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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4-13 19:45:50

⑴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規定有哪些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參考資料:東奧會計在線

⑵ (1)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為什麼公司可以回購股份

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公司可以回購股份主要是因為轉為債券後就成為了商品商品是可以購買的。

⑶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和轉換的會計處理

發行:

1、如果認為轉換權有價值,並將此價值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2、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行收入作為發行債券所得。

債券轉換:

1、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

2、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采。

A公司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63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債券——利息調整6778.8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債券——面值 6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6778.8

B公司只買了40%的債券所以按40%部分做分錄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面值 24000

——損益調整1200

貸:銀行存款25200

(3)將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結束6個月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該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擬發行股票的價格為基準,折扣一定比例作為轉股價格。

⑷ 在有效期內,什麼情況下持有者會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票

影響可轉債投資價值的關鍵因素之一是轉換價格,是指可以換成一股普通股的票面價值,如果可轉債的票面價值為100元,每股股票的轉換價格為5元,那麼轉換率為20%,轉換價格或轉換率會隨著時間變動,同事還要考慮到債券持有期限內的股票分割和股息發放等因素,做出相應的調整。
關鍵因素之二是轉換價值,是指可轉債當時的股票市價可以轉換成多少股票。一般而言,轉換價值等於轉換率乘以每股股票的當時市價,例如,票面價值為100元的可轉債的轉換率為20%,可以換到的股票時間為每股6元,那麼轉換價值就為120元。
由於轉換價格是事先約定的,所以股票市價越高,轉換價值也越高,反之亦然。因此可轉債的轉換價值與股票市價有關。
但是可轉債的實際市價也在波動,一級市場的而發行價格的市盈率也在變動,他可能與轉換價值相同或者不同,如果實際市價超過或者低於轉換價值,可轉債則為升水或貼水。

⑸ 可轉換債券轉為普通股如何做會計分錄

借: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貸:股本

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一年後的任何時間,每張債券均可按面值轉為100股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

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因而發行企業可以用較低的利率籌措資金。

例如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1月16日發行的5年期「海馬轉債」,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別為1.5%、1.8%、2.2%、2.5%、2.7%,是當時銀行同期利率的36%~43%,可見,可轉債的發行企業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5)將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擴展閱讀:

可轉換公司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轉換成股票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選擇權的含義,也就是投資者既可以行使轉換權,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也可以放棄這種轉換權,持有債券到期。

也就是說,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了股票買入期權的特徵,投資者通過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獲得股票上漲的收益。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是股票期權的衍生,往往將其看作為期權類的二級金融衍生產品。

實際上,由於可轉換債權一般還具有贖回和回售等特徵,其屬性較為復雜,但以上兩個性質是可轉換債權最基本的屬性。

⑹ 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對於是否換為股票,由債券持有人決定嗎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

⑺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票節約了利息費用增加凈利潤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上市公司融資的一種手段,現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格與轉股價格有著密切的聯系,如果轉股價格低於現行價格那麼公司債就高,反之就低。

由於以前股票市場表現不好,大多可轉債無法轉股。所以目前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不多,你說的情況以後可能又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轉為股權,應付的債券利息,就會增加企業的利潤。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7)將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擴展閱讀: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

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

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

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⑻ 什麼時候適合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

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⑽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什麼時候可以轉為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券一般指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