被惡意收購的風險。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回購本公司股票,減少外部股東所持股份的比重,提升對公司的控制權。例如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日本為了防止本國企業被外國資本吞並,大批上市公司推行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鼓勵職工和管理層持股。一方面將公司的利益與員工保持一致,激勵了職工和管理層,另一方面也減少了外部流通股份,維持了企業的控制權。

Ⅷ 單純地增加債務與增加債務來回購股票對公司價值的增量一樣嗎

股價是否上漲與回購股票沒有必然的聯系,股價從理論上說是由公司未來的前景決定的。單純增加債務與回購股票是不同的,從財務的角度而言,債務與股權的成本是不同的,股權的成本要遠高於債務的成本。

Ⅸ 公司回購股票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回購方式

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


股票回購相關圖書

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